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A股特別代表人訴訟第二案,“澤達易盛案”以和解方式結案。而此前,A股特別代表人訴訟首案——“康美藥業財務造假案”則以法院判決結束
□和解既令投資者能獲得一定的賠償,又能避免被告破産倒閉或退出市場
□法院通過調解合理分配各方責任,體現了上市公司的主體責任、仲介機構的“看門人”責任以及實控人等的個人責任,引導市場主體歸位盡責
賠付總額超2.8億元、每人平均獲賠3.89萬元、最高獲賠500余萬元……隨著“澤達易盛案”結案,A股特別代表人訴訟有了新判例。
12月26日,上海金融法院審理的投資者訴科創板上市公司澤達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澤達易盛”)及其實控人、高管、仲介機構等12名被告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以調解方式審結。投資者服務中心代表7195名適格投資者獲賠逾2.8億元。其中,單個投資者最高獲賠500余萬元,每人平均獲賠3.89萬元。
上海證券報記者了解到,該案是全國首例涉科創板上市公司特別代表人訴訟,也是中國證券集體訴訟和解第一案。
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浙江大學教授李有星認為,在證券市場因欺詐發行、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中,法院判決和調解都是解決糾紛的方法。“澤達易盛案”調解成功,為我國證券市場欺詐發行、虛假陳述等群體性侵權案件的處理作出了示範。
每人平均獲賠3.89萬元
最高獲賠500余萬元
從上市到退市,澤達易盛只走過了短短3年的資本之路。
2020年6月23日,從事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業務的澤達易盛在科創板上市。上市不到兩年時間,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發佈公告稱,因涉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後經監管部門查明,澤達易盛在上市前後均存在財務造假情形。上市前,公司在招股説明書中虛增營業收入、利潤,編造重大虛假內容,2016年至2019年累計虛增營業收入3.42億元、虛增利潤1.87億元。上市後,公司在2020年年報、2021年年報中連續造假,分別虛增營業收入1.52億元、7104.35萬元,虛增利潤8246.92萬元、2665.78萬元。
今年4月21日,澤達易盛收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因涉及欺詐發行等問題,證監會對澤達易盛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8600萬元罰款;4名責任人員分別處以250萬元至3800萬元不等的罰款。7月7日,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滿15個交易日後,因觸發重大違法退市情形,澤達易盛被上交所終止上市、摘牌。
2023年4月28日,12名投資者一紙訴狀將澤達易盛等多名被告送上法庭。原告投資者認為,被告澤達易盛應對因欺詐發行等虛假陳述行為造成的投資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其餘被告分別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董監高及證券發行時提供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7月21日,投資者服務中心受投資者特別授權,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請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上海金融法院決定適用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式對案件進行審理後,根據“默示加入、明示退出”規則,確定本案適格投資者為7196名。調解期間,有1名投資者申請退出調解,因此最終確認參與調解的投資者為7195名。
經上海金融法院主持調解,各責任主體按照第三方損失核定的賠償金額2.8億余元進行全額賠付。其中,澤達易盛、實控人林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嵐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公司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證券發行的仲介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
記者了解到,本案中,由投保機構代表的實際參與調解的投資者佔全體適格原告投資者的比例高達99.6%,呈現出代表性強、覆蓋面廣的特點。其中,單個投資者最高獲賠500余萬元,每人平均獲賠3.89萬元。
法學專家:
本案具有里程碑意義
“本案在我國證券民事訴訟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邢會強認為,和解勝於判決,證券集體訴訟中的和解尤其值得大力提倡。
作為A股特別代表人訴訟第二案,“澤達易盛案”以和解方式結案。而此前,A股特別代表人訴訟首案——“康美藥業財務造假案”則以法院判決結束。
記者了解到,證券群體性糾紛往往具有涉訴主體範圍廣、爭議問題多且複雜的特徵,案件經歷一審二審,訴訟流程一般為一年以上。受長期訴訟負面影響,上市公司此時的償付能力或已有限。因此,即便案件審結之後,法院判處投資者可以獲得賠償,後者的勝訴權益也有可能無法得到真正保障。
在多名法學人士看來,從民事訴訟角度來看,原告等待法院按照程式依法作出判決是最為省事的做法。但在本案中,投資者服務中心並未消極等待,而是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主動與法院、被告交流溝通,通過和解方式,最大限度地保護了投資者利益。
邢會強解釋稱,和解方式避免了曠日持久的上訴和執行,降低了投資者的維權成本。同時,由於證券集體訴訟金額巨大,如果由法院直接判決被告承擔連帶責任,可能導致責大於過,威懾過度。和解則能夠避免剛性判決的負面作用,既令投資者能獲得一定的賠償,又能避免被告破産倒閉或退出市場。
在華東政法大學副校長羅培新看來,法院通過調解合理分配各方責任,體現了上市公司的主體責任、仲介機構的“看門人”責任以及實控人等的個人責任,引導市場主體歸位盡責。通過調解,7000多名投資者獲得賠付,投資者覆蓋面廣,案件審理做到了公平、適度與均衡,具有重要的示範意義。
李有星表示,根據“默示加入、明示退出”規則,部分投資者不滿意調解方案的或對調解有異議的,可以選擇退出集體訴訟而自行主張權利。退出本案調解的原告投資者,與本案投資者服務中心特別代表人訴訟不再發生關係。投資者可依法另行主張權利。
(責任編輯:朱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