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投資者訴海印股份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在近日取得重大進展。2020年6月28日,《證券日報》記者從原告代理人之一、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獲悉,廣州中院一審已判決海印股份賠償投資者李先生損失6.02萬元,駁回投資者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證券日報》記者在厲健律師展示的一審判決書上看到,綜合雙方的訴辯意見,此案爭議焦點是虛假陳述揭露日的認定問題。被告主張揭露日為2019年6月14日的理據充分,予以採納。也就是説,根據目前一審判決和司法解釋,暫定在 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6月13日期間買入海印股份股票,並在2019年6月14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起訴。索賠條件將以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為準。
“雖然一審判決尚未生效,但被告認可原告李先生損失金額,這對後續案件具有重要參考意義,目前,我們正按最新條件繼續徵集索賠。”厲健律師表示。
海印股份虛假陳述案一審判決
實際上,該事件要追溯到海印股份今年上半年發佈的一則公告。2019年6月12日,海印股份意圖傍上“豬瘟疫苗”概念,海印股份公告稱,可以實現對非洲豬瘟不低於92%有效率預防的“神藥”。消息一經發佈,就引起了市場和監管部門的重點關注。
2019年8月13日,海印股份發佈《關於收到證監會廣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公告顯示,廣東監管局查明,海印股份存在以下違法事實:為合作開展用於防治非洲豬瘟的今珠多糖注射液的産業化運營一事,海印股份與許某太、海南今珠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簽署《合作合同》,于2019年6月12日發佈《關於簽署<合作合同>的公告》,披露了合同簽署情況、合同方介紹、合作協議主要內容、本次合作對公司的影響以及風險提示等。相關資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廣東監管局決定對海印股份給予警告,並處以35萬元罰款;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和金額不等罰款。
根據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規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的,受損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而在處罰決定公佈後,就陸續有投資者以證券虛假陳述為由向廣州中院起訴海印股份索賠。今年3月13日,廣州中院安排部分案件開庭,其中就包括厲健律師代理的上述兩起案件。
“在海印股份案中,股價因信披違法行為導致暴漲、暴跌,投資者受損情況很明顯,因此,雖然違法行為只持續兩天,但受損投資者仍有必要起訴維權,預計符合最新索賠條件的受損投資者還將陸續起訴。”厲健律師進一步指出,“此外,在海印股份信披違法案中,《證券日報》等多家權威媒體及時關注並刊登質疑報道,警報及時拉響,避免了更多投資者因虛假陳述遭受損失,可謂‘功不可沒’,一審判決認定權威媒體報道之日為揭露日,是從司法角度給予充分肯定。”
公開資料顯示,截止到2019年6月30日,海印股份登記股東約8.98萬戶。據海印股份歷史成交顯示,2019年6月12日,公司股票漲幅10.14%,成交金額6271萬元;2019年6月13日,股票漲幅6.03%,成交金額5.15億元;而在2019年6月14日之後,公司股票跌幅最高達到9.88%,成交金額最高達到2.43億元。
對於投資者索賠一事,《證券日報》記者致電海印股份,公司證券部工作人員表示,“有投資者打電話諮詢,公司已建議他們通過法律的正式途徑解決。”
實控人及一致行動人紛紛減持
值得一提的是,在投資者訴海印股份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取得進展之時,海印股份的大股東卻減持動作頻頻。根據相關公告,公司實控人之一邵建聰的一致行動人茂名環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茂名環星”),于2020年6月16日出具了《關於減持公司股份計劃的告知函》,計劃在6個月內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合計不超過8945.17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4%,且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總數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2%。而茂名環星減持的股份來源為2018年通過協議轉讓的方式受讓控股股東廣州海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邵建明、邵建聰所持有的部分股份。
此前海印股份于2020年1月31日披露《關於股東減持股份計劃的預披露公告》。公司實際控制人之一邵建聰計劃于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8月20日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公司股份數量不超過4472.57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2%。截至目前,邵建聰的減持計劃尚在實施期,也就是説未來6個月內兩者合計減持公司股份將達到總股本的5%。
此外,2020年6月12日,海印股份還收到茂名環星及邵建聰出具的《關於減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期間,茂名環星和邵建聰已通過大宗交易的方式累計減持公司股份3085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1.38%。
對於大股東的連續減持,海印股份表示,上述兩者實施減持計劃不會導致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不會對公司治理結構、股權結構及持續性經營造成影響。同時,茂名環星和邵建聰先生具體減持數量及時間點上將慎重考慮,以盡可能減少對公司股價的影響。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