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今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3號、4號、5號、6號)顯示,武登富、李玉順、聶濤、李桂元四人內幕交易山東三維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維工程”,代碼002469.SZ)股票。
經查明,武登富、李玉順、聶濤、李桂元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三維工程收購山東齊魯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齊魯工程”)事項,公開前為《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資訊。該內幕資訊敏感期的起點不晚于2016年2月24日,終點為5月10日股票停牌之日。
武登富作為齊魯工程人力資源部部長,通過列席董事會知悉了股權收購事項的推進進程及相關細節,屬於內幕資訊知情人,其知悉內幕資訊的時間不晚于2016年4月18日。朱某華為武登富前妻,武登富控制並操作了“朱某華”賬戶交易“三維工程”,在敏感期內買入“三維工程”8.92萬股,交易金額87.21萬元。截至調查日,“朱某華”賬戶敏感期內買入的“三維工程”已全部賣出,獲利6.89萬元。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決定沒收武登富違法所得6.89萬元,並處以6.89萬元罰款。
李玉順時任齊魯工程副董事長,通過參加董事會知悉了股權收購事項的推進進程及相關細節,屬於內幕資訊知情人,其知悉內幕資訊的時間不晚于2016年2月27日。李某華為李玉順配偶,李玉順使用自己手機操作“李玉順”和“李某華”賬戶交易“三維工程”,2016年2月27日至敏感期結束前,“李玉順”賬戶累計買入“三維工程”1.04萬股,買入金額12.60萬元,累計賣出“三維工程”6700股,賣出金額8.68萬元;“李某華”賬戶累計買入“三維工程”1300股,買入金額1.61萬元,累計賣出1300股,賣出金額1.67萬元。截至調查日,上述賬戶敏感期內買入股票已全部賣出,累計獲利5732.26元。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決定對李玉順處以3萬元罰款。
聶濤在敏感期內與內幕資訊知情人存在多次通訊聯絡。曲某秋為三維工程董事長、高某為三維工程董秘,兩人屬於內幕資訊知情人。內幕資訊敏感期內,聶濤與上述人員通訊往來頻繁,並交易“三維工程”。2016年5月5日,聶濤使用單位電腦買入“三維工程”4.11萬股,買入金額40.34萬元。截至調查日,上述股票賣出1.00萬股,尚有3.11萬股沒有賣出;聶濤因上述交易虧損4.52萬元。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決定對聶濤處以3萬元罰款,並責令聶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3.11萬股“三維工程”股票。
李桂元在敏感期內與內幕資訊知情人存在多次通訊聯絡。高某為三維工程董秘,屬於內幕資訊知情人。李桂元與內幕資訊知情人高某是中學同學、朋友關係。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兩人通信聯絡頻繁。李桂元實際控制其本人及“李某英”賬戶交易“三維工程”。“李桂元”賬戶敏感期內累計買入“三維工程”2.91萬股,買入金額37.90萬元;上述股票已在敏感期內全部賣出,賣出金額為40.96萬元,扣除稅費後,累計獲利3.05萬元。“李某英”賬戶敏感期內累計買入“三維工程”4.39萬股,買入金額42.30萬元;上述股票已在復牌當日即全部賣出,賣出金額為37.30萬元,扣除稅費後,虧損5.16萬元。上述賬戶因交易“三維工程”合計虧損2.11萬元。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決定對李桂元處以3萬元罰款。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曲思秋為三維工程董事長,高勇為三維工程董事會秘書。
《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3號)
當事人:武登富,男,1963年5月出生,住址為淄博市臨淄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武登富內幕交易山東三維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維工程)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但在聽證會召開前放棄聽證,並提出陳述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武登富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資訊的形成、公開過程
