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52號)顯示,經查,廣東領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領益智造”,002600.SZ)存在以下違規問題:
一、資訊披露方面的問題
(一)未及時披露開展大宗商品貿易的情況。
(二)未及時披露重大合同訂立情況。
(三)未及時對2017年年度業績預告作出修正。
(四)未及時對2018年半年度業績預告作出修正。
二、內部控制方面的問題
(一)大宗商品採購內部控制存在缺陷。
(二)大宗商品貿易資金支付內部控制存在缺陷。
(三)大宗商品貿易預付賬款內部控制存在缺陷。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等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領益智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領益智造應高度重視上述問題,採取有效措施切實整改,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內部問責,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廣東證監局報送整改情況、內部問責情況,並抄報深圳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53號)顯示,當事人汪南東作為時任領益智造董事長兼總經理(任期為2008年8月30日至2018年3月3日)、公司大宗商品貿易直接負責人,未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全部7條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等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汪南東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汪南東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採取必要措施協助公司做好整改工作,維護上市公司資金資産安全完整及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54號)顯示,當事人曾芳勤作為領益智造董事長兼總經理,未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未及時對2018年半年度業績預告作出修正的問題負有重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曾芳勤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曾芳勤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依規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55號)顯示,當事人李曉青作為領益智造財務總監(任期為2018年3月4日至今),未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未及時對2018年半年度業績預告作出修正的問題負有重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李曉青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李曉青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依規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56號)顯示,當事人周戰峰作為時任領益智造董事會秘書(任期為2008年8月30日至2016年8月17日),未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未及時披露開展大宗商品貿易和重大合同訂立的情況的問題負有重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周戰峰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周戰峰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採取必要措施協助公司做好整改工作,維護上市公司資金資産安全完整及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57號)顯示,當事人劉剛作為時任領益智造財務總監(任期為2008年8月30日至2018年3月3日),未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未及時披露開展大宗商品貿易與重大合同訂立的情況、未及時對2017年年度業績預告作出修正、大宗商品貿易資金支付和預付賬款內部控制存在缺陷5條問題負有重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劉剛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劉剛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採取必要措施協助公司做好整改工作,維護上市公司資金資産安全完整及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58號)顯示,當事人梁麗作為時任領益智造董事會秘書(任期為2016年8月17日至2018年7月24日),未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未及時披露重大合同訂立情況、未及時對2017年年度業績預告和2018年半年度業績預告作出修正3條問題負有重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梁麗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梁麗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採取必要措施協助公司做好整改工作,維護上市公司資金資産安全完整及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領益智造存在的具體問題如下:
一、資訊披露方面的問題
(一)未及時披露開展大宗商品貿易的情況。領益智造于2014年6月開始開展大宗商品貿易,該業務屬領益智造新增業務,且業務規模大、銷售金額佔公司營業收入的比例較高。領益智造在經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未及時披露有關資訊,不符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的規定。
(二)未及時披露重大合同訂立情況。2016年6月1日,領益智造全資子公司江門江益磁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益磁材”)與廣州市卓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卓益”)簽訂《購銷協議》,約定江益磁材向廣州卓益採購電解銅、銅桿等商品,江益磁材自2016年6月1日起按需分批向廣州卓益預付8億元貨款;2016年12月2日,江益磁材與廣州卓益再次簽訂《合同補充協議》,將預付貨款總額調增為15億元,合同金額佔領益智造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産的52.24%。領益智造未及時披露上述重要合同訂立情況,不符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的規定。
