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網站近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滬〔2019〕11、12、13、14、15號)顯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對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樂音響”,600651.SH)涉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經查,飛樂音響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飛樂音響及其下屬子公司四川亞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亞明”)在2017年上半年與貴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沿河縣政府”)就“智慧沿河”建設項目開展合作。隨後,飛樂音響又于2017年下半年與貴州省臺江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臺江縣政府”)就“智慧臺江”項目進行了初步接觸,並由飛樂音響下屬子公司山東亞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亞明”)、北京申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與施工方簽訂施工協議。2017年底,因上述兩項目未進入財政部PPP項目庫或通過財政部PPP項目庫審核等原因,飛樂音響放棄或退出上述項目。
但飛樂音響兩家子公司四川亞明和山東亞明分別於2017年提前確認上述兩項目的收入、成本和毛利。其中,2017年6月27日,在“智慧沿河”項目中,四川亞明依據《“智慧沿河”建設合作框架協議》、工程進度報審表等資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營業收入1.8億元、營業成本1.42億元,毛利3784萬元。2017年8月28日,四川亞明確認營業收入1.35億元、營業成本1.07億元,毛利2838萬元。2017年9月27日,在“智慧臺江”項目中,山東亞明依據《關於建設“智慧臺江”的合作框架協議》、已完成工作量審批表、工程進度報表等資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營業收入4.05億元、營業成本3.2億元,毛利8513萬元。
在確認“智慧沿河”“智慧臺江”項目的收入和成本時,飛樂音響與沿河縣政府、臺江縣政府僅簽署了框架協議即意向協議,並未按照框架協議的約定,另行簽訂具有約束力的項目建設合同,也未設立項目實施公司(SPV)、未履行招投標程式,其中“智慧沿河”項目未獲得財政部PPP項目入庫核準,故不符合項目確認收入條件,導致飛樂音響2017年半年度報告合併財務報表虛增營業收入1.8億元、虛增利潤總額3784萬元;2017年第三季度報告合併財務報表虛增營業收入7.21億元,虛增利潤總額1.51億元,半年度與三季度報告合併財務報表虛增營業收入共計9.01億元,虛增利潤總額共計1.89 億元。2017年半年度、第三季度業績預增公告不準確。
飛樂音響上述提前確認收入等行為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財會〔2006〕3號)第十八條第一款及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情形。
當事人莊申安作為飛樂音響時任總經理,全面負責飛樂音響生産經營管理、主管會計工作,且負責涉案項目的審批、管理,但對項目收入確認未保持合理謹慎、未嚴格履行財務審核職責,簽署確認2017年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業績預增公告,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當事人黃金剛作為時任董事長,在簽署確認2017年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以及在業績預增公告發佈中未盡勤勉義務,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當事人李虹作為時任總會計師,在簽署確認2017年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以及在業績預增公告發佈中未對財務數據進行嚴格核算,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趙開蘭作為時任董事會秘書,在簽署確認2017年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以及在業績預增公告發佈中,未盡勤勉義務,應當承擔次要責任,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決定:對飛樂音響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莊申安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黃金剛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對李虹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對趙開蘭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4人共罰80萬元。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飛樂音響成立於1989年6月9日,註冊資本9.85億元,于1990年12月19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當事人黃金剛為法人代表、董事長,截至2019年9月30日,飛樂音響第一大股東為上海儀電電子(集團)有限公司,持股2.18億股,持股比例22.14%。經查詢,四川亞明及山東亞明均係飛樂音響孫公司,兩家公司共為北京申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而北京申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為飛樂音響全資子公司。
當事人黃金剛自2017年6月7日起任飛樂音響2屆董事長,任期至2021年6月28日,莊申安自2018年6月29日任副董事長,任期至2021年6月28日,李虹自2009年7月8日起任總會計師。
飛樂音響2019年4月20日發佈的《2018年年度報告》顯示,報告期內,上海證券交易所就公司存在重大會計差錯,導致2017年半年度報告、第3季度報告披露不真實、不準確,並導致2017年度內控報告被出具否定意見以及2017年度業績預告不及時的情形,出具了《紀律處分決定書》(〔2018〕79號),對公司和時任董事長黃金剛、時任總經理莊申安、時任總會計師李虹予以公開譴責;對時任董事會秘書趙開蘭予以通報批評。