山東齊魯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齊魯工程)與三維工程同屬於齊魯石化的改制企業,且兩公司在業務方面存在互補。因此,三維工程董事長曲某秋有收購齊魯工程的想法,並向齊魯工程時任董事長劉某河提出過一起合作的想法,且提交了初步意向材料。2016年春節過後,劉某河打電話給曲某秋,就收購事項進行初步商談。此後,雙方決定著手推進此次合作事宜。2016年2月24日,曲某秋將擬收購齊魯工程的想法告訴了董事會秘書高某,讓高某起草股權收購協議;2月25日,高某將起草好的《山東三維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收購山東齊魯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股權框架協議》(以下簡稱《框架協議》),通過電子郵件發給了齊魯工程綜合部部長郝某曉,郝某曉收到郵件後,列印出來交給了劉某河。2016年2月29日,雙方就開展合作事宜簽署了《保密協議》。2016年3月初,高某聯繫華泰證券、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大華會計師事務相關人員,籌劃對齊魯工程開展盡職調查。大約在2016年5月3、4號,郝某曉向高某提出希望公司股票儘快停牌。之後,高某將上述事項報告給曲某秋,曲某秋同意儘快停牌。2016年5月9日,三維工程發佈了公司擬籌劃並購事項,該事項可能涉及重大資産重組的停牌公告。2016年5月10日,三維工程股票停牌。2016年6月6日,雙方簽訂了正式的《合作框架協議》。2016年7月27日下午,股權收購雙方及仲介機構召開項目協調會,各方充分討論後認為,公司歷史沿革方面存在的問題會對此次股權收購事項帶來一定風險,公司可能無法在深交所允許的最長停牌時間內完成重組預案(或報告書)的披露工作。經進一步溝通協商,雙方于2016年8月1日上午決定終止籌劃本次並購事項。2016年8月2日,三維工程股票復牌。
三維工程收購齊魯工程事項,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公司重大的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産的決定”,公開前為《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資訊。該內幕資訊敏感期的起點不晚于2016年2月24日,終點為5月10日股票停牌之日。
二、武登富內幕交易“三維工程”
(一)武登富通過列席公司董事會獲悉內幕資訊
齊魯工程為了推進股權收購事項,分別於2016年2月27日、4月18日、5月3日召開過三次董事會,4月18日董事會審議通過了《齊魯工程交易方案》,5月3日董事會審議通過了簽署《框架協議》的決議。武登富作為齊魯工程人力資源部部長,列席了2016年4月18日和2016年5月3日召開的董事會,通過列席董事會知悉了股權收購事項的推進進程及相關細節,屬於《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內幕資訊知情人,其知悉內幕資訊的時間不晚于2016年4月18日。
(二)武登富控制並操作了“朱某華”賬戶
朱某華為武登富前妻,“朱某華”賬戶敏感期內交易“三維工程”的MAC地址和硬碟序列號與武登富辦公室臺式電腦資訊相吻合,武登富知悉“朱某華”賬戶的用戶名和密碼,也承認其操作“朱某華”賬戶買入了“三維工程”、參與了“朱某華”賬戶賣出“三維工程”的決策;2016年7月之後,“朱某華”賬戶下單使用的也是武登富個人手機號碼。
(三)“朱某華”賬戶資金劃轉情況
“朱某華”賬戶的三方存管銀行賬戶2016年以來資金進出不頻繁,除銀證轉賬業務外,以理財業務為主,幾乎不存在沉澱資金。在武登富向該賬戶轉入869,975.00元之前,賬戶資金餘額不足700元。
(四)“朱某華”賬戶敏感期內交易“三維工程”情況
“朱某華”賬戶于1998年9月12日開立於中泰證券淄博臨淄大道營業部,該賬戶敏感期內買入“三維工程”89,200股,交易金額872,110元。截至調查日,“朱某華”賬戶敏感期內買入的“三維工程”已全部賣出,獲利68,866.42元。
(五)“朱某華”賬戶交易“三維工程”行為明顯異常
1.“朱某華”賬戶資金轉入時間與武登富獲悉內幕資訊時間高度吻合。武登富分別於2016年4月18日、5月3日列席齊魯工程董事會獲悉內幕資訊,“朱某華”賬戶分別於2016年4月20日、5月6日轉入850,000元、321,000元資金,“朱某華”賬戶資金轉入時間與武登富獲取內幕資訊的時間高度吻合。
2.“朱某華”賬戶買入“三維工程”時間與武登富獲悉內幕資訊及內幕資訊的推進相吻合。武登富分別於2016年4月18日、5月3日列席董事會獲悉內幕資訊,“朱某華”賬戶于2016年4月28日、5月6日買入“三維工程”20,000股、69,200股,兩者時間比較吻合,且5月6日交易買入“三維工程”是在資金轉入當天即幾乎全額買入,買入數量佔敏感期買入該股票數量的77.58%,買入資金佔全部交易資金的78.98%,交易量和交易金額都明顯放大,該買入行為與內幕資訊的發展變化過程相吻合。
3.“朱某華”賬戶交易“三維工程”的特徵與其交易習慣明顯背離。“朱某華”賬戶近幾年交易非常不活躍,交易數量和交易金額都較小,交易金額最大的一次在3萬元左右。而此次“三維工程”的交易數量為89,200股,交易金額為872,110元,交易數量和交易金額較以前年度明顯放大,且4月28日及5月6日買入“三維工程”的建倉時間均不足半小時,建倉時間短,買入意願強烈,交易特徵與日常交易習慣明顯不符。
4.“朱某華”賬戶交易“三維工程”的資金來源於武登富。“朱某華”賬戶三方存管銀行賬戶資金主要來源於武登富,在武登富轉入869,975元之前,該賬戶資金餘額不足700元,即“朱某華”賬戶買入“三維工程”的資金基本來源於內幕資訊知情人武登富。
