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網站近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號)顯示,經查,江蘇雷科防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雷科防務”,002413.SZ)存在商譽減值測試工作不審慎、資訊披露工作及時性存在缺陷的問題。
雷科防務2018年年度報告的合併財務報表項目註釋13中,“包含商譽的資産組賬面價值”數據披露存在差錯,披露數據合計為20.54億元,較準確數據少計2.95億元。2018年審計報告披露數據存在同樣問題。雷科防務于2019年6月發現上述商譽減值測試工作相關問題,未能及時進行更正。
雷科防務上述行為,造成相關定期報告披露資訊不準確、不及時,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關於資訊披露準確性、及時性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雷科防務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雷科防務成立於2002年12月11日,註冊資本10.81億元,于2010年5月28日在深交所掛牌,戴斌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截至2019年9月30日,華融華僑資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9873.54萬股,持股比例9.13%。華融華僑資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東為華融致遠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持股比例51%,該公司為中國華融資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華融”,02799.HK)全資子公司。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行政監管措施】江蘇證監局關於對江蘇雷科防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2020〕1號
江蘇雷科防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公司開展了雙隨機檢查,檢查中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商譽減值測試工作不審慎
你公司2018年年度報告的合併財務報表項目註釋13中,“包含商譽的資産組賬面價值”數據披露存在差錯,披露數據合計為20.54億元,較準確數據少計2.95億元。2018年審計報告披露數據存在同樣問題。
二、資訊披露工作及時性存在缺陷
你公司于2019年6月發現上述商譽減值測試工作相關問題,未能及時進行更正。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造成相關定期報告披露資訊不準確、不及時,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關於資訊披露準確性、及時性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公司應當切實整改,避免復核工作流於形式,依據相關規定做好資訊披露工作,並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0年1月3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