《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財會〔2006〕3號)第十八條規定:在資産負債表日,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根據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據合同完工進度確認收入與費用的方法。
《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財會〔2006〕3號)第十九條規定:固定造價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 合同總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 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三) 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
(四) 合同完工進度和為完成合同尚需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資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或者所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飛樂音響參與“智慧沿河”“智慧臺江”項目的基本情況
1.“智慧沿河”項目
2017年上半年,飛樂音響與貴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沿河縣政府”)就“智慧沿河”建設項目開展合作。飛樂音響稱因沿河縣政府的要求,2017年5月,飛樂音響下屬子公司四川亞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亞明)與施工方簽署施工框架協議,提前進場施工。2017年6月22日,沿河縣政府召開會議並形成《關於議定“智慧沿河”合作內容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就與飛樂音響合作事項初步達成一致協議。之後,沿河縣政府與飛樂音響簽署了總投資規模約為20億元的《“智慧沿河”建設合作框架協議》。2017年底,因“智慧沿河”項目未進入財政部PPP項目庫等原因,飛樂音響放棄上述項目,此前的施工由沿河縣政府直接與施工方結算。
2.“智慧臺江”項目
2017年下半年,飛樂音響與貴州省臺江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臺江縣政府”)就“智慧臺江”項目進行了初步接觸,飛樂音響稱在臺江縣政府的要求下,7月29日,飛樂音響下屬子公司山東亞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亞明”)、北京申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與施工方簽訂施工協議。此後,施工方開始進場施工。2017年9月,飛樂音響與臺江縣政府簽訂總投資規模約為30億元的《關於建設“智慧臺江”的合作框架協議》。2017年12月,“智慧臺江”項目未通過財政部PPP項目庫審核,飛樂音響與多家金融機構溝通均無法對該項目進行貸款支援,飛樂音響退出項目建設。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2019〕11號
當事人: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樂音響),住所:上海市嘉定區嘉新公路1001號第七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飛樂音響涉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放棄聽證及陳述、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飛樂音響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飛樂音響參與“智慧沿河”“智慧臺江”項目的基本情況
1.“智慧沿河”項目
2017年上半年,飛樂音響與貴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沿河縣政府)就“智慧沿河”建設項目開展合作。飛樂音響稱因沿河縣政府的要求,2017年5月,飛樂音響下屬子公司四川亞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亞明)與施工方簽署施工框架協議,提前進場施工。
2017年6月22日,沿河縣政府召開會議並形成《關於議定“智慧沿河”合作內容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就與飛樂音響合作事項初步達成一致協議。
之後,沿河縣政府與飛樂音響簽署了總投資規模約為20億元的《“智慧沿河”建設合作框架協議》。
2017年底,因“智慧沿河”項目未進入財政部PPP項目庫等原因,飛樂音響放棄上述項目,此前的施工由沿河縣政府直接與施工方結算。
2.“智慧臺江”項目
2017年下半年,飛樂音響與貴州省臺江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臺江縣政府)就“智慧臺江”項目進行了初步接觸,飛樂音響稱在臺江縣政府的要求下,7月29日,飛樂音響下屬子公司山東亞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亞明)、北京申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與施工方簽訂施工協議。此後,施工方開始進場施工。
2017年9月,飛樂音響與臺江縣政府簽訂總投資規模約為30億元的《關於建設“智慧臺江”的合作框架協議》。
2017年12月,“智慧臺江”項目未通過財政部PPP項目庫審核,飛樂音響與多家金融機構溝通均無法對該項目進行貸款支援,飛樂音響退出項目建設。
二、飛樂音響確認收入不符合條件導致資訊披露違法
在“智慧沿河”項目中,2017年6月27日,四川亞明依據《“智慧沿河”建設合作框架協議》、工程進度報審表等資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營業收入18,018萬元、營業成本14,234萬元,毛利3,784萬元。2017年8月28日,四川亞明確認營業收入13,514萬元、營業成本10,676萬元,毛利2,838萬元。
在“智慧臺江”項目中,2017年9月27日,山東亞明依據《關於建設“智慧臺江”的合作框架協議》、已完成工作量審批表、工程進度報表等資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營業收入40,540萬元、營業成本32,027萬元,毛利8,513萬元。
《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財會〔2006〕3號)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資産負債表日,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根據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固定造價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一)合同總收入能夠可靠計量;(二)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在確認“智慧沿河”“智慧臺江”項目的收入和成本時,飛樂音響與沿河縣政府、臺江縣政府僅簽署了框架協議即意向協議,並未按照框架協議的約定,另行簽訂具有約束力的項目建設合同,也未設立項目實施公司(SPV)、未履行招投標程式,其中“智慧沿河”項目未獲得財政部PPP項目入庫核準。“智慧沿河”“智慧臺江”兩個項目確認收入時未滿足“合同總收入能夠可靠計量”“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的條件。
