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公佈的浙江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浙江證監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杭州中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威電子”,300270.SZ)存在業績快報和季度報告業績資訊披露不準確的情況。2019年2月28日,中威電子披露2018年度業績快報,業績快報顯示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3495.83萬元。2019年4月13日,中威電子披露業績快報修正公告,修正後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3176.27萬元,與此前的業績快報存在較大差異,且披露業績由盈轉虧。
另外,中威電子未按《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對2018年前三季度報告的營業收入進行確認,對2018年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報告業績的準確性産生影響。
上述行為違反《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時任董事長石旭剛、董事會秘書孫琳、財務總監徐造金對上述違規事項應承擔主要責任,違反《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中威電子、石旭剛、孫琳、徐造金予以警示。你公司及相關人員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認真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促使公司規範運作,保證資訊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中威電子應當於2019年12月31日前向浙江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
中威電子是由杭州中威電子技術有限公司以整體變更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當事人石旭剛2010年2月23日至今擔任中威電子董事長兼總經理,截至2019年9月30日,持有中威電子47.28%股份,為第一大股東。
當事人孫琳2012年12月31日至2015年6月30日擔任中威電子證券事務代表,2015年4月23日擔任董事會秘書,同月起擔任證券投資部經理。當事人徐造金2013年3月18日至2019年2月2日擔任中威電子財務總監,2016年5月17日至2019年2月2日擔任公司董事。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杭州中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杭州中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石旭剛、孫琳、徐造金:
我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你公司存在業績快報和季度報告業績資訊披露不準確的情況。2019年2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業績快報,業績快報顯示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3495.83萬元。2019年4月13日,你公司披露業績快報修正公告,修正後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3176.27萬元,與此前的業績快報存在較大差異,且披露業績由盈轉虧。另外,你公司未按《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對2018年前三季度報告的營業收入進行確認,對2018年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報告業績的準確性産生影響。
上述行為違反《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時任董事長石旭剛、董事會秘書孫琳、財務總監徐造金對上述違規事項應承擔主要責任,違反《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石旭剛、孫琳、徐造金予以警示。你公司及相關人員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認真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促使公司規範運作,保證資訊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你公司應當於2019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12月16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