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樂山市沙灣區人民法院公佈一起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件一審刑事判決書。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劉勇,原峨眉山旅遊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峨眉山A)工程建設部副部長。2019年4月2日被樂山市沙灣區監察委員會留置,同年8月5日因涉嫌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
判決書指出,被告人劉勇在擔任峨眉山旅遊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設部綜合科副科長和綜合科科長並擔任峨旅公司建設項目甲方現場代表期間,及被四川省峨眉山樂山大佛旅遊集團總公司抽調代表四川省峨眉山樂山大佛旅遊集團總公司從事旅博會場館建設項目的現場代表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四川省興興達建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峨眉山景區建築有限責任公司實際控制人高某、包工頭王某、熊某、四川省通惠送變電有限責任公司樂山分公司原負責人徐某謀取利益,分別收受李某現金20.5萬元、高某現金16萬元、王某現金1.5萬元、熊某現金0.6萬元、徐某現金2萬元。
2019年4月2日,樂山市紀委監委找劉勇了解其在峨旅公司工程部工作期間履職情況,劉勇在談話中主動交代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收受李某、高某等人賄賂款的犯罪事實,歸案後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在監委調查期間,劉勇及其家屬主動上繳了涉案財物40.6萬元。
無獨有偶!
近期,一份四川省井研縣人民法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件一審刑事判決書,將峨眉山旅遊股份有限公司一張姓工程建設部副部長牽了出來。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張旗,原峨眉山旅遊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設部副部長。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井研縣監察委員會採取留置措施,8月21日被井研縣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9日被井研縣公安局逮捕。
2006年6月1日被告人張旗被峨眉山旅遊股份有限公司聘任為工程建設部副部長。2010年-2013年期間,被告人張旗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高某、李某等人賄賂共計人民幣72萬元。
被告人張旗到案後主動向井研縣紀委監委供述了未被監委掌握的受賄32萬元的犯罪事實,其親屬代其退繳了贓款72萬元。
經審理查明,其中劉勇犯罪事實如下:
2011年10月,景區公司承建峨眉山金頂老熊溝蓄水池新建工程,劉勇作為該工程的現場代表,在現場監管及工程竣工結算上,為高某提供便利。2012年1月左右,劉勇在峨眉山市三合苑小區外收受高某現金1萬元。
2012年,景區公司先後承建了峨旅公司的金頂客貨兩用索道上站站房工程、金頂客貨兩用索道下站站房工程、老熊溝、小熊溝水池大壩基礎帷幕灌漿工程、老熊溝環境整治附屬工程。劉勇作為上述工程的現場代表,在現場監管及竣工結算上,為高某提供便利。高某為感謝劉勇,于2013年1月在景區公司辦公室送給劉勇現金10萬元。
2014年,景區公司承建峨旅公司金頂客貨兩用索道上、下站房工程的工程款基本結清,為感謝劉勇在上述工程竣工結算上提供的便利,高某于2014年12月底以劉勇母親去世慰問為由,在峨眉山市“滄浪之水”茶樓送給劉勇現金4萬元。
2014年11月底至2016年初,劉勇被峨樂旅集團總公司抽調到四川國際旅遊交易博覽會(以下簡稱旅博會)場館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從事旅博會場館建設項目現場監管工作。2015年9月,景區公司承建峨樂旅集團總公司的四川省第二屆旅博會會場漢闕燈柱改造工程。劉勇作為旅博會場館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在該工程的現場監管和竣工資料審核上為高某提供便利,高某為感謝劉勇在該工程上提供便利和繼續獲得劉勇的關照,于2016年2月初在峨眉山市水晶廣場旁邊的“微音曉語咖啡吧”內送給劉勇現金1萬元。
2011年,興興達公司先後承建了金頂大酒店職工宿舍工程、金頂大酒店職工宿舍(增加)工程、金頂大酒店臥雲樓、多功能廳改造工程等工程。李某為與劉勇搞好關係及在施工中獲得劉勇的關心和支援,于2012年1月下旬在峨眉山市路邊送給劉勇現金0.5萬元。