(三)未及時對2017年年度業績預告作出修正。2017年10月30日,領益智造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報告,預計2017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以下簡稱“凈利潤”)為2.4億元至3.3億元。2018年2月28日,領益智造披露業績預告修正及業績快報,將2017年預計凈利潤修正為0.97億元。2018年4月28日,領益智造披露2017年年報,公告當期經審計的凈利潤為14.05億元。領益智造2017年度業績預告、業績快報中披露的凈利潤與經審計的凈利潤存在較大差異,且未在規定期限內及時作出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四)未及時對2018年半年度業績預告作出修正。2018年4月28日,領益智造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報告,預計2018年上半年凈利潤為4.23億元至6.87億元。2018年7月13日,領益智造披露2018年半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將2018年半年度預計凈利潤修正為虧損1.59億元至盈利1.06億元。2018年8月27日,領益智造披露2018年半年報,公告2018年上半年凈利潤為虧損5.81億元。領益智造2018年半年度業績預告、業績預告修正公告披露的凈利潤與最終披露的凈利潤存在較大差異,且未在規定期限內及時作出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二、內部控制方面的問題
(一)大宗商品採購內部控制存在缺陷。領益智造2014年6月開展大宗商品貿易業務時,未結合實際情況,完善大宗商品採購業務相關管理制度,直到2017年1月才制定相關制度。領益智造在開展大宗商品貿易業務過程中,存在供應商選擇不當、採購方式不規範、授權審批不規範等問題。上述情形不符合《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第四條以及《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7號——採購業務》第三條、第四條等規定。
(二)大宗商品貿易資金支付內部控制存在缺陷。領益智造未對大宗商品貿易款項支付審批許可權作出明確規定,存在未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內部管理制度的規定履行資金支出審批程式、在無具體採購訂單支撐下支付大額預付款等問題。上述情形不符合《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第四條以及《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6號——資金活動》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等規定。
(三)大宗商品貿易預付賬款內部控制存在缺陷。領益智造在開展大宗商品貿易過程中,存在未對大額長期預付款項定期進行追蹤核查、對大額預付款項的過程式控制制和跟蹤管理不嚴等問題。上述情形不符合《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第四條以及《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7號——採購業務》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等規定。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當事公司廣東領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于1994年11月25日成立,于2011年7月15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當時的主承銷商(保薦機構)是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國信證券”,002736.SZ)。公司前身為江門市粉末冶金廠,成立於1975年,為廣東省江門市全民所有制企業。1994年,江門市粉末冶金廠改制為江門市粉末冶金廠有限公司。2018年3月,公司名稱由“廣東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廣東領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9年6月30日,當事人汪南東直接持有領益智造3.99億股,持股比例為5.85%,為第二大股東。汪南東于2008年8月30日至2018年3月4日連任3屆董事長並擔任領益智造總經理一職,于2018年3月4日至8月21日擔任領益智造副董事長。
其個人簡歷如下:汪南東,男,1953年1月7日出生,中國國籍,大專學歷。1977年進入江門市粉末冶金廠,1984年3月-1990年12月任副廠長,1990年12月-1994年9月任廠長,自1994年江門市粉末冶金廠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擔任廣東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領益智造第一大股東領勝投資(深圳)有限公司持有領益智造41.40億股,持股比例為60.65%,當事人曾芳勤全資持有該公司,為其實控人、執行董事;深圳市領尚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持有領益智造1.96億股,持股比例為2.87%,為第四大股東,當事人曾芳勤持有該公司72.46%股份,為其實控人;深圳市領傑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持有領益智造9385.93億股,持股比例為1.38%,為第五大股東,當事人曾芳勤持有該公司2.59%股份。曾芳勤於2018年3月4日起擔任領益智造董事長兼總經理。
其個人簡歷如下:曾芳勤,1965年生,中國國籍,碩士學歷。曾任深圳市遠洋漁業公司副總經理、廣東富海公司總經理、美時精密加工有限公司中國區域總經理。2006年5月創立領勝電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2012年7月創立領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現任領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總經理兼執行董事、領勝投資(深圳)有限公司執行董事、領益智造董事長兼總經理。
當事人李曉青自2018年3月4日起擔任領益智造財務總監。其個人簡歷如下:李曉青,1975年生,中國國籍,本科學歷。曾在方大集團、中匯會計事務所深圳分所工作;2012年10月加入領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歷任財務經理、財務副總監。現任領益智造財務總監。
當事人周戰峰曾于2008年8月30日至2016年8月17日擔任領益智造董事會秘書,于2011年8月20日至2018年3月4日擔任公司副總經理。其個人簡歷如下:周戰峰,男,1977年生,中國國籍,碩士學歷。2001年-2002年,歷任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部項目經理、副總裁助理;2002年-2003年,擔任中天光子器件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2003年-2004年,擔任上海艾微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2004年至今,歷任廣東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戰略部項目經理、證券部經理、總經辦主任、董事會秘書。現任廣東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並出任廣東江粉金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廣東金信泰富控股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當事人劉剛于2011年8月20日至2018年3月4日擔任領益智造副總經理,于2008年8月30日至2018年3月4日擔任公司財務總監。其個人簡歷如下:劉剛,男,1980年生,中國國籍,大學學歷,北大光華EMBA,註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註冊稅務師。