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57號)顯示,江蘇光一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一投資”)、龍昌明、熊珂作為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一科技”,300356.SZ)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存在一致行動關係。
光一投資、龍昌明、熊珂三方賬戶于2018年9月4日至2019年7月1日通過集中競價方式強制平倉減持光一科技股份合計1729.69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4.2%。前述減持行為未按規定預先披露減持計劃,且存在連續三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股份比例超過了1%的情形。光一投資、龍昌明、熊珂三者的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40號)第四十六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和第九條的規定。
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40號)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光一投資、龍昌明、熊珂三者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管理措施,予以警示。光一投資、龍昌明、熊珂三者應當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嚴格規範減持公司股份行為,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截至2019年3月31日,光一投資持有光一科技9674.43萬股,持股比例為23.53%,為第一大股東;龍昌明持有光一科技3477.41萬股,持股比例為8.46%,為第三大股東;熊珂持有光一科技387.10萬股,持股比例為0.94%,為第八大股東。
此外,龍昌明自2009年11月11日起,至2022年3月26日連任4屆光一科技董事長兼董事職位,且2019年3月27日起,龍昌明同時擔任光一科技總裁。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40號)第四十六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以下事件時,應當主動告知上市公司董事會,並配合上市公司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二)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
(三)擬對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産或者業務重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當披露的資訊依法披露前,相關資訊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交易異常情況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向上市公司作出書面報告,並配合上市公司及時、準確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其股東權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內幕資訊。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 15 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
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在 3 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 1%。
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股東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屆滿後 12 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數量,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比例限制。適用前三款規定時,上市公司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合併計算。
以下為原文:
【行政監管措施】
江蘇證監局關於對江蘇光一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龍昌明、熊珂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江蘇光一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龍昌明、熊珂:
你們作為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一科技)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存在一致行動關係。你們賬戶于2018年9月4日至2019年7月1日通過集中競價方式強制平倉減持光一科技股份合計1729.69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4.2%。前述減持行為未按規定預先披露減持計劃,且存在連續三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股份比例超過了1%的情形。你們的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40號)第四十六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和第九條的規定。
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40號)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管理措施,予以警示。你們應當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嚴格規範減持公司股份行為,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19年8月1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