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證監會對廣發證券在康美藥業相關投行業務中的違規行為依法下發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擬對廣發證券採取暫停保薦機構資格6個月、暫不受理債券承銷業務有關文件12個月的監管措施。對14名直接責任人及負有管理責任的人員分別採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10年至20年、公開譴責、限制時任相關高管人員領取報酬等監管措施,並責令廣發證券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追責,按公司規定追回相關報酬收入。
市場人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根據此前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和現行的《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暫停保薦機構資格和暫不受理債券承銷業務有關文件的最高期限就是6個月和12個月,屬於頂格處罰。另外,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罰,“被認定位不適當人選10年至20年,差不多就是市場禁入了”。
證監會表示,廣發證券在相關業務風險爆發後,按照證監會強化風險管控要求,已啟動全面自查,控制各項業務規模,防止新增風險。證監會同步對廣發證券2014年以來相關投行業務情況進行全面核查。經查,廣發證券及相關人員在相關投行項目執業過程中未能勤勉盡責,存在盡職調查環節基本程式缺失、缺乏應有的執業審慎、內部品質控制流於形式、未按規定履行持續督導義務等重大違規行為。根據違規事實和相關規定,證監會擬對廣發證券採取前述暫停業務、實施整改等監管措施,並嚴肅追責相關責任人員。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證監會擬對廣發證券採取的行政監管措施,包括暫不受理相關業務,認定不適當人選,從機構到相關責任人的監管措施都非常的精準,而且指出了對其採取監管措施的事實依據和法理依據。
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陳波亦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證監會擬採取的是行政監管,不是行政處罰,説明證監會認為廣發證券的違規情形尚未達到應予行政處罰的程度。行政監管、行政處罰兩類措施的法律性質不同,法律後果也有區別。
證監會重申,保薦機構及其他仲介機構承擔重要的“看門人”職責,是資本市場核查驗證、專業把關的首道防線,必須嚴守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底線要求。部分機構及從業人員缺乏職業操守,內控鬆散,管控失效,履職不力,把關不嚴,將嚴重損害資本市場秩序,破壞行業生態。對此,證監會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堅持有案必查、有錯必懲,讓違規者付出代價。
證監會表示,隨著新證券法頒布實施和註冊制改革深入推進,保薦機構等各類仲介機構的責任進一步加大,各機構必須提高認識、從嚴要求,切實把法規要求轉化成歸位盡責的內在動力和行動自覺,完善內部控制,強化風險意識,堅守勤勉底線,提高履職水準,充分發揮“看門人”作用。證監會也將嚴格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全面壓實仲介機構責任,持續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堅決懲處違法違規行為,凈化市場環境,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助力資本市場更好的發揮服務實體經濟功能。
(責任編輯:李春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