2002年-2006年,擔任天職孜信會計師事務所高級項目經理;2007年-2008年,擔任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審計經理;2008年7月至今,擔任廣東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現任廣東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産生的影響。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産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産、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産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産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髮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産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産程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新公佈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産生重大影響;
(十三)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
(十五)主要資産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産、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産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資訊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第四條規定:企業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貫穿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過程,覆蓋企業及其所屬單位的各種業務和事項。
(二)重要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關注重要業務事項和高風險領域。
(三)制衡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在治理結構、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業務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同時兼顧運營效率。
(四)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與企業經營規模、業務範圍、競爭狀況和風險水準等相適應,並隨著情況的變化及時加以調整。
(五)成本效益原則。內部控制應當權衡實施成本與預期效益,以適當的成本實現有效控制。
《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7號——採購業務》第三條規定:企業採購業務至少應當關注下列風險:
(一)採購計劃安排不合理,市場變化趨勢預測不準確,造成庫存短缺或積壓,可能導致企業生産停滯或資源浪費。
(二)供應商選擇不當,採購方式不合理,招投標或定價機制不科學,授權審批不規範,可能導致採購物資質次價高,出現舞弊或遭受欺詐。
(三)採購驗收不規範,付款審核不嚴,可能導致採購物資、資金損失或信用受損。
《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7號——採購業務》第四條規定:企業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全面梳理採購業務流程,完善採購業務相關管理制度,統籌安排採購計劃,明確請購、審批、購買、驗收、付款、採購後評估等環節的職責和審批許可權,按照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辦理採購業務,建立價格監督機制,定期檢查和評價採購過程中的薄弱環節,採取有效控制措施,確保物資採購滿足企業生産經營需要。
《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7號——採購業務》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應當加強採購付款的管理,完善付款流程,明確付款審核人的責任和權力,嚴格審核採購預算、合同、相關單據憑證、審批程式等相關內容,審核無誤後按照合同規定及時辦理付款。
企業在付款過程中,應當嚴格審查採購發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發現虛假發票的,應查明原因,及時報告處理。
企業應當重視採購付款的過程式控制制和跟蹤管理,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拒絕付款,避免出現資金損失和信用受損。
企業應當合理選擇付款方式,並嚴格遵循合同規定,防範付款方式不當帶來的法律風險,保證資金安全。
《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7號——採購業務》第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加強預付賬款和定金的管理。涉及大額或長期的預付款項,應當定期進行追蹤核查,綜合分析預付賬款的期限、佔用款項的合理性、不可收回風險等情況,發現有疑問的預付款項,應當及時採取措施。
《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6號——資金活動》第三條規定:企業資金活動至少應當關注下列風險:
(一)籌資決策不當,引發資本結構不合理或無效融資,可能導致企業籌資成本過高或債務危機。
(二)投資決策失誤,引發盲目擴張或喪失發展機遇,可能導致資金鏈斷裂或資金使用效益低下。
(三)資金調度不合理、營運不暢,可能導致企業陷入財務困境或資金冗余。
(四)資金活動管控不嚴,可能導致資金被挪用、侵佔、抽逃或遭受欺詐。
《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6號——資金活動》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應當加強對營運資金的會計系統控制,嚴格規範資金的收支條件、程式和審批許可權。
企業在生産經營及其他業務活動中取得的資金收入應當及時入賬,不得賬外設賬,嚴禁收款不入賬、設立“小金庫”。
企業辦理資金支付業務,應當明確支出款項的用途、金額、預算、限額、支付方式等內容,並附原始單據或相關證明,履行嚴格的授權審批程式後,方可安排資金支出。
企業辦理資金收付業務,應當遵守現金和銀行存款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全過程業務,嚴禁將辦理資金支付業務的相關印章和票據集中一人保管。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19〕52號
關於對廣東領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廣東領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問題:
一、資訊披露方面的問題
(一)未及時披露開展大宗商品貿易的情況。你公司于2014年6月開始開展大宗商品貿易,該業務屬你公司新增業務,且業務規模大、銷售金額佔公司營業收入的比例較高。你公司在經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未及時披露有關資訊,不符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的規定。
(二)未及時披露重大合同訂立情況。2016年6月1日,你公司全資子公司江門江益磁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益磁材)與廣州市卓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卓益)簽訂《購銷協議》,約定江益磁材向廣州卓益採購電解銅、銅桿等商品,江益磁材自2016年6月1日起按需分批向廣州卓益預付8億元貨款;2016年12月2日,江益磁材與廣州卓益再次簽訂《合同補充協議》,將預付貨款總額調增為15億元,合同金額佔領益智造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産的52.24%。你公司未及時披露上述重要合同訂立情況,不符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的規定。
