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近日公佈的“關於對周紅衛、姚寧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周紅衛、姚寧作為江蘇潤和軟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和軟體,300339.SZ)實際控制人及董事,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8日期間,通過協議轉讓、可交換公司債券換股等形式,減持潤和軟體的股票比例超過間接持有股份總數的25%,違反了其在潤和軟體《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招股説明書》中的相關承諾。
周紅衛、姚寧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證監會公告〔2013〕55號)第六條的規定。按照上述規定,江蘇監管局決定對周紅衛、姚寧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
三季報顯示,潤和軟體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有:江蘇潤和科技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11.46%,上海雲鑫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5.05%,服務貿易創新發展引導基金(有限合夥)持股比例為5.02%,南京國資混改基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5.02%。
三季報稱,周紅衛、姚寧共同持有江蘇潤和科技投資集團有限公司76.80%的股份,為保障潤和軟體的持續穩定運營,保障雙方在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的一致表決,維持對公司的共同控制,周紅衛和姚寧于2017年7月18日續簽了《一致行動人協議》,雙方將繼續作為一致行動人,共同掌握潤和軟體的實際控制權,暨為潤和軟體的實際控制人。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證監會公告〔2013〕55號)第六條規定:除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承諾相關方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諾或違反承諾的,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對承諾相關方採取監管談話、責令公開説明、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將承諾相關方主要決策者認定為不適當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選等監管措施。
在承諾履行完畢或替代方案經股東大會批准前,中國證監會將依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對承諾相關方提交的行政許可申請,以及其作為上市公司交易對手方的行政許可申請(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購買資産、募集資金等)審慎審核或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
以下為原文:
江蘇證監局關於對周紅衛、姚寧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周紅衛、姚寧:
你們作為江蘇潤和軟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潤和軟體)實際控制人及董事,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8日期間,通過協議轉讓、可交換公司債券換股等形式,減持潤和軟體的股票比例超過間接持有股份總數的25%,違反了你們在潤和軟體《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招股説明書》中的相關承諾。
你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證監會公告〔2013〕55號)第六條的規定。按照上述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你們應當認真吸取教訓,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嚴格遵守相關承諾,規範減持公司股份的行為,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19年12月31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