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市公司公佈了一張行政處罰書,揭開了部分上市公司進行所謂“市值管理”,行內幕交易之實的面紗。
這場內幕交易鬧劇,最終以巨虧1.5億元終結,首善集團被罰60萬元,首善集團實控人被罰30萬元。
除首善集團外,還有2位關聯公司知情高管,因為同樣內幕資訊,進行內幕交易被罰。
簽訂“全面戰略協議”後進行內幕交易
在與寶新能源簽訂市值管理協議後,首善集團為寶新能源的股權合作牽線搭橋,也因此形成了內幕消息,首善集團成為了內幕消息知情人。
證監會行政處罰書,詳述了這一內幕消息的形成過程。
2016年8月2日,首善集團與寶新能源控股股東廣東寶麗華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麗華集團)簽訂全面戰略合作協議,首善集團與寶新能源、寶麗華集團在投資與資産管理、新三板投融資、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稅收籌劃和財富管理等四個方面開展全面戰略合作。
2016年9月4日及9月5日,首善集團董事長吳正新介紹寶新能源董事長寧某喜與深圳市東方富海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富海)董事長認識,吳正新到深圳東方富海,向陳某等人介紹寶新能源,為東方富海與寶新能源的股權合作牽線搭橋。
2016年9月28日,寶新能源寧某喜召集公司內部會議,會上寧某喜談到擬通過受讓或增資等形式獲得東方富海股權,要求公司相關部門列出盡調計劃,研究寶新能源對東方富海進行收購需要的決策程式,並與東方富海溝通探討具體的收購方式。9月29日,寶新能源曹某將28日會議紀要郵件發送給參會人員劉某旺等人。
2016年12月25日,東方富海起草寶新能源與東方富海合作框架協議。2016年12月30日,東方富海起草雙方合作的附件文件,郵件發送陸某陽等人,並在收市後開會進行討論修改。
2017年1月2日,吳正新、寶新能源葉某能、寧某喜、溫某等人與東方富海陳某等人會面,繼續推動雙方股權合作事項。當日,寶新能源申請停牌。
2017年1月13日,寶新能源發佈公告稱公司控股股東寶麗華集團將其所持111183325股寶新能源股票(佔公司總股本的5.11%)協議轉讓給寧某喜,將其所持108794395股寶新能源股票(佔公司總股本的5%)轉讓給萍鄉市富海久泰投資諮詢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東方富海員工持股平臺,以下簡稱富海久泰)。
2017年2月25日,寶新能源發佈關於受讓暨增資深圳東方富海股份涉及關聯交易的公告。公司股票自2017年2月27日開市起復牌。
寶新能源與東方富海的上述股權合作事項,屬於《證券法》規定的重大事件,在資訊公開前構成《證券法》所述的內幕資訊。
該內幕資訊形成于2016年9月13日,公開于2017年2月25日,內幕資訊敏感期為2016年9月13日至2017年2月25日。吳正新是寶新能源與東方富海股權合作的中間介紹人,是內幕資訊知情人,知悉內幕資訊的時間為2016年9月13日。
首善集團利用私募基金賬戶組交易寶新能源
正是在內幕資訊敏感期間,首善集團利用私募賬戶組進行了內幕交易。
據行政處罰書,內幕資訊敏感期內,首善集團實際控制使用華寶輝煌1012、首善集團、首鑫投資、首申投資、巴菲特8號、博鬱投資等6個自有實控賬戶,和西藏泓杉普通賬戶、西藏泓杉信用賬戶、上海源裕等3個委託管理賬戶進行了內幕交易。
經查,首善集團的所有投資包括二級市場投資均由吳正新決策,買賣時間、方向和額度都由吳正新決定,交易部負責執行。
內幕資訊敏感期內,賬戶組累計買入“寶新能源”9747.59萬股,賣出2552.58萬股,凈買入7194.8萬股。經計算,該賬戶組合計虧損1.56億元。
證監會認定,2016年9月13日為本案內幕資訊的形成時間。吳正新為寶新能源與東方富海股權合作的中間介紹人,參與了寶新能源與東方富海的合作協商,積極促成雙方合作事項達成;首善集團賬戶組交易異常性明顯。
證監會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對首善集團處以60萬元罰款;對吳正新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內幕消息牽連多個相關人士
不僅首善財富一家進行了內幕交易。廣東寶新資産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新資産)總經理劉興旺也利用前述資訊進行了內幕交易。
2016年9月7日,東方富海匡某明給吳某新發送了主題為東方富海2015年度工作報告摘要的電子郵件。9月8日,吳某新將該郵件轉發給寶新能源子公司寶新資産總經理劉興旺。
2016年9月13日,吳某新帶著東方富海陳某等一行前往廣東省梅州市考察寶新能源。在此次考察中,陳某等見了寶新能源實際控制人葉某能、寶麗華集團總裁溫某、寧某喜、劉興旺等人,雙方探討了合作基礎,表達了合作意向。
內幕資訊敏感期內,劉興旺實際控制“杜某仙”、“劉某森”和“劉某娥”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內幕資訊敏感期內,賬戶組共買入“寶新能源”266800股,賣出246000股。經計算,該賬戶組盈利4.23萬元。
證監會認為,劉興旺積極配合調查,提供了重要線索,對案件的查處起到了一定作用,具有《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述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情形。我會在事先告知書中擬對當事人的量罰已經充分考慮當事人的上述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劉興旺違法所得4.23萬元,並處以8.46萬元罰款。
利用此內幕資訊進行內幕交易的,還有陸朝陽,深圳市東方富海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富海)投委會秘書處秘書長。
2016年12月25日,東方富海起草寶新能源與東方富海合作框架協議。2016年12月30日,東方富海起草雙方合作的附件文件,郵件發送陸朝陽等人,並在收市後開會進行討論修改。
內幕資訊敏感期內,陸朝陽實際控制“何某娣”和“曹某華”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賬戶組共買入“寶新能源”9.81萬股,金額90.98萬元,內幕資訊敏感期內全部賣出,金額91.42萬元,盈利2077.74元。
最終,陸朝陽被處以沒收違法所得2077.74元,並處以15萬元罰款的處罰。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