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公司管理部昨日公佈的創業板監管函(〔2020〕第9號)顯示,經查,深圳市贏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贏合科技”,300457.SZ)時任董事于建忠於2020年1月6日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贏合科技股份3.75萬股,金額為126.56萬元,且未在減持贏合科技股份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
當事人于建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3.1.11條和《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深交所創業板公司管理部對此予以于建忠監管關注。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贏合科技成立於2006年6月26日,註冊資本3.76億元,于2015年5月14日在深交所掛牌,王維東為法定代表人,截至2019年12月17日,王維東為第一大股東,持股9931.94萬股,持股比例26.41%。當事人于建忠自2018年11月22日至2020年1月14日任贏合科技董事。
于建忠1975年出生,本科學歷,曾任職于SAE,ATL,NVT,2015年至2017年7月擔任深圳市贏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主要負責公司行銷業務及客戶拓展;2017年7月至今擔任公司副總裁;2018年6月至今擔任公司CEO;2018年11月份至今擔任公司董事;另擔任子公司深圳市慧合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規定:發行人、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産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 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3.1.11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份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通過本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的十五個交易日前向本所報告減持計劃,在本所備案並予以公告。
前款規定的減持計劃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原因、方式、減持時間區間、價格區間等資訊。
每次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在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在減持數量過半或減持時間過半時,應當披露減持進展情況。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一的,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作出公告。
在前款規定的減持時間區間內,上市公司發生高送轉、並購重組等重大事項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應當同步披露減持進展情況,並説明本次減持與前述重大事項的關聯性。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深圳市贏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于建忠的監管函
創業板監管函〔2020〕第9號
于建忠:
你作為深圳市贏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贏合科技”)時任董事,于2020年1月6日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贏合科技股份3.75萬股,金額為126.56萬元,你未在減持贏合科技股份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3.1.11條和《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請你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規範股票買賣行為,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特此函告
創業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2月2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