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今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近期,浙江證監局對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功科技”,002006.SZ)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精功科技存在下列問題:
一、2017年8月,精功科技、鐵門關市星宇信達紡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宇信達”)和精功集團有限公司控股的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金租賃”)三方簽訂租賃物買賣合同。2018年,精功科技已按照合同履行向星宇信達交付設備的義務且按照三方合同承擔對匯金租賃的擔保責任,關聯方匯金租賃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向精功科技支付全部合同價款的義務,形成了對精功科技的經營性資金佔用。精功科技存在期末未披露關聯方經營性資金佔用的情形。
二、2017年和2018年,精功科技同關聯方吉林精功碳纖維有限公司、浙江精功碳纖維有限公司簽訂3項碳纖維成套生産線銷售合同,合同金額合計為6.95億元。上述合同均只在2017年和2018年半年報、年報等定期報告中披露合同的進展和交付情況,精功科技存在未及時披露重大關聯交易合同預付款和進度款延期收款的情形。
三、精功科技于2018年10月以可轉換債方式投資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宇人”)4000萬元,約定在2019年4月30日前如達成協定中全部轉股條件,將把4000萬元借款債權轉換為信宇人的股權。精功科技未在2019年4月30日披露投資合同的進展,未説明是否達成轉股條件,存在未及時披露重大交易進展的情形。
精功科技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等相關規定。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現責令精功科技對上述違規事項及時整改,提高公司規範運作水準和資訊披露品質。
董事長金越順、總經理吳海祥、財務總監兼時任董事會秘書黃偉明對精功科技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現任董事會秘書夏青華對未及時披露精功科技與信宇人的重大交易進展負有責任。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五十九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金越順、吳海祥、黃偉明及夏青華4人予以警示。金越順、吳海祥、黃偉明及夏青華4人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資訊披露工作。
此外,現場檢查中發現精功科技公章管理使用不規範,內部控制存在一定缺陷。精功科技應當對上述所有問題進行整改。而金越順、吳海祥、黃偉明及夏青華4人也應當負責對精功科技存在的上述所有問題進行整改,精功科技和金越順、吳海祥、黃偉明及夏青華4人應于2019年10月8日前向浙江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精功科技2000年完成股份制改造,2004年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碼:SZ 002006。精功科技由精功集團有限公司控股,截至2019年6月30日,精功集團有限公司持有精功科技1.42億股,持股比例為31.16%。
當事人金越順于2015年8月28日至2021年8月27日擔任精功科技董事長,不直接持有精功科技股份。其個人履歷如下:金越順,男,中國國籍,1962年出生,大專學歷,高級工程師,中共黨員。1979年6月至1992年4月在紹興縣錢清供銷社工作;1992年5月至1994年在紹興經編機械總廠工作;1995年至1996年任紹興華能數控機床廠副廠長;1997年至2000年8月任紹興華源紡織機械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紹興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副總經理。2000年9月至2005年2月任本公司副總經理。2005年3月至2014年11月任精功紹興太陽能技術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2008年3月至2009年8月任精功科技董事;2009年8月至2011年8月任精功科技董事兼常務副總經理;2011年8月至2015年8月任精功科技董事兼總經理。2015年8月至今任精功科技董事長。
當事人吳海祥自2018年8月28日起擔任精功科技總經理,不直接持有精功科技股份。其個人履歷如下:吳海祥,男,中國國籍,1963年出生,大專學歷,高級工程師,中共黨員。1980年3月至1994年12月在紹興經編機械總廠工作;1995年1月至1995年12月任紹興華能數控機床廠副廠長;1996年1月至2001年3月擔任紹興華源紡織機械有限公司、紹興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精工紡織機械有限公司副總經理。2001年4月至2012年2月任精功科技副總經理。2012年2月至2018年8月任精功科技常務副總經理。2018年8月至今擔任精功科技董事、總經理。
當事人黃偉明曾于2003年8月30日至2018年8月27日擔任精功科技董事會秘書,自2018年8月28日起擔任精功科技財務總監,不直接持有精功科技股份。其個人履歷如下:黃偉明,男,中國國籍,1972年9月出生,大學本科學歷,經濟師、統計師,1994年8月至2000年8月先後在紹興經編機械總廠、浙江精工集團有限公司從事財務工作;2000年9月至2006年8月任本公司董事會秘書;2006年8月至2009年8月任本公司董事會秘書兼財務負責人。2009年8月至2018年8月任本公司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2018年8月至今任本公司副總經理兼財務負責人。