“智慧沿河”“智慧臺江”項目確認收入不符合條件,導致飛樂音響2017年半年度報告合併財務報表虛增營業收入18,018萬元、虛增利潤總額3,784萬元;導致2017年第三季度報告合併財務報表虛增營業收入72,072萬元,虛增利潤總額15,135萬元;導致2017年半年度、第三季度業績預增公告不準確。
以上事實,有相關情況説明、框架協議、會計憑證、收入明細表、成本明細表、完工進度單,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相關會議紀要、相關報告及公告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飛樂音響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資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或者所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所述情形。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飛樂音響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六十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和我局備案(傳真:021-5012104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19年10月31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2019〕12號
當事人:莊申安,男, 1964年8月出生,住址:北京市大興區。時任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樂音響)總經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飛樂音響涉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放棄聽證及陳述、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飛樂音響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飛樂音響參與“智慧沿河”“智慧臺江”項目的基本情況
1.“智慧沿河”項目
2017年上半年,飛樂音響與貴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沿河縣政府)就“智慧沿河”建設項目開展合作。飛樂音響稱因沿河縣政府的要求,2017年5月,飛樂音響下屬子公司四川亞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亞明)與施工方簽署施工框架協議,提前進場施工。
2017年6月22日,沿河縣政府召開會議並形成《關於議定“智慧沿河”合作內容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就與飛樂音響合作事項初步達成一致協議。
之後,沿河縣政府與飛樂音響簽署了總投資規模約為20億元的《“智慧沿河”建設合作框架協議》。
2017年底,因“智慧沿河”項目未進入財政部PPP項目庫等原因,飛樂音響放棄上述項目,此前的施工由沿河縣政府直接與施工方結算。
2.“智慧臺江”項目
2017年下半年,飛樂音響與貴州省臺江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臺江縣政府)就“智慧臺江”項目進行了初步接觸,飛樂音響稱在臺江縣政府的要求下,7月29日,飛樂音響下屬子公司山東亞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亞明)、北京申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與施工方簽訂施工協議。此後,施工方開始進場施工。
2017年9月,飛樂音響與臺江縣政府簽訂總投資規模約為30億元的《關於建設“智慧臺江”的合作框架協議》。
2017年12月,“智慧臺江”項目未通過財政部PPP項目庫審核,飛樂音響與多家金融機構溝通均無法對該項目進行貸款支援,飛樂音響退出項目建設。
二、飛樂音響確認收入不符合條件導致資訊披露違法
在“智慧沿河”項目中,2017年6月27日,四川亞明依據《“智慧沿河”建設合作框架協議》、工程進度報審表等資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營業收入18,018萬元、營業成本14,234萬元,毛利3,784萬元。2017年8月28日,四川亞明確認營業收入13,514萬元、營業成本10,676萬元,毛利2,838萬元。
在“智慧臺江”項目中,2017年9月27日,山東亞明依據《關於建設“智慧臺江”的合作框架協議》、已完成工作量審批表、工程進度報表等資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營業收入40,540萬元、營業成本32,027萬元,毛利8,513萬元。
《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財會〔2006〕3號)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資産負債表日,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根據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固定造價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一)合同總收入能夠可靠計量;(二)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在確認“智慧沿河”“智慧臺江”項目的收入和成本時,飛樂音響與沿河縣政府、臺江縣政府僅簽署了框架協議即意向協議,並未按照框架協議的約定,另行簽訂具有約束力的項目建設合同,也未設立項目實施公司(SPV)、未履行招投標程式,其中“智慧沿河”項目未獲得財政部PPP項目入庫核準。“智慧沿河”“智慧臺江”兩個項目確認收入時未滿足“合同總收入能夠可靠計量”“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的條件。
“智慧沿河”“智慧臺江”項目確認收入不符合條件,導致飛樂音響2017年半年度報告合併財務報表虛增營業收入18,018萬元、虛增利潤總額3,784萬元;導致2017年第三季度報告合併財務報表虛增營業收入72,072萬元,虛增利潤總額15,135萬元;導致2017年半年度、第三季度業績預增公告不準確。
