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福建證監局行政監管決定書(〔2019〕27號)顯示,經查,北京昂展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昂展科技”)作為實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實達集團”,600734.SH)的控股股東,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2019年1月4日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吳證券”)通過書面送達方式告知昂展科技將對昂展科技所質押的實達集團股票執行違約處置,並請昂展科技按照相關規定於2019年1月8日之前履行資訊披露義務。2019年3月28日,東吳證券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對昂展科技質押的部分股票進行處置,導致昂展科技減持了實達集團股票550萬股(非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方式買入)。在上述股票被強制平倉前,東吳證券多次向昂展科技提示相關平倉風險,昂展科技作為實達集團的控股股東,在明知質押股份將被東吳證券違約處置的情況下,未按照有關規定在所持股份被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
昂展科技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四十六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對昂展科技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昂展科技應認真汲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採取有效措施,切實規範上市公司股份減持行為,依法履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昂展科技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就上述事項向福建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整改報告應當包括整改措施、預計完成時間、整改責任人等內容。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以下事件時,應當主動告知上市公司董事會,並配合上市公司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二)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
(三)擬對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産或者業務重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當披露的資訊依法披露前,相關資訊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交易異常情況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向上市公司作出書面報告,並配合上市公司及時、準確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其股東權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內幕資訊。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北京昂展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北京昂展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作為實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實達集團)的控股股東,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2019年1月4日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吳證券)通過書面送達方式告知你公司將對你公司所質押的實達集團股票執行違約處置,並請你公司按照相關規定於2019年1月8日之前履行資訊披露義務。2019年3月28日,東吳證券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對你公司質押的部分股票進行處置,導致你公司減持了實達集團股票550萬股(非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方式買入)。在上述股票被強制平倉前,東吳證券多次向你公司提示相關平倉風險,你公司作為實達集團的控股股東,在明知質押股份將被東吳證券違約處置的情況下,未按照有關規定在所持股份被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四十六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你公司應認真汲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採取有效措施,切實規範上市公司股份減持行為,依法履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就上述事項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整改報告應當包括整改措施、預計完成時間、整改責任人等內容。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福建證監局
2019年6月18日
(責任編輯:李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