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21號)顯示,當事人沈北平在2015年9月18日至2017年12月28日期間擔任岳陽林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岳陽林紙”,600963.SH)監事,于2017年6月2日至2017年10月10日,以沈北平本人賬戶累計買入、累計賣出岳陽林紙股票10.48萬股,獲利4.22萬元。
沈北平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鋻於沈北平主動向公司報告其名下證券賬戶交易岳陽林紙股票的情況,上繳違規買賣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並於2017年12月29日辭去公司監事職務,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湖南證監局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為加強警示教育,湖南證監局決定對沈北平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沈北平,女,1964年7月出生,會計師。2015年9月20日至207年12月29日擔任岳陽林紙監事。曾任湖南湘澧鹽礦制鹽車間會計、財務部業務主辦、泰格林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財務管理部業務主辦、副經理、經理,岳陽林紙計劃財務部部長、副總會計師。現任泰格林紙集團副總會計師、財務管理部經理,泰格保險經紀董事長、法人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沈北平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21號
沈北平:
你在2015年9月18日至2017年12月28日期間擔任岳陽林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岳陽林紙”或“公司”)監事,于2017年6月2日至2017年10月10日,以你本人賬戶累計買入、累計賣出岳陽林紙股票104,800股,獲利42,159元。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鋻於你主動向公司報告其名下證券賬戶交易岳陽林紙股票的情況,上繳違規買賣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並於2017年12月29日辭去公司監事職務,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我局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為加強警示教育,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你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起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南證監局
2019年10月23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