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近日公佈的紀律處分決定書(〔2019〕124號)顯示,經查明,上海豐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華股份”,600615.SH)存在以下問題:
豐華股份于2018年3月21日、3月27日披露《關於贖回銀行理財産品並購買信託産品的公告》稱,公司分別購買廈門信託-豐華1號投資單一資金信託2.8億元和2億元(合計4.8億元),受託人為廈門國際信託有限公司。2019年3月21日,公司披露《關於收到信託産品收益的公告》稱,第一筆信託資金已到期並收到相關收益。3月22 日,公司披露《關於未能按期收回信託本金的公告》稱,確認公司無法收到上述兩期信託本金合計4.8億元,原因為信託對應的非公開債務融資憑證發行方重慶新兆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兆投資”)出現流動性困難。
根據豐華股份對問詢函的回復公告、公司2018年年度報告及年審會計師出具的專項審計説明,新兆投資為公司控股股東隆鑫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鑫控股”)間接控制的企業,資金最終提供給隆鑫控股使用。經查明,豐華股份及控股股東隆鑫控股均由公司實際控制人涂建華控制,豐華股份在無交易實質的情況下,通過認購信託資産、無法按期收回本金的形式使資金最終被控股股東隆鑫控股使用。上述行為構成控股股東非經營性佔用公司資金。2018年度,豐華股份非經營性資金佔用發生額4.80億元,佔公司2017年經審計凈資産的比例為81.13%。截至2018年12月31日,借款本金扣除部分收回款項後,豐華股份期末資金佔用餘額為4.64億元,佔年末經審計凈資産的78.42%。公司股票因此于2019年4月29日起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豐華股份控股股東隆鑫控股原于2019年3月26日書面承諾,將在3個月內歸還佔用資金及相關使用費,但公司未在2019年6月23日前收到上述佔用資金及使用費。2019年9月12日,豐華股份收到控股股東隆鑫控股歸還的非經營性佔用資金4.8億元及相應利息,上述佔用資金已全部歸還。公司股票于2019年9月30日被撤銷其他風險警示。豐華股份與控股股東隆鑫控股之間的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數額巨大,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和投資者利益;同時,因該非經營性資金佔用事項,公司2018年年度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內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見。
豐華股份與控股股東的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條、第2.23條,《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第2.2條、第2.2.2條,《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涂建華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其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第1.1條、第1.4條、第2.2條等規定;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涂建敏同時作為公司及控股股東主要負責人,時任公司董事段曉華作為公司購買上述信託産品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對公司的經營管理狀況和可能發生的資金佔用風險未能盡到應有的關注,未能確保公司及控股股東依法合規運營,對上述違規負有主要責任;時任公司董事兼董事會秘書曹際東作為公司資訊披露事務的具體負責人,時任公司財務總監張望寧作為公司財務管理具體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的違規行為負有責任。前述有關責任人的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4條、第3.1.5條、第3.2.2條的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鋻於前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7.2條、第17.3條、第17.4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豐華股份及其控股股東隆鑫控股、實際控制人涂建華、時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涂建敏、時任董事段曉華予以公開譴責,對時任董事兼董事會秘書曹際東、時任財務總監張望寧予以通報批評。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豐華股份成立於1992年6月6日,註冊資本1.88億元,于1992年9月10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當事人涂建敏現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截至2019年9月30日,隆鑫控股為第一大股東,持股6290.12萬股,持股比例33.45%。隆鑫控股成立於2003年1月22日,註冊資本10億人民幣,涂建敏現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第一大股東為隆鑫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8%,當事人涂建華為隆鑫集團有限公司大股東、實控人,持股比例98%,涂建敏、涂建容各持1%比例股份。
涂建敏自2015年1月20日至今任豐華股份3屆董事長,任期至2022年7月23日,自2014年12月29日至今任總經理;段曉華自2012年10月11日至2019年7月23日任董事;曹際東自2016年6月28日至2018年12月28日任董事。據和訊網報道,涂建華、涂建敏、涂建容三人為兄妹關係。
豐華股份2018年3月21日發佈的《關於贖回銀行理財産品並購買信託産品的公告》顯示,公司購買的中國工商銀行“日升月恒”收益遞增型法人人民幣理財産品産品經辦理贖回手續後,本息于2018年3月19日到賬,其中本金2.8億元,收益384.79萬元;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與廈門國際信託有限公司簽訂了《廈門信託-豐華1號投資單一資金信託合同》,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金額:總規模不超過人民幣4.8億元整,信託資金分筆存入,首筆資金2.8億元;同月27日發佈《關於贖回銀行理財産品並購買信託産品的公告》顯示,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首次購買了2.8億元;2018年3月23日,公司向信託受託人足額支付第二筆信託購買款2億元,本次購買後,本合同下的信託資金金額已完成人民幣 4.8億元的設定總規模。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産重組交易對方等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規定:上市公司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資訊,並保證所披露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23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積極配合公司做好資訊披露工作,及時告知公司已發生或者擬發生的重大事件,並嚴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諾。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公司及時、公平地披露資訊,以及資訊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不能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的,應當在公告中作出相應聲明並説明理由。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3.1.4條規定: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並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
(一)遵守並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二)遵守並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接受本所監管;
(三)遵守並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認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和應當作出的其他承諾。
監事還應當承諾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其承諾。