當事人夏青華自2018年8月28日起擔任精功科技董事會秘書兼副總經理,不直接持有精功科技股份。其個人履歷如下:夏青華,女,中國國籍,1972年8月出生,大專學歷,經濟師,中共黨員,1989年8月至2001年12月先後在紹興經編機械總廠、浙江精工集團有限公司從事行政、人事管理工作,歷任辦公室副主任、人事主管等職;2002年1月至2006年8月曆任本公司投資發展部經理助理、副經理等職;2006年8月至2009年12月任本公司證券事務代表;2010年1月至2018年8月任本公司董事會辦公室主任、證券事務代表。2018年8月至今任本公司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現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進展或者變化的,應當及時披露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可能産生的影響。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下列問題:
一、2017年8月,你公司、鐵門關市星宇信達紡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宇信達”)和精功集團有限公司控股的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金租賃”)三方簽訂租賃物買賣合同。2018年,你公司已按照合同履行向星宇信達交付設備的義務且按照三方合同承擔對匯金租賃的擔保責任,關聯方匯金租賃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向你公司支付全部合同價款的義務,形成了對你公司的經營性資金佔用。你公司存在期末未披露關聯方經營性資金佔用的情形。
二、2017年和2018年,你公司同關聯方吉林精功碳纖維有限公司、浙江精功碳纖維有限公司簽訂3項碳纖維成套生産線銷售合同,合同金額合計為6.95億元。上述合同均只在2017年和2018年半年報、年報等定期報告中披露合同的進展和交付情況,你公司存在未及時披露重大關聯交易合同預付款和進度款延期收款的情形。
三、你公司于2018年10月以可轉換債方式投資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宇人”)4000萬元,約定在2019年4月30日前如達成協定中全部轉股條件,將把4000萬元借款債權轉換為信宇人的股權。你公司未在2019年4月30日披露投資合同的進展,未説明是否達成轉股條件,存在未及時披露重大交易進展的情形。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二條等相關規定。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對上述違規事項及時整改,提高公司規範運作水準和資訊披露品質。
此外,現場檢查中發現你公司公章管理使用不規範,內部控制存在一定缺陷。你公司應當對上述所有問題進行整改,並於2019年10月8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9月25日
關於對金越順、吳海祥、黃偉明、夏青華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金越順、吳海祥、黃偉明、夏青華:
近期,我局對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功科技”)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精功科技存在下列問題:
一、2017年8月,精功科技、鐵門關市星宇信達紡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宇信達”)和精功集團有限公司控股的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金租賃”)三方簽訂租賃物買賣合同。2018年,精功科技已按照合同履行向星宇信達交付設備的義務且按照三方合同承擔對匯金租賃的擔保責任,關聯方匯金租賃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向精功科技支付全部合同價款的義務,形成了對精功科技的經營性資金佔用。精功科技存在期末未披露關聯方經營性資金佔用的情形。
二、2017年和2018年,精功科技同關聯方吉林精功碳纖維有限公司、浙江精功碳纖維有限公司簽訂3項碳纖維成套生産線銷售合同,合同金額合計為6.95億元。上述合同均只在2017年和2018年半年報、年報等定期報告中披露合同的進展和交付情況,精功科技存在未及時披露重大關聯交易合同預付款和進度款延期收款的情形。
三、精功科技于2018年10月以可轉換債方式投資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宇人”)4000萬元,約定在2019年4月30日前如達成協定中全部轉股條件,將把4000萬元借款債權轉換為信宇人的股權。精功科技未在2019年4月30日披露投資合同的進展,未説明是否達成轉股條件,存在未及時披露重大交易進展的情形。
精功科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董事長金越順、總經理吳海祥、財務總監兼時任董事會秘書黃偉明對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現任董事會秘書夏青華對未及時披露精功科技與信宇人的重大交易進展負有責任。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予以警示。你們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資訊披露工作。
此外,現場檢查中發現精功科技公章管理使用不規範,內部控制存在一定缺陷。你們應當負責對精功科技存在的上述所有問題進行整改,並於2019年10月8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9月25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