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眾公開徵求意見。據悉,《徵求意見稿》聚焦社會關切,更加注重對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在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引導誠信納稅主動遵從、保障行政救濟權利、規範稅務執法行為等方面出臺多項有利舉措。
將服務舉措上升為法律規範 鞏固利企便民改革成果
“《徵求意見稿》將稅收誠信體系建設、部門涉稅資訊共用等近年來被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稅收服務舉措和改革成果進行固化,並增加為納稅人提供便捷辦稅方式的規定,為優化服務舉措提供了法律支撐。”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表示。
劉劍文介紹,如明確電子憑證和電子資料的法律地位,解決了電子憑證入賬和納稅人報送電子資料的合法性問題;將“領購發票”修改為“領用發票”,進一步固化了發票制度改革成果等,不僅更好保障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進一步規範了稅務機關的執法標準。
“隨著稅收營商環境的持續優化,納稅人的辦稅體驗大幅提升。”智方圓稅務師事務所相關負責人表示,商事制度改革後,納稅人只需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設立登記,由登記機關與稅務部門實時共用登記資訊,無需再單獨辦理稅務登記。《徵求意見稿》將這一實踐上升為法律,鞏固了前期改革成果。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朱青表示,近年來,稅務機關圍繞“高效辦成一件事”,積極運用資訊化技術創新服務舉措,不斷提升行政效能,大幅降低納稅人的辦稅次數和辦稅時間,此次稅收徵管法修訂又進一步優化納稅人辦稅體驗。比如,注重發揮稅收大數據作用,規定稅務機關可以通過部門資訊共用渠道獲取的資訊,不得要求納稅人重復提供,提高了納稅人辦稅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續優化稅收營商環境。
健全守信激勵制度 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
誠信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範疇。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弘揚誠信文化,健全誠信建設長效機制。”
值得關注的是,《徵求意見稿》新增規定“稅務機關健全守信激勵制度,對誠實守信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給予便利,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激勵。”這一規定更好促進徵納互信合作,提升納稅遵從,降低社會治理成本,推進社會法治公平。
同時,《徵求意見稿》還進一步完善主動糾正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明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主動糾正稅收違法行為或者配合稅務機關查處稅收違法行為的,可以視情節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這是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的舉措。”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該舉措有助於提升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機關執法成本,維護稅收徵管秩序,也有助於更好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優化行政救濟制度 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
稅收復議是納稅人權利救濟的重要渠道。據悉,《徵求意見稿》取消了納稅爭議“復議前清稅”要求,規定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可以直接申請行政復議,不再將先繳納稅款或者提供納稅擔保作為申請行政復議的前置條件。
“取消對納稅爭議提起復議需清稅的前置條件是本次修訂的亮點之一。”吉林財經大學稅務學院院長張巍認為,現行稅收徵管法“復議前清稅”的規定,雖然有效保障了國家稅款安全,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部分無法繳納爭議稅款當事人的行政救濟權。《徵求意見稿》取消納稅爭議“復議前清稅”,對於更好地保障納稅人行使行政救濟權有著重要意義。
對於《徵求意見稿》規定“訴訟前清稅”,張巍認為,訴訟程式期限一般較長,實行訴訟前清稅,既可以將納稅爭議儘量化解在司法訴訟之前,避免涉稅訴訟案件激增,也能避免訴訟耗時長導致稅款無法及時入庫,在取消“復議前清稅”的同時兼顧保障國家稅收安全。
規範統一稅收執法 打造公平正義法治環境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據記者了解,《徵求意見稿》強調統一規範稅收執法,規定應當依法加強區域間稅收執法的統一性和規範性;同時規定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規範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這些舉措都有助於規範稅務機關用“同一把尺子”查處稅收違法行為,是對絕大多數合規經營主體的保護,也有助於推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
同時,《徵求意見稿》增加稅務機關查處稅收違法行為,應當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依法公平公正進行處理的原則性規定。張巍表示,稅務機關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遵循法定程式,將更好地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為經營主體合法經營保駕護航。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