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昨日公佈的青海銀保監局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青銀保監罰決字﹝2019﹞27、28號)顯示,五礦國際信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礦信託”)存在盡職管理不到位,導致信託資金用於收購土地的行為,當事人朱恒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管理責任。青海銀保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作出對五礦信託罰款人民幣30萬元、對當事人朱恒罰款人民幣5萬元的決定。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五礦信託成立於1997年9月23日,註冊資本60億元,法人代表為王卓,第一大股東為五礦資本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8%,五礦資本控股有限公司為五礦資本股份有限公司(“五礦資本”,600390.SH)全資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資訊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原文: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