以上事實有三維工程公司説明、三維工程公告、相關會議記錄、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涉案賬戶開戶資料、交易流水、資金劃轉記錄、相關電腦資訊等證據為證。
武登富通過列席公司董事會獲悉內幕資訊後,使用“朱某華”賬戶利用內幕資訊買入“三維工程”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
武登富提出如下陳述意見:因其本人健康原因導致醫療花費較多,造成生活困難或生活品質降低,請求減免罰款數額。
經復核,我局認為:當事人提出的陳述意見非法定減輕處罰事由。我局對上述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沒收武登富違法所得68,866.42元,並處以68,866.42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及山東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2019年6月18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4號)
當事人:李玉順,男,1961年12月出生,住址為淄博市臨淄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李玉順內幕交易山東三維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維工程)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李玉順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資訊的形成、公開過程
山東齊魯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齊魯工程)與三維工程同屬於齊魯石化的改制企業,且兩公司在業務方面存在互補。因此,三維工程董事長曲某秋有收購齊魯工程的想法,並向齊魯工程時任董事長劉某河提出過一起合作的想法,且提交了初步意向材料。2016年春節過後,劉某河打電話給曲某秋,就收購事項進行初步商談。此後,雙方決定著手推進此次合作事宜。2016年2月24日,曲某秋將擬收購齊魯工程的想法告訴了董事會秘書高某,讓高某起草股權收購協議;2月25日,高某將起草好的《山東三維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收購山東齊魯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股權框架協議》(以下簡稱《框架協議》),通過電子郵件發給了齊魯工程綜合部部長郝某曉,郝某曉收到郵件後,列印出來交給了劉某河。2016年2月29日,雙方就開展合作事宜簽署了《保密協議》。2016年3月初,高某聯繫華泰證券、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大華會計師事務相關人員,籌劃對齊魯工程開展盡職調查。大約在2016年5月3、4號,郝某曉向高某提出希望公司股票儘快停牌。之後,高某將上述事項報告給曲某秋,曲某秋同意儘快停牌。2016年5月9日,三維工程發佈了公司擬籌劃並購事項,該事項可能涉及重大資産重組的停牌公告。2016年5月10日,三維工程股票停牌。2016年6月6日,雙方簽訂了正式的《合作框架協議》。2016年7月27日下午,股權收購雙方及仲介機構召開項目協調會,各方充分討論後認為,公司歷史沿革方面存在的問題會對此次股權收購事項帶來一定風險,公司可能無法在深交所允許的最長停牌時間內完成重組預案(或報告書)的披露工作。經進一步溝通協商,雙方于2016年8月1日上午決定終止籌劃本次並購事項。2016年8月2日,三維工程股票復牌。
三維工程收購齊魯工程事項,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公司重大的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産的決定”,公開前為《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資訊。該內幕資訊敏感期的起點不晚于2016年2月24日,終點為5月10日股票停牌之日。
二、李玉順內幕交易“三維工程”
(一)李玉順通過列席公司董事會獲悉內幕資訊
齊魯工程為了推進股權收購事項,分別於2016年2月27日、4月18日、5月3日召開過三次董事會,4月18日董事會審議通過了《齊魯工程交易方案》,5月3日董事會審議通過了簽署《框架協議》的決議。李玉順時任齊魯工程副董事長,參加了上述三次董事會,通過參加董事會知悉了股權收購事項的推進進程及相關細節,屬於《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內幕資訊知情人,其知悉內幕資訊的時間不晚于2016年2月27日。
(二)李玉順為其本人及“李某華”賬戶的實際控制人
李某華為李玉順配偶,“李玉順”及“李某華”賬戶均由李玉順使用自己手機操作,李某華不知道自己賬戶的用戶名和密碼。“李玉順”“李某華”賬戶委託交易記錄顯示,兩個賬戶主要使用手機下單,敏感期內交易下單手機號碼是使用李玉順身份證登記,由李玉順本人使用。
(三)“李玉順”和“李某華”賬戶資金劃轉情況
