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網站昨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116號)顯示,經查,當事人肖兵作為南方風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風股份”,300004.SZ)的獨立董事,于2019年11月19日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南風股份3000股股票,減持前未披露減持計劃。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等的有關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等規定,廣東證監局對肖兵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南風股份成立於1999年5月24日,註冊資本4.8億元,于2009年10月30日在深圳證券交所掛牌,譚漢強為法定代表人,任剛為總經理,截至2019年9月30日,楊子善為第一大股東,持股6299.26萬股,持股比例13.12%。當事人肖兵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今任南風股份第4屆獨立董事,任期至2020年7月30日。
2015年12月17日,南風股份控股股東暨實際控制人之一楊子江收到證券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5]79號),稱其于2015年3月11日通過大宗交易減持了南風股份股票800萬股,佔公司當時總股本的3.14%,與其一致行動人于2014年9月的減持合併計算,二人累計減持1900萬股,佔公司當時總股本的7.46%。楊子江在賣出公司股票達到5%時,沒有在履行報告和披露義務前停止賣出南風股份股票,違反法律規定減持的股數626.95萬股,違規減持金額2.80億元。證監會依法對其處以40萬元罰款,並對其在限制轉讓期限內的減持行為處以1680萬元罰款,合計處以1720萬元罰款。
2018年6月26日,南風股份因資訊披露不準確、不完整以及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管理不完整遭廣東證監局責令改正,董事會秘書王娜對此承擔主要責任。王娜自2017年7月31日至今任南風股份董事會秘書。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 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規定採取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19〕116號
關於對肖兵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肖兵:
經查,你作為南方風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風股份)的獨立董事,于2019年11月19日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南風股份3,000股股票,減持前未披露減持計劃。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等的有關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等規定,我局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切實規範上市公司股份減持行為,依法履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19年12月16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