(三)未及時對2017年年度業績預告作出修正。2017年10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報告,預計2017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以下簡稱凈利潤)為2.4億元至3.3億元。2018年2月28日,你公司披露業績預告修正及業績快報,將2017年預計凈利潤修正為0.97億元。2018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年報,公告當期經審計的凈利潤為14.05億元。你公司2017年度業績預告、業績快報中披露的凈利潤與經審計的凈利潤存在較大差異,且未在規定期限內及時作出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四)未及時對2018年半年度業績預告作出修正。2018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報告,預計2018年上半年凈利潤為4.23億元至6.87億元。2018年7月13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半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將2018年半年度預計凈利潤修正為虧損1.59億元至盈利1.06億元。2018年8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半年報,公告2018年上半年凈利潤為虧損5.81億元。你公司2018年半年度業績預告、業績預告修正公告披露的凈利潤與最終披露的凈利潤存在較大差異,且未在規定期限內及時作出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二、內部控制方面的問題
(一)大宗商品採購內部控制存在缺陷。你公司2014年6月開展大宗商品貿易業務時,未結合實際情況,完善大宗商品採購業務相關管理制度,直到2017年1月才制定相關制度。你公司在開展大宗商品貿易業務過程中,存在供應商選擇不當、採購方式不規範、授權審批不規範等問題。上述情形不符合《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第四條以及《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7號——採購業務》第三條、第四條等規定。
(二)大宗商品貿易資金支付內部控制存在缺陷。你公司未對大宗商品貿易款項支付審批許可權作出明確規定,存在未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內部管理制度的規定履行資金支出審批程式、在無具體採購訂單支撐下支付大額預付款等問題。上述情形不符合《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第四條以及《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6號——資金活動》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等規定。
(三)大宗商品貿易預付賬款內部控制存在缺陷。你公司在開展大宗商品貿易過程中,存在未對大額長期預付款項定期進行追蹤核查、對大額預付款項的過程式控制制和跟蹤管理不嚴等問題。上述情形不符合《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第四條以及《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7號——採購業務》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等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等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高度重視上述問題,採取有效措施切實整改,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內部問責,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情況、內部問責情況,並抄報深圳證券交易所。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19年8月16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19〕53號
關於對汪南東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汪南東:
經查,我局發現廣東領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領益智造或公司)存在以下違規問題:
一、資訊披露方面的問題
(一)未及時披露開展大宗商品貿易的情況。領益智造于2014年6月開始開展大宗商品貿易,該業務屬公司新增業務,且業務規模大、銷售金額佔公司營業收入的比例較高。領益智造在經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未及時披露有關資訊,不符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的規定。
(二)未及時披露重大合同訂立情況。2016年6月1日,領益智造全資子公司江門江益磁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益磁材)與廣州市卓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卓益)簽訂《購銷協議》,約定江益磁材向廣州卓益採購電解銅、銅桿等商品,江益磁材自2016年6月1日起按需分批向廣州卓益預付8億元貨款;2016年12月2日,江益磁材與廣州卓益再次簽訂《合同補充協議》,將預付貨款總額調增為15億元,合同金額佔領益智造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産的52.24%。領益智造未及時披露上述重要合同訂立情況,不符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的規定。
(三)未及時對2017年年度業績預告作出修正。2017年10月30日,領益智造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報告,預計2017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以下簡稱凈利潤)為2.4億元至3.3億元。2018年2月28日,公司披露業績預告修正及業績快報,將2017年預計凈利潤修正為0.97億元。2018年4月28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報,公告當期經審計的凈利潤為14.05億元。領益智造2017年度業績預告、業績快報中披露的凈利潤與經審計的凈利潤存在較大差異,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及時進行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四)未及時對2018年半年度業績預告作出修正。2018年4月28日,領益智造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報告,預計2018年上半年凈利潤為4.23億元至6.87億元。2018年7月13日,公司披露2018年半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將2018年半年度預計凈利潤修正為虧損1.59億元至盈利1.06億元。2018年8月27日,公司披露2018年半年報,公告2018年上半年凈利潤為虧損5.81億元。領益智造2018年半年度業績預告、業績預告修正公告披露的凈利潤與最終披露的凈利潤存在較大差異,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及時作出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二、內部控制方面的問題
