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6月19日發佈天津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津證監措施[2020]11號)顯示,經查,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國元證券”,000728.SZ)天津前進道證券營業部財富顧問(行銷經理)閆復、李昂存在委託他人從事客戶招攬活動的行為,國元證券天津前進道證券營業部對員工客戶招攬活動管理不到位,未能嚴格規範工作人員執業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
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天津證監局決定對國元證券天津前進道證券營業部採取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國元證券天津前進道證券營業部應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內控合規管理,強化員工執業行為監督,提高員工合規展業意識,規範開展客戶招攬活動。
天津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津證監措施[2020]9號)顯示,經查,閆復在國元證券天津前進道證券營業部任職財富顧問(行銷經理)期間委託他人從事客戶招攬活動。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八)項規定。根據《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天津證監局決定對閆復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天津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津證監措施[2020]10號)顯示,經查,李昂在國元證券天津前進道證券營業部任職財富顧問(行銷經理)期間委託他人從事客戶招攬活動。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八)項規定。根據《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天津證監局決定對李昂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國元證券前身為北京化二股份有限公司,是經北京市人民政府京證函[1997]26號文批准,由北京化學工業集團獨家發起,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社會公眾股于1997年6月16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2007年10月,北京化二以新增股份吸收合併國元證券。2007年10月25日起公司名稱變更為"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國元金融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21.43%。
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資料顯示, 閆復2016年8月31日在國元證券登記註冊一般證券業務執業崗位,2019年6月15日機構內變更為證券投資諮詢(投資顧問)執業崗位。2020年5月27日,登記狀態變更為離職登出。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開展各項業務,應當合規經營、勤勉盡責,堅持客戶利益至上原則,並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戶的基本資訊、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誠信記錄等資訊並及時更新。
(二)合理劃分客戶類別和産品、服務風險等級,確保將適當的産品、服務提供給適合的客戶,不得欺詐客戶。
(三)持續督促客戶規範證券發行行為,動態監控客戶交易活動,及時報告、依法處置重大異常行為,不得為客戶違規從事證券發行、交易活動提供便利。
(四)嚴格規範工作人員執業行為,督促工作人員勤勉盡責,防範其利用職務便利從事違法違規、超越許可權或者其他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五)有效管理內幕資訊和未公開資訊,防範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該資訊買賣證券、建議他人買賣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
(六)及時識別、妥善處理公司與客戶之間、不同客戶之間、公司不同業務之間的利益衝突,切實維護客戶利益,公平對待客戶。
(七)依法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保證關聯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當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
(八)審慎評估公司經營管理行為對證券市場的影響,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擾亂市場秩序。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證券經紀人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監管機構和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自律規則以及職業道德,自覺接受所服務的證券公司的管理,履行委託合同約定的義務,向客戶充分提示證券投資的風險。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協會負責制定有關自律規則,組織或者辦理證券經紀人的資格考試、註冊登記、證書印製與後續職業培訓,並可以對證券公司委託、管理證券經紀人的情況和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自律規則的證券公司和證券經紀人予以紀律處分。
協會建立證券經紀人數據庫,向社會公眾提供證券經紀人執業註冊登記資訊的查詢服務。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將與證券經紀人有關的管理制度、證券經紀人制度啟動實施方案報公司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經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現場核查,確認其相關管理制度、內控機制和技術系統已經建立並能有效運作,證券經紀人制度啟動實施方案合理可行,證券經紀業務已經滿足合規要求後,證券公司方可委託證券經紀人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證券營業部在啟動實施證券經紀人制度前,應當將證券公司與證券經紀人有關的管理制度和證券經紀人制度啟動實施方案報所在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並接受所在地證監會派出機構的監管。
與證券經紀人有關的管理制度,應當至少包括證券經紀人的資格管理、委託合同管理、執業前和後續職業培訓、證書管理、行為規範、報酬計算與支付方式以及本規定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事項等內容;證券經紀人制度啟動實施方案,應當至少包括實施該制度的證券營業部的選擇標準和確定程式、實施該制度的基本步驟等內容。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前進道證券營業部採取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前進道證券營業部:
經查,你營業部財富顧問(行銷經理)閆復、李昂存在委託他人從事客戶招攬活動的行為,你營業部對員工客戶招攬活動管理不到位,未能嚴格規範工作人員執業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
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營業部採取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營業部應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內控合規管理,強化員工執業行為監督,提高員工合規展業意識,規範開展客戶招攬活動。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天津證監局
2020年6月19日
關於對閆復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閆復:
經查,你在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前進道證券營業部任職財富顧問(行銷經理)期間委託他人從事客戶招攬活動。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八)項規定。根據《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天津證監局
2020年6月19日
關於對李昂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李昂:
經查,你在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前進道證券營業部任職財富顧問(行銷經理)期間委託他人從事客戶招攬活動。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八)項規定。根據《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天津證監局
2020年6月19日
(責任編輯:朱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