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網站近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21號)顯示,經查,當事人曲曉力作為北京當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當升科技”,300073.SZ)董事會秘書,未及時披露公司對深圳市比克動力電池有限公司、鄭州比克電池有限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李向前的訴訟。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對曲曉力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當升科技成立於1998年6月3日,註冊資本4.37億元,于2010年4月27日在深交所掛牌,李建忠為法定代表人、經理、董事,截至2019年9月30日,北京礦冶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9826.26萬股,持股比例22.5%。
2019年11月19日,證監會網站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130號)顯示,當升科技因未及時披露對深圳市比克動力電池有限公司、鄭州比克電池有限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李向前的訴訟而遭證監會出具警示函。
據techweb報道,當升科技于2019年11月8日披露《關於應收賬款風險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對深圳市比克動力電池有限公司、鄭州比克電池有限公司的應收賬款餘額合計3.79億元,上述應收賬款存在無法收回的風險。隨後,深交所下發《關於對北京當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問詢函》,要求當升科技補充説明相關事項。
另外,當升科技還取得了實際控制人李向前以及深圳比剋母公司深圳市比克電池有限公司對上述全部債務的連帶保證責任擔保。據悉,當升科技只是“踩雷”比克動力的數家公司之一,包括容百科技、杭可科技、長信科技等都在比克動力拖欠賬款名單之中。而“罪魁禍首”是眾泰汽車。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第五十九條 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曲曉力)
〔2020〕21號
關於對曲曉力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曲曉力:
你作為北京當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未及時披露公司對深圳市比克動力電池有限公司、鄭州比克電池有限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李向前的訴訟。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你應認真、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確保資訊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0年2月5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