飛樂音響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資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或者所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所述情形。
莊申安作為時任總經理,全面負責飛樂音響生産經營管理、主管會計工作,且負責涉案項目的審批、管理,但對項目收入確認未保持合理謹慎、未嚴格履行財務審核職責,簽署確認2017年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業績預增公告,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以上事實,有相關情況説明、框架協議、會計憑證、收入明細表、成本明細表、完工進度單,當事人任職文件、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相關會議紀要,董事會審議文件,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書面確認意見,相關報告及公告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莊申安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和我局備案(傳真:021-5012104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19年10月31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2019〕13號
當事人:黃金剛,男, 1965年5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閔行區。時任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樂音響)董事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飛樂音響涉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放棄聽證及陳述、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飛樂音響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飛樂音響參與“智慧沿河”“智慧臺江”項目的基本情況
1.“智慧沿河”項目
2017年上半年,飛樂音響與貴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沿河縣政府)就“智慧沿河”建設項目開展合作。飛樂音響稱因沿河縣政府的要求,2017年5月,飛樂音響下屬子公司四川亞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亞明)與施工方簽署施工框架協議,提前進場施工。
2017年6月22日,沿河縣政府召開會議並形成《關於議定“智慧沿河”合作內容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就與飛樂音響合作事項初步達成一致協議。
之後,沿河縣政府與飛樂音響簽署了總投資規模約為20億元的《“智慧沿河”建設合作框架協議》。
2017年底,因“智慧沿河”項目未進入財政部PPP項目庫等原因,飛樂音響放棄上述項目,此前的施工由沿河縣政府直接與施工方結算。
2.“智慧臺江”項目
2017年下半年,飛樂音響與貴州省臺江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臺江縣政府)就“智慧臺江”項目進行了初步接觸,飛樂音響稱在臺江縣政府的要求下,7月29日,飛樂音響下屬子公司山東亞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亞明)、北京申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與施工方簽訂施工協議。此後,施工方開始進場施工。
2017年9月,飛樂音響與臺江縣政府簽訂總投資規模約為30億元的《關於建設“智慧臺江”的合作框架協議》。
2017年12月,“智慧臺江”項目未通過財政部PPP項目庫審核,飛樂音響與多家金融機構溝通均無法對該項目進行貸款支援,飛樂音響退出項目建設。
二、飛樂音響確認收入不符合條件導致資訊披露違法
在“智慧沿河”項目中,2017年6月27日,四川亞明依據《“智慧沿河”建設合作框架協議》、工程進度報審表等資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營業收入18,018萬元、營業成本14,234萬元,毛利3,784萬元。2017年8月28日,四川亞明確認營業收入13,514萬元、營業成本10,676萬元,毛利2,838萬元。
在“智慧臺江”項目中,2017年9月27日,山東亞明依據《關於建設“智慧臺江”的合作框架協議》、已完成工作量審批表、工程進度報表等資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營業收入40,540萬元、營業成本32,027萬元,毛利8,513萬元。
《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財會〔2006〕3號)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資産負債表日,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根據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固定造價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一)合同總收入能夠可靠計量;(二)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在確認“智慧沿河”“智慧臺江”項目的收入和成本時,飛樂音響與沿河縣政府、臺江縣政府僅簽署了框架協議即意向協議,並未按照框架協議的約定,另行簽訂具有約束力的項目建設合同,也未設立項目實施公司(SPV)、未履行招投標程式,其中“智慧沿河”項目未獲得財政部PPP項目入庫核準。“智慧沿河”“智慧臺江”兩個項目確認收入時未滿足“合同總收入能夠可靠計量”“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的條件。
“智慧沿河”“智慧臺江”項目確認收入不符合條件,導致飛樂音響2017年半年度報告合併財務報表虛增營業收入18,018萬元、虛增利潤總額3,784萬元;導致2017年第三季度報告合併財務報表虛增營業收入72,072萬元,虛增利潤總額15,135萬元;導致2017年半年度、第三季度業績預增公告不準確。
飛樂音響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資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或者所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所述情形。
