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迎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迎駕貢酒”,603198.SH)前監事會職工監事高玲因在任內違法多次買賣股票,遭安徽證監局處罰3萬元。
根據這份挂網時間為2019年8月30日的安徽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3號),現年49歲的高玲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4年9月15日至2017年9月6日,高玲擔任迎駕貢酒第二屆監事會職工監事。
高玲在擔任“迎駕貢酒”監事期間,操作“高玲”證券賬戶多次買賣“迎駕貢酒”股票,買賣行為間隔均短于6個月,累計買入8800股,累計賣出7800股。
2017年9月7日至2017年11月6日期間(高玲卸任公司監事職務後半年內),高玲操作“高玲”賬戶交易“迎駕貢酒”股票,累計買入1000股,累計賣出2000股。
基於上述事實,高玲在擔任“迎駕貢酒”監事期間,應當遵守《證券法》有關上市公司監事買賣股票的限制性規定,其多次買賣“迎駕貢酒”股票,買賣行為間隔短于6個月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有關規定,構成短線交易;高玲在卸任監事職務後六個月內賣出“迎駕貢酒”的行為,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及《證券法》第三十八條的相關規定,構成限制期買賣。
安徽證監局認為,高玲在上述行為發生後積極配合調查,主動向迎駕貢酒董事會報告並上繳相關收益。其卸任監事後限制期內的相關賣出行為主要為前期短線交易的延續,且金額較小,違法行為輕微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安徽證監局決定對於高玲限制期買賣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此外,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安徽證監局決定:對高玲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監會稽查局備案。
公開資料顯示,高玲,女,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1970年2月生,本科學歷,國家級白酒評委,高級技師,高級品酒師。在迎駕貢酒招股書中,是該公司擁有核心技術的6人之一。高玲曾任酒業公司會計,業務員,酒體設計中心主任。2003年11月至2011年9月,任迎駕有限技術員,酒體設計中心主任。2011年9月至2017年9月5日,任該公司第一屆、第二屆監事會職工代表監事。
其實,對於高玲違規買賣公司股票一事,迎駕貢酒曾在2017年12月28日發佈公告,披露過相關情況。
迎駕貢酒在公告中表示,近日查詢到公司原職工監事高玲違規買賣公司股票。
不過,迎駕貢酒披露的高玲違規情況僅為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期間。
最終,迎駕貢酒董事會對高玲違規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做出如下處理決定:
1、依據《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公司董事會將收回高玲以上違規買賣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人民幣4374.00元。
2、高玲已認識到以上違規事項的嚴重性,並就此向公司及廣大投資者致以誠摯的歉意。
3、公司董事會已將此事項通知了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並在公司內部對高玲進行了通報批評處理,要求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以此為戒,嚴格規範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加強證券賬戶的管理,加強對《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學習,嚴格履行相關承諾,恪盡職守,杜絕此類事項的再次發生。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