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近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7號)顯示,經查,2016年4月末至7月末,中機國能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機電力”)與蘇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沃科技”,002564.SZ)就重大資産重組展開了商洽,中機電力實控人劉某與天沃科技董事長陳某忠主導並參與了該事項,且多次見面磋商。2016年7月末,雙方就收購方式、收購期限等資産重組的主要內容及停牌時間達成一致意見。2016年9月5日,天沃科技發佈重大資産重組停牌公告。2016年10月31日,天沃科技公告《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決議》以及《蘇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産購買報告書》,事項涉及公司以支付現金的方式收購中機電力80%股權,收購金額28.96億元,佔天沃科技2015年度經審計凈資産100%。2016年11月14日,天沃科技發佈復牌公告,復牌當日及之後連續2個交易日漲停。
天沃科技以現金方式收購中機電力80%股權的資訊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所述“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産的決定”,構成《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所述內幕資訊。該資訊的形成不晚于2016年7月9日,公開時間為2016年10月31日。陳某忠為內幕資訊知情人。
當事人卞忠元自2010年5月8日至2017年4月29日在天沃科技工作。2011年7月7日至2012年5月29日,卞忠元曾擔任天沃科技副總經理,卸任副總經理後改任銷售經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卞忠元曾使用天沃科技配發的臺式機電腦操作證券賬戶進行股票交易。卞忠元還曾向陳某忠推薦天沃科技重大資産重組的潛在對手方。2016年8月4日至14日,卞忠元通過手機電話聯繫陳某忠5次,發送短信2次。
卞忠元因工作關係結識客戶邵某雄的下屬姜某原。2016年8月上旬,卞忠元直接或間接通過姜某原、邵某雄、羅某等人借用了託管在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申萬宏源”,000166.SZ)衢州縣西街營業部的“劉某1”“陸某蘭”證券賬戶用於交易“天沃科技”。上述兩證券賬戶出借時均具備開戶時間長、無資産、與天沃科技無關等特徵。2016年8月17日,卞忠元使用前妻“宋某霞”銀行賬戶轉賬600萬元至“劉某康”銀行賬戶,同日,該600萬元從“劉某康”銀行賬戶轉出至“陸某蘭”銀行賬戶隨即又轉入“劉某1”銀行賬戶,此後“劉某1”銀行賬戶陸續轉回部分資金到“陸某蘭”銀行賬戶。卞忠元利用上述資金交易“天沃科技”。
2016年8月18日,卞忠元借用“劉某1”“陸某蘭”2個證券賬戶大量買入天沃科技股票。其中,“劉某1”證券賬戶于2018年8月18日、25日買入“天沃科技”;“陸某蘭”證券賬戶于2016年8月19日買入“天沃科技”,其中用於買入“天沃科技”的資金佔該賬戶全部資金的86.57%。除上述交易外,在2016年9月5日“天沃科技”停牌前,上述兩賬戶未再進行其他任何股票交易。兩賬戶分別累計買入“天沃科技”38.83萬股和31.99萬股,金額分別為291.04萬元和242.34萬元。2016年11月14日“天沃科技”復牌,2016年11月30日,“劉某1”和“陸某蘭”證券賬戶中的“天沃科技”被全部賣出,獲利分別為79.29萬元和62.90萬元。
卞忠元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沒收卞忠元違法所得142.20萬元,並處以426.59萬元的罰款,共計罰沒568.79萬元。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前述天沃科技陳某忠係陳玉忠,自2009年6月20日至2019年2月1日任天沃科技3屆董事長。天沃科技成立於2001年3月31日,註冊資本8.69億元,于2011年3月10日在深交所掛牌,俞錚慶為法定代表人,司文培現任董事長,截至2019年9月30日,上海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電氣”,601727.SH)為第一大股東,持股1.32億股,持股比例15%,陳玉忠為第二大股東,持股1.31億股,持股比例14.87%。
中機電力成立於2002年10月30日,註冊資本1億人民幣,韓臻為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總經理、俞錚慶為董事長,天沃科技為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80%。
天沃科技2016年10月31日發佈的《第三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決議的公告》顯示,天沃科技擬以現金方式向中國能源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余氏投資控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能協投資諮詢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上海能衡電力管理諮詢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上海協電電力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上海逸合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青島光控低碳新能股權投資有限公司、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聯創股權投資有限合夥企業、廣州德同凱得創業投資有限合夥企業、深圳市德同富坤創業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上海永鈞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深圳同策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寧波同策軒能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孔德昭、賈鵬、張貞智購買其合計持有的中機國能電力工程有限公司80%的股權(對應註冊資本人民幣 8000萬元)。本次交易的作價以2016年7月31日為評估基準日標的資産的評估值為參考,經各方協商後標的資産的作價為人民幣28.96億元。