“李玉順”“李某華”賬戶的三方存管銀行賬戶銀證轉賬業務不頻繁,轉入轉出資金規模也較小。李玉順稱,他本人及“李某華”賬戶的交易資金都來源於其家庭收入。
(四)“李玉順”和“李某華”賬戶敏感期內交易“三維工程”情況
“李玉順”賬戶于2015年6月5日開立於招商證券青島香港中路證券營業部,“李某華”賬戶于1998年7月31日開立於中泰證券淄博臨淄大道營業部。2016年2月27日至敏感期結束前,“李玉順”賬戶累計買入“三維工程”10,400股,買入金額126,045元,累計賣出“三維工程”6,700股,賣出金額86,802元;“李某華”賬戶累計買入“三維工程”1,300股,買入金額16,091元,累計賣出1,300股,賣出金額16,685元。截至調查日,上述賬戶敏感期內買入股票已全部賣出,累計獲利5,732.26元。
以上事實有三維工程公司説明、三維工程公告、相關會議記錄、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涉案賬戶開戶資料、交易流水、資金劃轉記錄、相關交易資訊等證據為證。
李玉順通過列席公司董事會獲悉內幕資訊後,使用“李玉順”和“李某華”賬戶利用內幕資訊買入“三維工程”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
根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李玉順處以3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及山東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2019年6月18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5號)
當事人:聶濤,男,1981年8月出生,住址為青島市市北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聶濤內幕交易山東三維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維工程)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聶濤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資訊的形成、公開過程
山東齊魯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齊魯工程)與三維工程同屬於齊魯石化的改制企業,且兩公司在業務方面存在互補。因此,三維工程董事長曲某秋有收購齊魯工程的想法,並向齊魯工程時任董事長劉某河提出過一起合作的想法,且提交了初步意向材料。2016年春節過後,劉某河打電話給曲某秋,就收購事項進行初步商談。此後,雙方決定著手推進此次合作事宜。2016年2月24日,曲某秋將擬收購齊魯工程的想法告訴了董事會秘書高某,讓高某起草股權收購協議;2月25日,高某將起草好的《山東三維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收購山東齊魯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股權框架協議》(以下簡稱《框架協議》),通過電子郵件發給了齊魯工程綜合部部長郝某曉,郝某曉收到郵件後,列印出來交給了劉某河。2016年2月29日,雙方就開展合作事宜簽署了《保密協議》。2016年3月初,高某聯繫華泰證券、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大華會計師事務相關人員,籌劃對齊魯工程開展盡職調查。大約在2016年5月3、4號,郝某曉向高某提出希望公司股票儘快停牌。之後,高某將上述事項報告給曲某秋,曲某秋同意儘快停牌。2016年5月9日,三維工程發佈了公司擬籌劃並購事項,該事項可能涉及重大資産重組的停牌公告。2016年5月10日,三維工程股票停牌。2016年6月6日,雙方簽訂了正式的《合作框架協議》。2016年7月27日下午,股權收購雙方及仲介機構召開項目協調會,各方充分討論後認為,公司歷史沿革方面存在的問題會對此次股權收購事項帶來一定風險,公司可能無法在深交所允許的最長停牌時間內完成重組預案(或報告書)的披露工作。經進一步溝通協商,雙方于2016年8月1日上午決定終止籌劃本次並購事項。2016年8月2日,三維工程股票復牌。
三維工程收購齊魯工程事項,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公司重大的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産的決定”,公開前為《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資訊。該內幕資訊敏感期的起點不晚于2016年2月24日,終點為5月10日股票停牌之日。
二、聶濤內幕交易“三維工程”
(一)聶濤在敏感期內與內幕資訊知情人存在多次通訊聯絡
曲某秋為三維工程董事長、高某為三維工程董秘,兩人屬於《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內幕資訊知情人。內幕資訊敏感期內,聶濤與上述人員通訊往來頻繁。
(二)“聶濤”賬戶資金劃轉情況
“聶濤”賬戶的三方存管銀行賬戶除銀證轉賬外,其他資金往來業務較少。聶濤內幕資訊敏感期內交易“三維工程”的資金,主要來源於其本人家庭收入及他人歸還的借款。
