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網站近日公佈的2份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陳海軍、陳夏英、杭州昌健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昌健投資”)以及上海康瀚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康瀚投資”)在浙江證監局日常監管中被發現存在以下問題:
一、陳海軍與昌健投資未提供資訊致創新醫療信披不準
2016年1月13日,陳海軍與浙商創投股份有限公司(“浙商創投”,834089)簽訂《合作協議》,約定當事人陳海軍僅為昌健投資名義上的有限合夥人。陳海軍實際並不持有昌健投資37.5%股權。陳海軍、昌健投資均未及時向創新醫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新醫療”,002173.SZ)提供相關資訊,導致公司資訊披露不準確。
二、陳海軍與陳夏英超期未履行承諾
創新醫療第五屆董事會2018年第五次臨時會議和201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關於同意向公司關聯人轉讓相關珍珠資産暨關聯交易的議案》,同意公司向關聯人陳夏英、陳海軍以3.79億元轉讓相關珍珠業務資産。當事人陳夏英、陳海軍申請將原定於2019年6月30日支付的剩餘1.32億元延期至2019年12月15日,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否決上述延期支付的申請。陳夏英、陳海軍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諾的情形。
三、康瀚投資超期未履行承諾
根據2015年6月23日、2015年9月21日創新醫療與相關方簽署的《發行股份購買資産協議》《發行股份購買資産協議之補充協議》,結合齊齊哈爾建華醫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建華醫院”)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業績完成情況及相關補償義務人以前年度已支付的補償情況,康瀚投資作為建華醫院的補償義務人需向創新醫療支付股份補償448.55萬股,並需返還該部分股份已獲取的創新醫療2017年度現金紅利款44.97萬元。截至目前,康瀚投資存在未向創新醫療償付上述業績補償的情形,構成超期未履行承諾。
當事人陳海軍、昌健投資未及時向創新醫療提供相關資訊的行為違反《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創新醫療時任董事長、總裁、代董秘陳海軍對上市公司臨時報告資訊披露應承擔主要責任。陳夏英、陳海軍作為創新醫療控股股東及一致行動人構成超期未履行承諾。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第六條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陳海軍、陳夏英、昌健投資以及康瀚投資採取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創新醫療成立於2003年9月30日,註冊資本4.55億元,于2007年9月25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當事人陳海軍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截至2019年9月30日,當事人陳夏英為實控人、第一大股東,持股7761.70萬股,持股比例17.06%,涉事企業之一康瀚投資為第二大股東,持股4495.74萬股,持股比例9.88%,涉事企業之二昌健投資為第四大股東,持股3395.59萬股,持股比例7.47%,當事人陳海軍為第五大股東,持股2222.53萬股,持股比例4.89%。
昌健投資成立於2015年5月20日,華曄宇為執行事務合夥人、實控人,持0.12%比例股份,當事人陳海軍持37.5%比例股份,為最終受益人,第一大股東為杭州勇健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持股比例62.38%,華曄宇也為該公司執行事務合夥人、實控人,持1%比例股份,浙商創投為該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99%。康瀚投資成立於2015年3月5日,上海康垚企業管理中心為執行事務合夥人、大股東,持股比例50.52%。建華醫院成立於2015年3月30日,註冊資本3.4億人民幣,梁喜才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該公司為創新醫療全資子公司。
當事人陳海軍自2006年9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任創新醫療4屆董事,自2015年4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任2屆董事長;陳夏英自2008年3月1日至2008年5月30日任代理董事會秘書,自2006年9月28日至2015年4月23日任董事長。創新醫療2019年8月31日發佈的2019年半年報顯示,陳夏英女士為創新醫療實際控制人,陳海軍為實際控制人陳夏英的弟弟,他們之間存在關聯關係。
據21世紀經濟報道,創新醫療與建華醫院的交集始於2016年,彼時的創新醫療名為“千足珍珠”。面對2014、2015年財報連續兩年虧損,為保殼,公司于2016年以發行股份的方式收購三家醫院,合計收購代價為15億元,並更名為創新醫療,擬形成“珍珠養殖+醫療服務”雙主業的模式。除此之外,創新醫療還另外發行股份募集15億配套資金用於後續建設規劃,令康瀚投資持有前者10.02%的股份。
作為此次“內鬥”主角的建華醫院,是當時三家收購標的醫院裏凈資産最高、收購對價最高的,為9.3億元。11月21日,頻繁上演內鬥劇的創新醫療,就子公司建華醫院失控對公司的影響回復深交所關注函稱,公司合併報表與建華醫院有關的商譽餘額為6.49億元。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時,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發行對象應當及時向上市公司提供相關資訊,配合上市公司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第六條規定:除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承諾相關方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諾或違反承諾的,證監會依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對承諾相關方採取監管談話、責令公開説明、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將承諾相關方主要決策者認定為不適當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選等監管措施。
在承諾履行完畢或替代方案經股東大會批准前,證監會將依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對承諾相關方提交的行政許可申請,以及其作為上市公司交易對手方的行政許可申請(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購買資産、募集資金等)審慎審核或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陳海軍、陳夏英、杭州昌健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陳海軍、陳夏英、杭州昌健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近期,我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你們存在以下問題:
一、2016年1月13日,陳海軍與浙商創投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約定陳海軍僅為杭州昌健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昌健投資”)名義上的有限合夥人。陳海軍實際並不持有昌健投資37.5%股權。陳海軍、昌健投資均未及時向創新醫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新醫療”或“公司”)提供相關資訊,導致公司資訊披露不準確。
二、公司第五屆董事會2018年第五次臨時會議和201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關於同意向公司關聯人轉讓相關珍珠資産暨關聯交易的議案》,同意公司向關聯人陳夏英、陳海軍以3.79億元轉讓相關珍珠業務資産。陳夏英、陳海軍申請將原定於2019年6月30日支付的剩餘1.32億元延期至2019年12月15日,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否決上述延期支付的申請。陳夏英、陳海軍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諾的情形。
陳海軍、昌健投資未及時向創新醫療提供相關資訊的行為違反《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創新醫療時任董事長、總裁、代董秘陳海軍對上市公司臨時報告資訊披露應承擔主要責任。陳夏英、陳海軍作為創新醫療控股股東及一致行動人構成超期未履行承諾。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第六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認真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同時,你們應當在2019年12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杜絕今後再次發生此類違規行為。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12月3日
關於對上海康瀚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上海康瀚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
我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根據2015年6月23日、2015年9月21日創新醫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與相關方簽署的《發行股份購買資産協議》《發行股份購買資産協議之補充協議》,結合齊齊哈爾建華醫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建華醫院”)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業績完成情況及相關補償義務人以前年度已支付的補償情況,你公司作為建華醫院的補償義務人需向上市公司支付股份補償4,485,506股,並需返還該部分股份已獲取的上市公司2017年度現金紅利款449,657.62元。
截至目前,你公司存在未向上市公司償付上述業績補償的情形,構成超期未履行承諾。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第六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請你公司高度重視業績承諾的補償,儘快履行業績補償義務。同時,你公司應當在2019年12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杜絕今後再次發生此類違規行為。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12月3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