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份,港交所修訂發佈《上市規則》,引入新的庫存股份機制(簡稱“庫存股新規”)。庫存股新規于6月11日正式生效。
庫存股是指上市公司回購並以庫存方式持有的非流通股票,可供以後再出售。庫存股新規明確,上市公司可以申請豁免權,在業績發佈前的靜默期內進行股票回購;且回購所得的股份無需儘快登出,以庫存股形式存在。同時,在註冊地法律和上市公司章程允許的前提下,庫存股可以用來穩定股價、靈活融資、股權激勵、支付收購資産的對價等。
沙利文捷利(深圳)雲科技有限公司研究總監袁梅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庫存股新規推出後,港股公司回購不用登出,或便利更多公司發起回購。同時,港交所與時俱進修改《上市規則》,與國際市場接軌,有助於提升港股市場的國際競爭力。
便利更多港股公司回購
此前,為了防止公司通過頻繁回購和再出售庫存股,操縱市場或內幕交易,修訂前的《上市規則》規定港股公司回購的股份必須登出。
從回購數據來看,2020年至2023年,港股的年度回購家數雖逐年遞增,但數量仍未超過250家。
今年以來截至6月10日記者發稿,共有172家港股公司實施回購,佔全市場港股公司的比例僅為7%,超九成港股公司未實施回購。
業內人士認為,港交所原有的回購規則存在諸多限制,包括較為嚴格的時間限制、最低公眾人士持股量、回購後30天內不得發行新股等要求,一定程度抑制了港股公司的回購意願。
中信建投非銀金融行業首席分析師趙然分析稱,在原有規則下,港股公司進行回購面臨較為嚴格的時間限制,其在靜默期內缺乏有效的市值管理手段來穩定公司股價,不利於股東回報水準的提升和公司股價的穩定。
去年以來,港交所推動回購規則的修訂,便利港股公司發起回購。去年10月27日,港交所刊發諮詢文件,就建議修訂《上市規則》以推出庫存股份機制徵詢市場意見。今年4月12日,港交所發佈修訂後的《上市規則》,引入新的庫存股機制,允許上市發行人以庫存股形式持有回購股份,在6月11日正式生效。
庫存股新規下,港股公司可向港交所申請豁免資格,在業績靜默期進行回購。據不完全統計,今年以來,包括太古股份、百勝中國、快手-W、友邦保險等公司的股份回購計劃,已申請回購靜默期的豁免資格。
保障中小股東權利
港交所在庫存股新規中也建立了相應的保障措施,確保上市公司合規,防範上市公司通過頻繁回購及轉售庫存股來操縱市場,保障中小股東的權利。
在資訊披露要求方面,港股上市公司需要在公告、翌日披露報表、月報表及年報等披露庫存股份再出售事宜及庫存股份數目的變動,增加了透明度。在時間限制方面,庫存股新規要求,發行人股份購回後的30天內,不得在場內或場外再出售任何庫存股份。在庫存股數量上,港交所並未對上市公司持有的庫存股數量設定任何上限。但是,其要求任何庫存股轉售均應根據股東授權或按比例向股東要約進行,保障發行人股東的利益。
對於新上市申請人來説,可保留其庫存股份,但有6個月的禁售期,之後可以再出售。
此外,為保障中小股東的權利,庫存股新規明確,庫存股的轉售受股東優先購買權的約束,類似于發行新股。再出售庫存股時,發行人必須按比例向所有股東售股,除非獲股東特定授權,或根據股東預先批准的一般性授權進行。並且,港交所規定上市公司持有的庫存股沒有投票權,有助於防止控股股東或大股東利用庫存股作為其鞏固上市公司控制權的手段。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