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承諾,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或者財務等方面出現的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3.1.5條規定: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並可在任期屆滿前由股東大會解除其職務。
董事應當履行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包括以下內容:
(一)原則上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以合理的謹慎態度勤勉行事,並對所議事項發表明確意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應當審慎地選擇受託人;
(二)認真閱讀公司各項商務、財務會計報告和公共傳媒有關公司的重大報道,及時了解並持續關注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和公司已經發生的或者可能發生的重大事項及其影響,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不得以不直接從事經營管理或者不知悉有關問題和情況為由推卸責任;
(三)《證券法》《公司法》有關規定和社會公認的其他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3.2.2條規定:董事會秘書應當對上市公司和董事會負責,履行如下職責:
(一)負責公司資訊對外公佈,協調公司資訊披露事務,組織制定公司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遵守資訊披露相關規定;
(二)負責投資者關係管理,協調公司與證券監管機構、投資者、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之間的資訊溝通;
(三)組織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會議,參加股東大會會議、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及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會議,負責董事會會議記錄工作並簽字;
(四)負責公司資訊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開重大資訊洩露時,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
(五)關注媒體報道並主動求證報道的真實性,督促公司董事會及時回復本所問詢;
(六)組織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本規則及相關規定的培訓,協助前述人員了解各自在資訊披露中的職責;
(七)知悉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規定和公司章程時,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違反相關規定的決策時,應當提醒相關人員,並立即向本所報告;
(八)負責公司股權管理事務,保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資料,並負責披露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變動情況;
(九)《公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7.2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和其他責任人違反本規則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諾,本所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懲戒: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7.3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則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諾,本所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懲戒: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公開認定其3年以上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以上第(二)項、第(三)項懲戒可以一併實施。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7.4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違反本規則,本所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懲戒: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
以上第(二)項、第(三)項懲戒可以一併實施。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第2.2條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保障上市公司資産完整,不得侵害上市公司對法人財産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第2.2.2條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通過以下方式影響上市公司資産完整:
(一) 與上市公司共用主要機器設備、産房、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等;
(二) 無償或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佔用、支配、處分上市公司的資産。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第1.1條規定:為進一步引導和規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切實保護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定,制定本指引。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第1.4條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以誠實守信為原則,依照法律法規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權利,嚴格履行其做出的公開聲明和各項承諾。
以下為原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決定書
〔2019〕124 號
關於對上海豐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隆鑫控股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涂建華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紀律處分的決定
當事人:
上海豐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A股證券簡稱:豐華股份,A股證券代碼:600615;
隆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豐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
涂建華,上海豐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
涂建敏,時任上海豐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段曉華,時任上海豐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曹際東,時任上海豐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董事會秘書;
張望寧,時任上海豐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
一、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違規情況
上海豐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華股份或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3月27日披露《關於贖回銀行理財産品並購買信託産品的公告》稱,公司分別購買廈門信託-豐華1號投資單一資金信託2.8億元和2億元(合計4.8億元),受託人為廈門國際信託有限公司。2019年3月21日,公司披露《關於收到信託産品收益的公告》稱,第一筆信託資金已到期並收到相關收益。3月22 日,公司披露《關於未能按期收回信託本金的公告》稱,確認公司無法收到上述兩期信託本金合計4.8億元,原因為信託對應的非公開債務融資憑證發行方重慶新兆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兆投資)出現流動性困難。