黃金剛作為時任董事長,雖不直接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但應履行董事長職責,依法保證資訊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其在簽署確認2017年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以及在業績預增公告發佈中未盡勤勉義務,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以上事實,有相關情況説明、框架協議、會計憑證、收入明細表、成本明細表、完工進度單,當事人任職文件、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相關會議紀要,董事會審議文件,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書面確認意見,相關報告及公告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黃金剛給予警告,並處以二十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和我局備案(傳真:021-5012104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19年10月31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2019〕14號
當事人:李虹,女 , 1978年11月出生,住址:上海市虹口區。時任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樂音響)總會計師。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飛樂音響涉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放棄聽證及陳述、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飛樂音響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飛樂音響參與“智慧沿河”“智慧臺江”項目的基本情況
1.“智慧沿河”項目
2017年上半年,飛樂音響與貴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沿河縣政府)就“智慧沿河”建設項目開展合作。飛樂音響稱因沿河縣政府的要求,2017年5月,飛樂音響下屬子公司四川亞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亞明)與施工方簽署施工框架協議,提前進場施工。
2017年6月22日,沿河縣政府召開會議並形成《關於議定“智慧沿河”合作內容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就與飛樂音響合作事項初步達成一致協議。
之後,沿河縣政府與飛樂音響簽署了總投資規模約為20億元的《“智慧沿河”建設合作框架協議》。
2017年底,因“智慧沿河”項目未進入財政部PPP項目庫等原因,飛樂音響放棄上述項目,此前的施工由沿河縣政府直接與施工方結算。
2.“智慧臺江”項目
2017年下半年,飛樂音響與貴州省臺江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臺江縣政府)就“智慧臺江”項目進行了初步接觸,飛樂音響稱在臺江縣政府的要求下,7月29日,飛樂音響下屬子公司山東亞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亞明)、北京申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與施工方簽訂施工協議。此後,施工方開始進場施工。
2017年9月,飛樂音響與臺江縣政府簽訂總投資規模約為30億元的《關於建設“智慧臺江”的合作框架協議》。
2017年12月,“智慧臺江”項目未通過財政部PPP項目庫審核,飛樂音響與多家金融機構溝通均無法對該項目進行貸款支援,飛樂音響退出項目建設。
二、飛樂音響確認收入不符合條件導致資訊披露違法
在“智慧沿河”項目中,2017年6月27日,四川亞明依據《“智慧沿河”建設合作框架協議》、工程進度報審表等資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營業收入18,018萬元、營業成本14,234萬元,毛利3,784萬元。2017年8月28日,四川亞明確認營業收入13,514萬元、營業成本10,676萬元,毛利2,838萬元。
在“智慧臺江”項目中,2017年9月27日,山東亞明依據《關於建設“智慧臺江”的合作框架協議》、已完成工作量審批表、工程進度報表等資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營業收入40,540萬元、營業成本32,027萬元,毛利8,513萬元。
《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財會〔2006〕3號)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資産負債表日,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根據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固定造價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一)合同總收入能夠可靠計量;(二)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在確認“智慧沿河”“智慧臺江”項目的收入和成本時,飛樂音響與沿河縣政府、臺江縣政府僅簽署了框架協議即意向協議,並未按照框架協議的約定,另行簽訂具有約束力的項目建設合同,也未設立項目實施公司(SPV)、未履行招投標程式,其中“智慧沿河”項目未獲得財政部PPP項目入庫核準。“智慧沿河”“智慧臺江”兩個項目確認收入時未滿足“合同總收入能夠可靠計量”“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的條件。
“智慧沿河”“智慧臺江”項目確認收入不符合條件,導致飛樂音響2017年半年度報告合併財務報表虛增營業收入18,018萬元、虛增利潤總額3,784萬元;導致2017年第三季度報告合併財務報表虛增營業收入72,072萬元,虛增利潤總額15,135萬元;導致2017年半年度、第三季度業績預增公告不準確。
飛樂音響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資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或者所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所述情形。
李虹作為時任總會計師,履行財務負責人的職責,但在簽署確認2017年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以及在業績預增公告發佈中未對財務數據進行嚴格核算,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以上事實,有相關情況説明、框架協議、會計憑證、收入明細表、成本明細表、完工進度單,當事人任職文件、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相關會議紀要,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書面確認意見,相關報告及公告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李虹給予警告,並處以二十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和我局備案(傳真:021-5012104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19年10月31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2019〕15號