(一)大宗商品採購內部控制存在缺陷。領益智造2014年6月開展大宗商品貿易業務時,未結合實際情況,完善大宗商品採購業務相關管理制度,直到2017年1月才制定相關制度。領益智造在開展大宗商品貿易業務過程中,存在供應商選擇不當、採購方式不合理、授權審批不規範等問題。上述情形不符合《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第四條以及《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7號——採購業務》第三條、第四條等規定。
(二)大宗商品貿易資金支付內部控制存在缺陷。領益智造未對大宗商品貿易款項支付審批許可權作出明確規定,存在未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內部管理制度的規定履行資金支出審批程式、在無具體採購訂單支撐下支付大額預付款等問題。上述情形不符合《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第四條以及《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6號——資金活動》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等規定。
(三)大宗商品貿易預付賬款內部控制存在缺陷。領益智造在開展大宗商品貿易過程中,存在未對大額長期預付款項定期進行追蹤核查、對大額預付款項的過程式控制制和跟蹤管理不嚴等問題。上述情形不符合《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第四條以及《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7號——採購業務》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等規定。
你作為時任領益智造董事長兼總經理(任期為2008年8月30日至2018年3月3日)、公司大宗商品貿易直接負責人,未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等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採取必要措施協助公司做好整改工作,維護上市公司資金資産安全完整及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19年8月16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19〕54號
關於對曾芳勤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曾芳勤:
經查,我局發現廣東領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領益智造)存在以下違規問題:
2018年4月28日,領益智造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報告,預計2018年上半年凈利潤為4.23億元至6.87億元。2018年7月13日,領益智造披露2018年半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將2018年半年度預計凈利潤修正為虧損1.59億元至盈利1.06億元。2018年8月27日,領益智造披露2018年半年報,公告2018年上半年凈利潤為虧損5.81億元。領益智造2018年半年度業績預告、業績預告修正公告披露的凈利潤與最終披露的凈利潤存在較大差異,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及時作出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你作為領益智造董事長兼總經理,未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問題負有重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依規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19年8月16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19〕55號
關於對李曉青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李曉青:
經查,我局發現廣東領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領益智造)存在以下違規問題:
2018年4月28日,領益智造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報告,預計2018年上半年凈利潤為4.23億元至6.87億元。2018年7月13日,領益智造披露2018年半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將2018年半年度預計凈利潤修正為虧損1.59億元至盈利1.06億元。2018年8月27日,領益智造披露2018年半年報,公告2018年上半年凈利潤為虧損5.81億元。領益智造2018年半年度業績預告、業績預告修正公告披露的凈利潤與最終披露的凈利潤存在較大差異,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及時作出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你作為領益智造財務總監(任期為2018年3月4日至今),未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問題負有重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依規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19年8月16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19〕56號
關於對周戰峰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周戰峰:
經查,我局發現廣東領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領益智造或公司)存在以下違規問題:
一、未及時披露開展大宗商品貿易的情況。領益智造于2014年6月開始開展大宗商品貿易,該業務屬公司新增業務,且業務規模大、銷售金額佔公司營業收入的比例較高。領益智造在經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未及時披露有關資訊,不符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的規定。
二、未及時披露重大合同訂立情況。2016年6月1日,領益智造全資子公司江門江益磁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益磁材)與廣州市卓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卓益)簽訂《購銷協議》,約定江益磁材向廣州卓益採購電解銅、銅桿等商品,江益磁材自2016年6月1日起按需分批向廣州卓益預付8億元貨款。領益智造未及時披露上述重要合同訂立情況,不符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的規定。
你作為時任領益智造董事會秘書(任期為2008年8月30日至2016年8月17日),未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問題負有重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採取必要措施協助公司做好整改工作,維護上市公司資金資産安全完整及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19年8月16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19〕57號