根據公司對問詢函的回復公告、公司 2018 年年度報告及年審會計師出具的專項審計説明,新兆投資為公司控股股東隆鑫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鑫控股)間接控制的企業,資金最終提供給隆鑫控股使用。經查明,公司及控股股東隆鑫控股均由公司實際控制人涂建華控制,公司在無交易實質的情況下,通過認購信託資産、無法按期收回本金的形式使資金最終被控股股東隆鑫控股使用。上述行為構成控股股東非經營性佔用公司資金。2018年度,公司非經營性資金佔用發生額4.80億元,佔公司2017年經審計凈資産的比例為81.13%。截至2018年12月31日,借款本金扣除部分收回款項後,公司期末資金佔用餘額為4.64億元,佔年末經審計凈資産的78.42%。公司股票因此于2019年4月29日起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公司控股股東隆鑫控股原于2019年3月26日書面承諾,將在3個月內歸還佔用資金及相關使用費,但公司未在2019年6月23日前收到上述佔用資金及使用費。2019年9月12日,公司收到控股股東隆鑫控股歸還的非經營性佔用資金4.8億元及相應利息,上述佔用資金已全部歸還。公司股票于2019年9月30日被撤銷其他風險警示。
公司與控股股東隆鑫控股之間的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數額巨大,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和投資者利益;同時,因該非經營性資金佔用事項,公司2018年年度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內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見。
二、責任認定和處分決定
(一)責任認定
上市公司大額資金被控股股東非經營性佔用數額巨大,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和投資者利益。公司與控股股東的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條、第2.23條,《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第2.2條、第2.2.2條,《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
涂建華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利用其對公司的控制地位損害公司獨立性。其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第1.1條、第1.4條、第2.2條等規定。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涂建敏同時作為公司及控股股東主要負責人,時任公司董事段曉華作為公司購買上述信託産品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對公司的經營管理狀況和可能發生的資金佔用風險未能盡到應有的關注,未能確保公司及控股股東依法合規運營,對上述違規負有主要責任。時任公司董事兼董事會秘書曹際東作為公司資訊披露事務的具體負責人,時任公司財務總監張望寧作為公司財務管理具體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的違規行為負有責任。前述有關責任人的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4條、第3.1.5條、第3.2.2條的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二)公司及有關責任人異議理由及申辯意見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有關責任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時任董事兼董事會秘書曹際東同時提出聽證申請。
公司的主要申辯理由為:一是相關款項無法收回後,已及時通報監管機構並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二是已制定措施予以整改,並督促控股股東解決上述問題。申請待上述問題解決後再給予處分。
控股股東隆鑫控股的主要申辯理由為:一是因資金困境出現上述違規;二是已採取措施解決並取得實質性進展,要求重新考慮紀律處分。
實際控制人涂建華、時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涂建敏的主要申辯理由為:一是資金佔用事項由控股股東實施,其並不知情;二是已積極督促採取措施予以整改,要求重新考慮紀律處分事項。
時任董事兼董事會秘書曹際東的主要申辯理由為:一是未參與信託合同的投資決策,僅按照公司指示對合同蓋章進行審批回復並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二是在其任期內,公司均能按照信託合同條款正常收悉,無從知曉後續本金償付的問題;三是信託業務為控股股東聯繫後予以簽訂,本著對控股股東的充分信任未加以額外的注意。
(三)紀律處分決定
針對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有關責任人在紀律處分過程中提出的異議理由及申辯意見,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認為:
一是公司與控股股東的申辯理由不能成立。公司與控股股東應當嚴格遵守資金使用規範,不得發生控股股東非經營性佔用上市公司資金並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公司及控股股東提出的資金困境原因説明其規範運作意識不強,不能作為減免責任的理由。
二是公司實際控制人涂建華、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涂建敏的申辯理由不能成立。資金佔用方控股股東隆鑫控股由涂建華實際控制,涂建華稱對鉅額違規資金佔用不知情的申辯理由不能成立;涂建敏作為公司董事長應當積極督促公司日常經營合法合規,保證公司治理、內部控制規範有效,不能以不知情為由推卸其應盡職責。
三是對時任董事兼董事會秘書曹際東的申辯理由予以部分採納。考慮到其在公司及控股股東違規行為中承擔次要責任,對公司信託投資及資金流轉予以關注並履行了相應的資訊披露義務,可以酌情從輕處分。
此外,考慮到控股股東已歸還非經營性佔用資金4.8億元及相應利息,採取措施對違規行為予以補救,可酌情考慮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從輕處分。同時,控股股東隆鑫控股在無交易實質的情況下侵佔公司利益,公司及董事長、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與經辦的董事為主要責任人;時任董事兼董事會秘書曹際東與財務總監張望寧承擔次要責任,可以酌情從輕處分。
鋻於前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7.2條、第17.3條、第17.4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本所做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上海豐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東隆鑫控股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涂建華、時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涂建敏、時任董事段曉華予以公開譴責,對時任董事兼董事會秘書曹際東、時任財務總監張望寧予以通報批評。
對於上述紀律處分,本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並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公開譴責的當事人如對上述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決定不服,可于15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復核,復核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公司應當引以為戒,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規範運作,認真履行資訊披露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忠實勤勉義務,促使公司規範運作,並保證公司及時、公平、真實、準確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資訊;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應當引以為戒,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所業務規則,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認真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及時告知公司相關重大事項,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資訊披露工作。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