當事人:趙開蘭,女 , 1963年1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時任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樂音響)董事會秘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飛樂音響涉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放棄聽證及陳述、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飛樂音響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飛樂音響參與“智慧沿河”“智慧臺江”項目的基本情況
1.“智慧沿河”項目
2017年上半年,飛樂音響與貴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沿河縣政府)就“智慧沿河”建設項目開展合作。飛樂音響稱因沿河縣政府的要求,2017年5月,飛樂音響下屬子公司四川亞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亞明)與施工方簽署施工框架協議,提前進場施工。
2017年6月22日,沿河縣政府召開會議並形成《關於議定“智慧沿河”合作內容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就與飛樂音響合作事項初步達成一致協議。
之後,沿河縣政府與飛樂音響簽署了總投資規模約為20億元的《“智慧沿河”建設合作框架協議》。
2017年底,因“智慧沿河”項目未進入財政部PPP項目庫等原因,飛樂音響放棄上述項目,此前的施工由沿河縣政府直接與施工方結算。
2.“智慧臺江”項目
2017年下半年,飛樂音響與貴州省臺江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臺江縣政府)就“智慧臺江”項目進行了初步接觸,飛樂音響稱在臺江縣政府的要求下,7月29日,飛樂音響下屬子公司山東亞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亞明)、北京申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與施工方簽訂施工協議。此後,施工方開始進場施工。
2017年9月,飛樂音響與臺江縣政府簽訂總投資規模約為30億元的《關於建設“智慧臺江”的合作框架協議》。
2017年12月,“智慧臺江”項目未通過財政部PPP項目庫審核,飛樂音響與多家金融機構溝通均無法對該項目進行貸款支援,飛樂音響退出項目建設。
二、飛樂音響確認收入不符合條件導致資訊披露違法
在“智慧沿河”項目中,2017年6月27日,四川亞明依據《“智慧沿河”建設合作框架協議》、工程進度報審表等資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營業收入18,018萬元、營業成本14,234萬元,毛利3,784萬元。2017年8月28日,四川亞明確認營業收入13,514萬元、營業成本10,676萬元,毛利2,838萬元。
在“智慧臺江”項目中,2017年9月27日,山東亞明依據《關於建設“智慧臺江”的合作框架協議》、已完成工作量審批表、工程進度報表等資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營業收入40,540萬元、營業成本32,027萬元,毛利8,513萬元。
《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財會〔2006〕3號)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資産負債表日,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根據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固定造價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一)合同總收入能夠可靠計量;(二)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在確認“智慧沿河”“智慧臺江”項目的收入和成本時,飛樂音響與沿河縣政府、臺江縣政府僅簽署了框架協議即意向協議,並未按照框架協議的約定,另行簽訂具有約束力的項目建設合同,也未設立項目實施公司(SPV)、未履行招投標程式,其中“智慧沿河”項目未獲得財政部PPP項目入庫核準。“智慧沿河”“智慧臺江”兩個項目確認收入時未滿足“合同總收入能夠可靠計量”“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的條件。
“智慧沿河”“智慧臺江”項目確認收入不符合條件,導致飛樂音響2017年半年度報告合併財務報表虛增營業收入18,018萬元、虛增利潤總額3,784萬元;導致2017年第三季度報告合併財務報表虛增營業收入72,072萬元,虛增利潤總額15,135萬元;導致2017年半年度、第三季度業績預增公告不準確。
飛樂音響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資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或者所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所述情形。
趙開蘭作為時任董事會秘書,負責組織和協調資訊披露事務,應對資訊披露內容更加謹慎,但在簽署確認2017年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以及在業績預增公告發佈中,未盡勤勉義務,應當承擔次要責任,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以上事實,有相關情況説明、框架協議、會計憑證、收入明細表、成本明細表、完工進度單,當事人任職文件、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相關會議紀要,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書面確認意見,相關報告及公告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趙開蘭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和我局備案(傳真:021-5012104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19年10月31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