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天津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於對廣州市潤盈投資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19〕20號)顯示,經查,廣州市潤盈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盈投資”)存在超期未履行增持承諾的違規行為。具體如下:
2018年10月17日,潤盈投資通過天津勸業場(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津勸業”,600821.SH)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稱,承諾在2019年1月20日起六個月內,在增持15萬股“津勸業”股票的基礎上,繼續按2017年6月承諾增持不少於100萬元“津勸業”股票。截至承諾到期日,潤盈投資尚未增持“津勸業”股票。
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證監會公告〔2013〕55號)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天津證監局現對潤盈投資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潤盈投資于2003年4月29日成立,註冊資本3億元,從事企業自有資金投資、房地産經營活動、投資諮詢服務、房屋租賃等經營活動。截至2017年12月31日,潤盈投資為津勸業第二大股東,持股2094.51萬股,持股比例5.03%。2018年3月31日間,潤盈投資持津勸業股票數減至2081.34萬股,持股比例變為5.00%,股東位置不變,此後,截至2019年8月16日,潤盈投資持津勸業股票數、持股比例、股東位置再無變化。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證監會公告〔2013〕55號)第六條規定:除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承諾相關方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諾或違反承諾的,證監會依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對承諾相關方採取監管談話、責令公開説明、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將承諾相關方主要決策者認定為不適當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選等監管措施。
在承諾履行完畢或替代方案經股東大會批准前,證監會將依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對承諾相關方提交的行政許可申請,以及其作為上市公司交易對手方的行政許可申請(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購買資産、募集資金等)審慎審核或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關於對廣州市潤盈投資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廣州市潤盈投資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超期未履行增持承諾的違規行為。2018年10月17日,你公司通過天津勸業場(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津勸業”)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稱,承諾在2019年1月20日起六個月內,在增持15萬股“津勸業”股票的基礎上,繼續按2017年6月承諾增持不少於100萬元“津勸業”股票。截至承諾到期日,你公司尚未增持“津勸業”股票。
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證監會公告〔2013〕55號)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現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天津證監局
2019年9月3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