(三)“聶濤”賬戶敏感期內交易“三維工程”情況
“聶濤”賬戶于2013年8月26日開立於中泰證券淄博臨淄大道營業部,該賬戶由聶濤本人使用。2016年5月5日,聶濤使用單位電腦買入“三維工程”41,100股,買入金額403,372元。截至調查日,上述股票賣出10,000股,尚有31,100股沒有賣出;聶濤因上述交易虧損45,184.07元。
(四)“聶濤”賬戶交易“三維工程”行為明顯異常
1.“聶濤”賬戶交易“三維工程”的特徵與日常交易習慣明顯背離。“聶濤”賬戶自開戶以來操作較少,僅交易過3隻股票,且單只股票成交數量少、成交金額小。與之相比,此次交易“三維工程”,半個小時之內即全倉買入41,100股,買入金額高達40萬元,交易數量和交易金額明顯放大,買入意願非常強烈,交易特徵與日常交易習慣明顯不符。
2.“聶濤”賬戶資金變化與內幕資訊變化高度吻合。2016年4月18日,齊魯工程召開董事會審議通過了《齊魯工程交易方案》,聶濤與內幕資訊知情人高某當天即進行了電話聯繫,“聶濤”賬戶當天也轉入了41,800元;2016年5月3日,齊魯工程召開董事會審議通過了簽署《框架協議》的決議,“聶濤”賬戶5月5日即轉入380,000元。該賬戶第二次轉入金額較第一次明顯放大,且資金變化與內幕資訊形成、變化過程高度吻合。
3.“聶濤”賬戶買入“三維工程”時間與內幕資訊變化高度吻合。“聶濤”賬戶于2016年5月5日轉入資金當天,即全倉買入“三維工程”,且買入過程建倉時間短,買入意願強烈。2016年5月3日齊魯工程剛審議通過簽署《框架協議》的決議,“聶濤”賬戶即于5月5日全倉買入“三維工程”,買入“三維工程”時間與三維工程股權收購事項的推進過程高度吻合。
以上事實有三維工程公司説明、三維工程公告、相關會議記錄、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相關通訊記錄、涉案賬戶開戶資料、交易流水、資金劃轉記錄、相關電腦資訊等證據為證。
聶濤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與內幕資訊知情人曲某秋、高某通訊往來頻繁,聶濤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交易“三維工程”的行為明顯異常,且未能做出合理解釋。聶濤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
根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聶濤處以3萬元罰款,並責令聶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31,100股“三維工程”股票。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及山東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2019年6月18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6號)
當事人:李桂元,男,1964年11月出生,住址為淄博市臨淄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李桂元內幕交易山東三維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維工程)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李桂元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資訊的形成、公開過程
山東齊魯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齊魯工程)與三維工程同屬於齊魯石化的改制企業,且兩公司在業務方面存在互補。因此,三維工程董事長曲某秋有收購齊魯工程的想法,並向齊魯工程時任董事長劉某河提出過一起合作的想法,且提交了初步意向材料。2016年春節過後,劉某河打電話給曲某秋,就收購事項進行初步商談。此後,雙方決定著手推進此次合作事宜。2016年2月24日,曲某秋將擬收購齊魯工程的想法告訴了董事會秘書高某,讓高某起草股權收購協議;2月25日,高某將起草好的《山東三維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收購山東齊魯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股權框架協議》(以下簡稱《框架協議》),通過電子郵件發給了齊魯工程綜合部部長郝某曉,郝某曉收到郵件後,列印出來交給了劉某河。2016年2月29日,雙方就開展合作事宜簽署了《保密協議》。2016年3月初,高某聯繫華泰證券、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大華會計師事務相關人員,籌劃對齊魯工程開展盡職調查。大約在2016年5月3、4號,郝某曉向高某提出希望公司股票儘快停牌。之後,高某將上述事項報告給曲某秋,曲某秋同意儘快停牌。2016年5月9日,三維工程發佈了公司擬籌劃並購事項,該事項可能涉及重大資産重組的停牌公告。2016年5月10日,三維工程股票停牌。2016年6月6日,雙方簽訂了正式的《合作框架協議》。2016年7月27日下午,股權收購雙方及仲介機構召開項目協調會,各方充分討論後認為,公司歷史沿革方面存在的問題會對此次股權收購事項帶來一定風險,公司可能無法在深交所允許的最長停牌時間內完成重組預案(或報告書)的披露工作。經進一步溝通協商,雙方于2016年8月1日上午決定終止籌劃本次並購事項。2016年8月2日,三維工程股票復牌。
