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近日公佈的“關於對北京浩豐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北京浩豐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浩豐科技”,300419.SZ)存在以下問題:
1.浩豐科技2018年按總額法確認與中電科技(南京)電子資訊發展有限公司商品買賣交易收入6377.59萬元,確認毛利372.39萬元,未依據不承擔交易主要責任等業務實質情況採用凈額法確認相關收入。
2.浩豐科技將酒店及家庭傳媒服務業務合同金額進行拆分並分別按不同原則確認收入,缺乏充分、必要的依據,未根據持續提供服務和保證等業務實質情況在合同有效期內按直線法分月確認收入。
3.浩豐科技2018年商譽減值測試工作存在商譽所在資産組的認定不夠準確、企業特定風險調整系數與以前年度確定值差異較大且調整依據不充分、年報中對商譽所在資産組及預測期增長率/折現率等關鍵參數的資訊披露不夠詳細等問題。
4.其他問題,包括餘額為33320萬元的結構性存款列報不恰當;個別設備銷售業務存在跨期確認收入673萬元的情形;董事會會議記錄未包括董事發言要點等。
以上問題,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現對浩豐科技出具警示函。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北京浩豐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北京浩豐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現場檢查中,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1.你公司2018年按總額法確認與中電科技(南京)電子資訊發展有限公司商品買賣交易收入6,377.59萬元,確認毛利372.39萬元,未依據不承擔交易主要責任等業務實質情況採用凈額法確認相關收入。
2.你公司將酒店及家庭傳媒服務業務合同金額進行拆分並分別按不同原則確認收入,缺乏充分、必要的依據,未根據持續提供服務和保證等業務實質情況在合同有效期內按直線法分月確認收入。
3.你公司2018年商譽減值測試工作存在商譽所在資産組的認定不夠準確、企業特定風險調整系數與以前年度確定值差異較大且調整依據不充分、年報中對商譽所在資産組及預測期增長率/折現率等關鍵參數的資訊披露不夠詳細等問題。
4.其他問題,包括餘額為33,320萬元的結構性存款列報不恰當;個別設備銷售業務存在跨期確認收入673萬元的情形;董事會會議記錄未包括董事發言要點等。
以上問題,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現對你公司出具警示函,提醒你公司加強財務核算管理,進一步提高資訊披露品質。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19年11月29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