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14日公佈的中國證監會深圳證監局行政監管決定書顯示,深圳洪濤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洪濤股份”,002325.SZ)2019年4月26日在年報披露前一天才發佈2018年度業績快報修正公告,預計報告期內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42195.73萬元,較2019年2月28日業績快報披露的14458.86萬元調減56654.59萬元,業績由盈轉虧,發生重大修正。洪濤股份存在業績快報披露不準確、業績快報修正不及時的行為。
深圳證監局核查發現,洪濤股份業績快報披露不準確、業績快報修正不及時的主要原因如下:未審慎計提商譽減值損失;未審慎計提應收款項壞賬準備;無合理依據核減應付款項。
上述事項導致洪濤股份資訊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和第三十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洪濤股份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要求:洪濤股份應完善資訊披露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強資訊披露內部控制,確保資訊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夯實財務會計基礎工作,提升會計核算水準,增強規範運作意識,確保會計核算的規範性、準確性,從源頭上提升財務資訊披露品質。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産生的影響。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産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産、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産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産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髮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産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産程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新公佈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産生重大影響;
(十三)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
(十五)主要資産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産、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産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資訊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深圳洪濤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深圳洪濤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6日,你公司在年報披露前一天才發佈2018年度業績快報修正公告,預計報告期內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42,195.73萬元,較2019年2月28日業績快報披露的14,458.86萬元調減56,654.59萬元,業績由盈轉虧,發生重大修正。核查發現,你公司業績快報披露不準確、業績快報修正不及時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未審慎計提商譽減值損失。你公司業績快報修正公告披露計提商譽減值損失31,686.82萬元,較業績快報調增27,061.48萬元。核查發現,你公司2015年收購的北京尚學跨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連續多年虧損、上海學爾森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業績出現大幅下滑,2018年商譽減值跡象已非常明顯。但你公司在編制業績快報時,未充分關注並審慎判斷上述商譽減值跡象,未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産減值》《會計監管風險提示第8號——商譽減值》的規定進行減值測試並審慎計提商譽減值損失。
二是未審慎計提應收款項壞賬準備。你公司業績快報修正公告披露計提應收賬款壞賬準備24,945.70萬元,較業績快報調增20,088.95萬元。核查發現,你公司在編制業績快報時,對於單項金額重大的應收賬款,未充分關注並審慎判斷部分客戶已經出現的資金鏈斷裂、破産清算等減值跡象,並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産減值》的規定審慎計提應收款項壞賬準備。
三是無合理依據核減應付款項。核查發現,你公司在未取得充分證據的情況下,核減部分長期應付賬款。後因核減不符合會計政策規定,審計作出調整,涉及金額13,121.45萬元。
上述事項導致你公司資訊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和第三十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完善資訊披露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強資訊披露內部控制,確保資訊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夯實財務會計基礎工作,提升會計核算水準,增強規範運作意識,確保會計核算的規範性、準確性,從源頭上提升財務資訊披露品質。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19年6月10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