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證券法》將於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新《證券法》大幅提高了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如對於上市公司資訊披露違法行為,從原來最高可處以六十萬元罰款,提高至一千萬元;對於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虛假陳述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虛假陳述的,規定最高可處以一千萬元罰款等。
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生導師胡繼曄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新證券法對上市公司的處罰上了一個新的臺階,上市公司和實控人通過資訊披露違法和虛假陳述獲得巨大收益,必須通過處罰彰顯震懾,懲處力度一定要到位。
但對於一些幾乎油盡燈枯的上市公司來説,這筆罰款將會是壓倒它們的最後一根稻草。與此同時,對審核上市公司資訊未勤勉盡責的“看門人”,要和上市公司一同,背負行政處罰與民事責任。
康得新逃得過
千萬元處罰嗎?
2019年,隨著證監會深入調查,手握百億元貨幣資金的康得新複合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得新)的違法行為也浮出水面。2019年7月5日,證監會公告,因資訊披露違規,康得新及其主要涉案人員在《證券法》規定的範圍內,擬對康得新作出頂格處罰並採取終身市場禁入的措施。
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雖然正式的行政處罰並未下達,但證監會此前對康得新做出了處罰告知,很可能會沿用舊的處罰標準。作為康得新財務報告的看門人,瑞華律師事務所的調查尚未結束,對它的處理很可能要遵照新《證券法》標準執行。
“因為正式的行政處罰並未下達,目前對康得新的訴訟還處於維權徵集階段,預計訴訟金額會達到數億元,尤其是新《證券法》出臺後,對投資者維權進行更多的保護與幫助,這會鼓勵更多投資者走上維權的道路。”宋一欣表示,雖然康得新可能躲過新《證券法》規定的千萬元罰款,但投資者日漸洶湧的維權聲浪,依然可能讓它付出高額賠償。
北京市證信律師事務所季境律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在法律理論規則中,有“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通俗地講,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昨天”的行為。在新法生效前有明確法律依據的事件,要參照舊法,只有事件發生時,新法與舊法都已經頒布了,且對此都有規定的情況下,適用新法。
在證監會對康得新作出處罰及禁入告知中,已明確進行頂格處罰。有兩種可能:由於對康得新的行政處罰在新《證券法》頒布之前公佈,應當沿用舊法規定;但行政處罰在3月1日之後公佈,也存在使用新法條例的可能。
季境説:“新頒布的法律規定,是不能去制裁此前已經發生的行為。而證監會對康得新的處罰告知中,沒有明確處罰金額,頂格處罰上限是六十萬元還是一千萬元,這要看行政處罰具體出臺時間和相關的司法解釋了。”
如果康得新遭遇證監會千萬元處罰,對於業績已經嚴重惡化的它來説,無異於雪上加霜。康得新披露的2019年半年報顯示,2019年上半年,康得新營業收入為8.43億元,2018年同期為72.41億元,同比下降88.36%;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6.60億元,2018年同期為15.13億元,同比下降144.20%;經營活動産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為-1.78億元,2018年同期為6.36億元,同比下降127.94%。
在貨幣資金方面,2019年半年報顯示,康得新貨幣資金為142.07億元,2018年同期為153.16億元。半年報中“所有權或使用權受到限制的資産”一欄顯示,康得新貨幣資金存在三項受限情況,包括保證金存款8693萬元、司法和銀行凍結18.64億元以及北京銀行《現金管理服務協議》受限存款122.09億元。康得新表示,經自查,公司截至目前尚未結案的被起訴類案件112起,合計涉案金額約73.07億元。
資金緊張也傳導至公司的經營層面。康得新曾表示,公司面臨的局面異常嚴峻,債項違約、銀行賬戶被凍結、公司涉及多起訴訟等事項均對公司正常生産經營可能産生重大負面影響。進而有可能導致公司在預涂膜、光學膜等領域出現客戶流失、市場份額下降的情況。
“看門人”失職躲不過
法律訴訟
康得新的違法行為有多惡劣?經證監會查,康得新涉嫌在2015年至2018年期間,通過虛構銷售業務等方式虛增營業收入,並通過虛構採購、生産、研發費用、産品運輸費用等方式虛增營業成本、研發費用和銷售費用。通過上述方式,康得新共虛增利潤總額達119億元。
瑞華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瑞華所)作為康得新年審機構,在康得新造假期間,連續三年均為其出具了“標準的無保留意見”,只有2018年年報審計時,康得新已經深陷債務危機,瑞華所才沒有繼續給康得新背書,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但為時已晚,瑞華所因“作為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4年年報的審計機構,明顯未履行勤勉盡責的義務,未起到上市公司‘看門人’的作用”,于2019年7月份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作為中國本土收入規模第二大會計師事務所,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數據統計,瑞華所2018年度業務收入28.78億元,註冊會計師數量2266人。而康得新連續4年的利潤造假期間,支付給瑞華所的審計費,只有區區840萬元。
瑞華所會為這筆審計費擔上巨大的風險為康得新隱瞞真相?這讓業內十分費解,但同時也説明瞭瑞華所可能存在某些問題。瑞華所是否對會計師的風險控制能力弱?審計的合理保證是否充分落實?是否造成了一系列審計風險?
新《證券法》規定,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製作、出具審計報告及其他鑒證報告、資産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委託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臧小麗律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未勤勉盡責,性質上是一種過錯責任。會計師雖然沒有參與偽造證據、參與造假,但也沒有遵守相關審計準則,缺少應有的職業審慎及職業懷疑,存在獲取審計證據不完整、執行審計程式不到位的情況,以及未審慎核實回款的真實性等,便會因為未做到勤勉盡責,而被監管機構處罰。
有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公司審計中重要的一項就是銀行存款的審核,最有效的方法是向銀行發詢證函。對於康得新122億元賬面資金是否真實在賬,瑞華所直到2019年3月份,才最終從銀行回函資訊與康得新賬面記載、網銀顯示對比後,發現餘額不一致,最終無法判斷康得新銀行存款期末餘額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披露的恰當性。而此時康得新已經出現大面積債務違約。
縱觀康得新2019年下半年的公告,頁面已經被各類訴訟所佔據,內容均指向康得新的債務,同時夾雜著子公司破産資訊。對於康得新是否有能力賠償投資者的損失,宋一欣説:“目前對瑞華所的調查還在進行中,康得新和瑞華所的行政處罰並未公佈,如果公佈了,瑞華所很可能作為連帶責任人一同被投資者起訴。”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