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湖北證監局近日公佈的“關於對楊詩軍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楊詩軍于2018年8月29日辭去駱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駱駝股份”,601311.SH)副總裁職務,但仍在駱駝股份擔任其他職務。
2019年3月4日至7月18日,楊詩軍陸續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合計減持駱駝股份438.09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0.5%,成交金額合計達5794.57萬元。其減持行為違反了楊詩軍在招股説明書中做出的“申報離職後12個月內,不轉讓其所持有的股份”的公開承諾,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的規定。
現根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湖北證監局決定對楊詩軍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按規定記入誠信檔案。
三季報顯示,截至三季度末,駱駝股份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分別為:劉國本持股數量為2.26億股,持股比例為26.21%;湖北駝峰投資有限公司持股數量為1.16億股,持股比例為13.39%;建水縣駝鈴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股數量為4335.79萬股,持股比例為5.02%。
截至三季度末,楊詩軍仍持有駱駝股份1662.47萬股,持股比例為1.92%,為駱駝股份第六大主要股東。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範性文件, 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中關於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曾就限制股份轉讓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遵守。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規定採取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湖北證監局關於對楊詩軍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楊詩軍:
經查明,你于2018年8月29日辭去駱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副總裁職務,但仍在公司擔任其他職務。2019年3月4日至7月18日,你陸續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合計減持公司股份4,380,944股,佔公司總股本的0.5%,成交金額合計達5794.57萬元。其減持行為違反了你在招股説明書中做出的“申報離職後12個月內,不轉讓其所持有的股份”的公開承諾,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的規定。
現根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按規定記入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北證監局
2019年11月26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