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62 號)顯示,經查,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融捷股份”,002192.SZ)在資訊披露方面存在以下問題:
2018年10月27日,融捷股份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預計2018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100萬元至500萬元。2019年2月26日,融捷股份披露2018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將2018年度預計凈利潤修正為-500萬元至-700萬元。2019年4月23日,融捷股份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公告2018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704萬元。融捷股份2018年度業績預告中披露的凈利潤與經審計的凈利潤存在較大差異,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及時作出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五十九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融捷股份及公司董事長、總裁呂向陽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融捷股份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融捷股份于1998年8月21日成立,註冊資本2.6億元,並於2007年12月5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融捷股份2018年年度報告中顯示,融捷股份2018年全年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703.63萬元,較去年同期的3618.10萬元下降4321.73萬元,同比下降119.45%。
中國經濟網記者通過天眼查查詢發現,當事人呂向陽為融捷股份董事長、總裁、董事。融捷股份第一大股東為融捷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持股6141萬股,持股比例23.65%。當事人呂向陽為融捷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89.5%。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19〕62號
關於對融捷股份有限公司、呂向陽
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融捷股份有限公司、呂向陽:
經查,2018年10月27日,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融捷股份或公司)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預計2018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以下簡稱凈利潤)為100萬元至500萬元。2019年2月26日,融捷股份披露2018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將2018年度預計凈利潤修正為-500萬元至-700萬元。2019年4月23日,融捷股份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公告2018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704萬元。融捷股份2018年度業績預告中披露的凈利潤與經審計的凈利潤存在較大差異,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及時作出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融捷股份及公司董事長、總裁呂向陽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19年8月23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