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軟集團(600718.SH)昨日公告披露的上交所紀律處分決定書〔2019〕121號顯示,上交所對東軟集團時任高級副總裁蓋龍佳予以通報批評。
紀律處分決定書顯示,經查明,截至2019年3月28日,東軟集團時任高級副總裁蓋龍佳持有公司27,650股,佔公司總股本的0.0022%。2019年3月29日,蓋龍佳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東軟集團股票27,650股,佔總股本的0.0022%,成交均價為14.24元/股。本次減持後蓋龍佳不再持有東軟集團股票。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計算,蓋龍佳上述清倉減持套現39.37萬元。
決定書指出,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蓋龍佳賣出所持東軟集團全部股票的行為,違反了《公司法》關於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25%的相關規定。
經核實,東軟集團于2019年4月27日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蓋龍佳于2019年3月29日賣出股票的行為發生在東軟集團年度報告披露前30天內,還構成定期報告窗口期買賣公司股份的違規行為。另外,蓋龍佳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未按規定在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直至2019年5月21日才就前述股份買賣情況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決定書表示,東軟集團時任高級副總裁蓋龍佳減持公司股份的行為違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第十三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3.1.7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鋻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經上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7.3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東軟集團時任高級副總裁蓋龍佳予以通報批評。
對於上述紀律處分,上交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並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決定書強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引以為戒,在從事證券交易等活動時,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文件和本所業務規則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股票上市規則》第17.3條規定: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則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諾,本所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懲戒: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公開認定其3年以上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以上第(二)項、第(三)項懲戒可以一併實施。
以下為紀律處分決定書全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決定書〔2019〕121號
關於對東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時任高級副總裁蓋龍佳予以通報批評的決定
當事人:蓋龍佳,時任東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高級副總裁。
經查明,截至2019年3月28日,東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軟集團或公司)時任高級副總裁蓋龍佳持有公司27,650股,佔公司總股本的0.0022%。2019年3月29日,蓋龍佳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公司股票27,650股,佔總股本的0.0022%,成交均價為14.24元/股。本次減持後蓋龍佳不再持有公司股票。
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蓋龍佳賣出所持公司全部股票的行為,違反了《公司法》關於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25%的相關規定。經核實,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蓋龍佳于2019年3月29日賣出股票的行為發生在公司年度報告披露前30天內,還構成定期報告窗口期買賣公司股份的違規行為。另外,蓋龍佳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未按規定在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直至2019年5月21日才就前述股份買賣情況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公司時任高級副總裁蓋龍佳減持公司股份的行為違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第十三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3.1.7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鋻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經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7.3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本所做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東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時任高級副總裁蓋龍佳予以通報批評。
對於上述紀律處分,本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並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引以為戒,在從事證券交易等活動時,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文件和本所業務規則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