關於對劉剛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劉剛:
經查,我局發現廣東領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領益智造或公司)存在以下違規問題:
一、資訊披露方面的問題
(一)未及時披露開展大宗商品貿易的情況。領益智造于2014年6月開始開展大宗商品貿易,該業務屬公司新增業務,且業務規模大、銷售金額佔公司營業收入的比例較高。領益智造在經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未及時披露有關資訊,不符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的規定。
(二)未及時披露重大合同訂立情況。2016年6月1日,領益智造全資子公司江門江益磁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益磁材)與廣州市卓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卓益)簽訂《購銷協議》,約定江益磁材向廣州卓益採購電解銅、銅桿等商品,江益磁材自2016年6月1日起按需分批向廣州卓益預付8億元貨款;2016年12月2日,江益磁材與廣州卓益再次簽訂《合同補充協議》,將預付貨款總額調增為15億元,合同金額佔領益智造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産的52.24%。領益智造未及時披露上述重要合同訂立情況,不符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的規定。
(三)未及時對2017年年度業績預告作出修正。2017年10月30日,領益智造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報告,預計2017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以下簡稱凈利潤)為2.4億元至3.3億元。2018年2月28日,公司披露業績預告修正及業績快報,將2017年預計凈利潤修正為0.97億元。2018年4月28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報,公告當期經審計的凈利潤為14.05億元。領益智造2017年度業績預告、業績快報中披露的凈利潤與經審計的凈利潤存在較大差異,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及時進行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二、內部控制方面的問題
(一)大宗商品貿易資金支付內部控制存在缺陷。領益智造未對大宗商品貿易款項支付審批許可權作出明確規定,存在未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內部管理制度的規定履行資金支出審批程式、在無具體採購訂單支撐下支付大額預付款等問題。上述情形不符合《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第四條以及《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6號——資金活動》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等規定。
(二)大宗商品貿易預付賬款內部控制存在缺陷。領益智造在開展大宗商品貿易過程中,存在未對大額長期預付款項定期進行追蹤核查、對大額預付款項的過程式控制制和跟蹤管理不嚴等問題。上述情形不符合《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第四條以及《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7號——採購業務》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等規定。
你作為時任領益智造財務總監(任期為2008年8月30日至2018年3月3日),未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問題負有重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採取必要措施協助公司做好整改工作,維護上市公司資金資産安全完整及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19年8月16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19〕58號
關於對梁麗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梁麗:
經查,我局發現廣東領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領益智造或公司)存在以下違規問題:
(一)未及時披露重大合同訂立情況。2016年6月1日,領益智造全資子公司江門江益磁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益磁材)與廣州市卓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卓益)簽訂《購銷協議》,約定江益磁材向廣州卓益採購電解銅、銅桿等商品,江益磁材自2016年6月1日起按需分批向廣州卓益預付8億元貨款;2016年12月2日,江益磁材與廣州卓益再次簽訂《合同補充協議》,將預付貨款總額調增為15億元,合同金額佔領益智造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産的52.24%。領益智造未及時披露上述重要合同訂立情況,不符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的規定。
(二)未及時對2017年年度業績預告作出修正。2017年10月30日,領益智造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報告,預計2017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以下簡稱凈利潤)為2.4億元至3.3億元。2018年2月28日,公司披露業績預告修正及業績快報,將2017年預計凈利潤修正為0.97億元。2018年4月28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報,公告當期經審計的凈利潤為14.05億元。領益智造2017年度業績預告、業績快報中披露的凈利潤與經審計的凈利潤存在較大差異,且未在規定期限內及時進行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三)未及時對2018年半年度業績預告作出修正。2018年4月28日,領益智造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報告,預計2018年上半年凈利潤為4.23億元至6.87億元。2018年7月13日,公司披露2018年半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將2018年半年度預計凈利潤修正為虧損1.59億元至盈利1.06億元。2018年8月27日,公司披露2018年半年報,公告2018年上半年凈利潤為虧損5.81億元。領益智造2018年半年度業績預告、業績預告修正公告披露的凈利潤與最終披露的凈利潤存在較大差異,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及時作出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你作為時任領益智造董事會秘書(任期為2016年8月17日至2018年7月24日),未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相關問題負有重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採取必要措施協助公司做好整改工作,維護上市公司資金資産安全完整及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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