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當事人李嫚作為杭州華星創業通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星創業”,300025.SZ)的副總經理,通過股份代持的方式,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間存在多次買入、賣出華星創業股票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當事人李嫚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當事人李嫚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範買賣上市公司股票行為,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請當事人李嫚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浙江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當事人李嫚于2018年12月14日起擔任華星創業的副總經理一職。其個人履歷如下:
李嫚女士,1971年出生,碩士學歷,高級工程師。1996年4月至2002年3月,歷任東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系統工程部網路規劃工程師及軟體開發部經理。2002年3月至2003年12月,任東方通信集團行銷管理部産品經理。2004年1月至今,任浙江明訊網路技術有限公司總經理。2018年12月至今,任華星創業副總經理。
《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李嫚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李嫚:
你作為杭州華星創業通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星創業”)的副總經理,通過股份代持的方式,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間存在多次買入、賣出華星創業股票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範買賣上市公司股票行為,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請你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9月16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