三維工程收購齊魯工程事項,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公司重大的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産的決定”,公開前為《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資訊。該內幕資訊敏感期的起點不晚于2016年2月24日,終點為5月10日股票停牌之日。
二、李桂元內幕交易“三維工程”
(一)李桂元在敏感期內與內幕資訊知情人存在多次通訊聯絡
高某為三維工程董秘,屬於《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內幕資訊知情人。李桂元與內幕資訊知情人高某是中學同學、朋友關係。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兩人通信聯絡頻繁。
(二)李桂元實際控制其本人及“李某英”賬戶
“李桂元”賬戶開立時使用的是李桂元本人身份證、預留的手機號也為李桂元本人所有。“李桂元”賬戶敏感期內交易“三維工程”使用的是預留手機號,該號碼一直由李桂元本人使用。李桂元知悉“李某英”賬戶的賬號和密碼,“李某英”賬戶內主要資金直接或間接來源於李桂元及李桂元借款,敏感期內交易“三維工程”使用的是李桂元手機號,且該手機號一直由李桂元使用。
(三)“李桂元”和“李某英”賬戶資金劃轉情況
“李桂元”賬戶的三方存管銀行賬戶敏感期內發生的業務以銀證轉賬為主,交易“三維工程”的資金來源較為分散,單筆大額資金轉入情況較少。“李某英”賬戶三方存管銀行為農業銀行,在李桂元2016年5月4日轉入152,000元之前,賬戶結余資金僅為31元。“李某英”賬戶敏感期內買入“三維工程”的資金主要來源於李桂元的家庭收入及其借款。
(四)“李桂元”賬戶和“李某英”賬戶交易情況
“李桂元”賬戶于2016年2月18日開立於中泰證券淄博市臨淄大道營業部,該賬戶敏感期內累計買入“三維工程”29,100股,買入金額378,993元;上述股票已在敏感期內全部賣出,賣出金額為409,577.27元,扣除稅費後,累計獲利30,451.55元。“李某英”賬戶于2016年5月4日開立於中泰證券淄博市臨淄大道營業部,該賬戶敏感期內累計買入“三維工程”43,900股,買入金額423,035元;上述股票已在復牌當日即全部賣出,賣出金額為372,999元,扣除稅費後,虧損51,568元。上述賬戶因交易“三維工程”合計虧損21,116.45元。
(五)“李桂元”和“李某英”賬戶交易“三維工程”行為明顯異常
1.“李某英”賬戶開立時間與內幕資訊的推進過程基本一致。本案內幕資訊形成于2016年2月24日,齊魯工程審議通過簽署《框架協議》決議的時間為2016年5月3日,“李某英”賬戶的開立時間為2016年5月4日,指定交易時間為2016年5月5日,賬戶開立及指定交易時間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
2.“李桂元”賬戶交易“三維工程”時間與接觸聯絡時間高度吻合。2016年3月8日至3月12日,李桂元與高某有4次通訊聯繫,3月12日(週六)聯絡後,“李桂元”賬戶3月14日(週一)便轉入18萬元,用於全倉買入“三維工程”,成交量明顯放大,且單日成交數量佔敏感期內成交數量之最。
3.“李桂元”和“李某英”賬戶交易“三維工程”情況明顯異常。“李桂元”賬戶自開戶以來僅交易過4隻股票,其中“三維工程”交易金額為458,095元,佔比85.63%。且“李桂元”賬戶3月14日買入“三維工程”15,300股,建倉時間不足20分鐘,買入意願非常強烈。“李某英”賬戶開立後即大額集中買入“三維工程”,特別是5月6日和5月9日的買入行為,都是資金轉入後隨即全部買入“三維工程”,且建倉時間短,買入意願非常強烈。“三維工程”股票復牌當天,“李某英”賬戶便將所持有的“三維工程”全部賣出。
以上事實有三維工程公司説明、三維工程公告、相關會議記錄、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相關通訊記錄、涉案賬戶開戶資料、交易流水、資金劃轉記錄、相關交易資訊等證據為證。
李桂元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與內幕資訊知情人高某通訊往來頻繁,使用其本人及“李某英”賬戶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交易“三維工程”的行為明顯異常,且未能做出合理解釋。李桂元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
根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李桂元處以3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及山東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2019年6月18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