2011年至2012年,興興達公司承建了金頂大酒店臥雲樓、多功能廳改造工程及金頂大酒店職工宿舍增加的工程、金頂大酒店擴建工程和負二、三層裝飾工程。劉勇作為上述工程建設單位現場代表,在現場監管、工程進度款撥付審批、竣工資料審核上為李某提供便利,李某為感謝劉勇,于2013年1月底在峨眉山市其別墅後院送給劉勇現金20萬元。
2014年6月25日,峨旅公司與成都交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大公司)簽訂紅珠山賓館二號樓和七號樓樓道維修工程,2014年7月10日,峨旅公司與交大公司簽訂紅珠山停車場及道路黑化工程,交大公司將該工程勞務分包給包工頭王某。劉勇作為該工程的現場代表,在工程竣工結算上為王某提供便利。2015年1月左右,王某在峨眉山市景區紅珠山賓館6號樓外送給劉勇現金0.5萬元。
2016年3月,四川省衡輝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衡輝公司)承建峨旅公司峨眉雪芽黑水生産基地改造工程(一標段),衡輝公司將該工程的土建及勞務施工分包給包工頭王某。劉勇作為該工程的現場代表,在現場監管及工程竣工結算上為王某提供便利。2017年1月底,王某在峨眉山市城區三合苑小區外送給劉勇現金1萬元。
2016年3月1日,包工頭熊某以四川泓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泓盛公司)資質,中標峨旅公司峨眉雪芽黑水生産基地改造工程(安裝標段)。根據峨旅公司安排,劉勇負責現場監督管理和竣工結算資料審核工作。2017年1月左右,熊某為了讓劉勇加快竣工資料審核和及時拿到工程尾款,在峨旅公司智慧園區工地附近送給劉勇現金0.6萬元。
2015年,徐某借用通惠公司名義承建了旅博會場館項目10KV電纜分接箱搶險工程、旅博會場館項目10KV臨時施工用電搶險工程、旅博會場館項目315KVA箱變及配套電力搶險工程。劉勇被峨樂旅集團總公司抽調至旅博會場館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上述工程的現場監督管理和竣工結算資料審核等工作。2016年1月,徐某為感謝劉勇在上述工程監督管理和竣工結算資料審核中為其提供便利。在峨眉山市三合苑小區門口送給劉勇現金1萬元。
2016年,通惠公司承建了樂山市峨眉山智慧旅遊服務基地及配套設施建設項目臨時施工用電工程。劉勇負責現場監督管理和竣工結算資料初審等工作。劉勇在該工程竣工結算資料初審中為徐某提供便利。2017年1月,徐某為感謝劉勇在工程送審資料審核上提供了便利,在峨眉河畔大門口送給劉勇現金1萬元。
張旗犯罪事實如下:
2010年春節前,峨眉山景區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景區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高某,為了感謝張旗在該公司承建的峨旅公司工程項目前期工作中提供幫助,在峨眉山噴水池(名山南路)以拜年名義送給張旗現金人民幣1萬元。
2011年春節前,四川興興達建築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興達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李某,為了感謝張旗在其公司承建的峨旅公司工程項目前期工作中提供的幫助,在峨眉山噴水池(名山南路)以拜年名義送給張旗現金人民幣1萬元。
2011年至2012年期間,興興達公司承建峨旅公司的峨眉山金頂大酒店職工宿舍工程、臥雲樓及多功能廳改擴建工程,張旗作為甲方峨旅公司代表,主要負責工程的現場管理工作。2013年春節前夕,李某為了感謝張旗在其工程項目承建、造價增加、工程結算等環節的支援與幫助,李某通過電話邀約張旗見面,並於當日在李某家門口(紅珠山賓館外)送給張旗現金人民幣30萬元。張旗收下該筆錢後用於了家庭的日常開支與個人炒股。
2011年至2013年期間,景區公司承建了峨旅公司的金頂客貨兩用索道工程、金頂老熊溝、小熊溝水池改造擴建工程,老熊溝、小熊溝帷幕灌漿工程。張旗作為峨旅公司工程部副部長,負責景區公司承建工程的現場管理。2013年年中,為了感謝張旗在上述工程項目承建、造價增加、工程結算等環節的支援與幫助,高某通過妻子黃某將現金人民幣40萬元交給張旗母親方某,後由方某轉交給張旗,張旗收下該筆錢後用於了家庭的日常開支與個人炒股。
最終,劉勇、張旗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劉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退繳的違法所得四十萬六千元予以沒收,由暫扣單位上繳國庫;張旗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違法所得72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