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網站近日公佈的《關於對永藝傢具股份有限公司、張加勇、呂成、顧欽杭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經查,永藝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藝股份”或“公司”,603600.SH)于2019年5月21日收到單筆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1349.41萬元,佔2018年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凈利潤的比例為12.97%,達到臨時公告的披露標準,但直至2019年7月10日,公司才披露相關公告。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的規定,時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張加勇、財務總監呂成和董事會秘書顧欽杭對上述違規事項應承擔主要責任。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永藝股份及張加勇、呂成、顧欽杭分別予以警示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永藝股份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認真履行資訊披露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促使公司規範運作,並保證資訊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永藝股份應當在2019年11月15日前向浙江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杜絕今後再次發生此類違規行為。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永藝股份成立於2001年4月27日,註冊資本3.03億元,于2015年1月23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當事人張加勇為法人代表、董事長兼總經理,截至2019年9月30日,永藝股份第一大股東為永藝控股有限公司,持股7781.25萬股,持股比例25.71%,張加勇為第四大股東,持股2135.81萬股,持股比例7.06%,且張加勇為永藝控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執行董事、實控人、最終受益人、大股東,持股比例60%。張加勇自2014年8月9日至今任永藝股份董事長、總經理,任期至2020年10月11日。
永藝股份2019年7月10日發佈的《關於獲得政府補助的公告》顯示,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累計獲得政府補助款項共計人民幣1747.61萬元,項目內容包含經濟發展貢獻獎勵、流動人口健康促進示範企業補助、浙江省“百千萬”高技能領軍人才獎勵等12項。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産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産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産、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産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産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髮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産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産程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新公佈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産生重大影響;
(十三)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
(十五)主要資産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産、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産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資訊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永藝傢具股份有限公司、張加勇、呂成、顧欽杭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永藝傢具股份有限公司、張加勇、呂成、顧欽杭:
經查,2019年5月21日,永藝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藝股份或公司)收到單筆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13,494,110.57元,佔2018年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凈利潤的比例為12.97%,達到臨時公告的披露標準,但直至2019年7月10日,公司才披露相關公告。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的規定,時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張加勇、財務總監呂成和董事會秘書顧欽杭對上述違規事項應承擔主要責任。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及張加勇、呂成、顧欽杭分別予以警示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認真履行資訊披露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促使公司規範運作,並保證資訊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你公司應當在2019年11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杜絕今後再次發生此類違規行為。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11月1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