其中,中國能源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向天沃科技轉讓其持有的中機電力23.62%的股權,對價為人民幣8.55億元;余氏投資控股(上海)有限公司向天沃科技轉讓其持有的中機電力12.17%的股權,對價為人民幣4.41億元;上海協電電力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向天沃科技轉讓其持有的中機電力9.45%的股權,對價為人民幣3.42億元;上海能協投資諮詢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向天沃科技轉讓其持有的中機電力3.00%的股權,對價為人民幣1.09億元;上海能衡電力管理諮詢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向天沃科技轉讓其持有的中機電力2.00%的股權,對價為人民幣7240萬元;上海逸合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向天沃科技轉讓其持有的中機電力6.87%的股權,對價為人民幣2.49億元;青島光控低碳新能股權投資有限公司向天沃科技轉讓其持有的中機電4.03%的股權,對價為人民幣1.46億元;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聯創股權投資有限合夥企業向天沃科技轉讓其持有的中機電力2.22%的股權,對價為人民幣8018.80萬元;廣州德同凱得創業投資有限合夥企業向天沃科技轉讓其持有的中機電力1.29%的股權,對價為人民幣4615.31萬元;深圳市德同富坤創業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向天沃科技轉讓其持有的中機電力0.58%的股權,對價為人民幣2085.02萬元;上海永鈞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向天沃科技轉讓其持有的中機電1.33%的股權,對價為人民幣4811.59萬元;深圳同策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向天沃科技轉讓其持有的中機電力0.40%的股權,對價為人民幣1443.48萬元;寧波同策軒能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向天沃科技轉讓其持有的中機電力 12.50%的股權,對價為人民幣4.53億元;孔德昭向天沃科技轉讓其持有的中機電力 0.27%的股權,對價為人民幣962.53萬元;賈鵬向天沃科技轉讓其持有的中機電力0.24%的股權,對價為人民幣865.73萬元;張貞智向天沃科技轉讓其持有的中機電力0.04%的股權,對價為人民幣159.97萬元。
就本次交易涉及的轉讓價款,由天沃科技在《現金購買資産協議書》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交易對方指定賬戶支付8.69億元,剩于款項分5筆分別支付。
天沃科技2016年10月31日發佈的《重大資産購買報告書》顯示,中機電力資産總額為70.08億元,天沃科技為68.80億元,比值101.86%;中機電力凈資産為8.15億元,天沃科技為28.75億元,比值100.74%;中機電力營業收入為41.93億元,天沃科技為19.67億元,比值213.11%。
天沃科技2016年12月24日發佈的《關於重大資産購買過戶情況的補充公告》顯示,截止目前,本次交易已完成標的資産中機國能電力工程有限公司80%股權工商變更登記。
《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産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産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産、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産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産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髮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産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資訊,為內幕資訊。 下列資訊皆屬內幕資訊: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産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産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資訊。
《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利用內幕資訊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內幕資訊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卞忠元)
〔2020〕7號
當事人:卞忠元,男,1973年1月出生,住址:江蘇省昆山市玉山鎮。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卞忠元內幕交易蘇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沃科技)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卞忠元的申請,我會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卞忠元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卞忠元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資訊的形成及公開過程
2016年4月末至5月中旬,中機國能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機電力)實際控制人劉某與天沃科技董事長陳某忠商討中機電力借殼上市事宜,後因在收購條件上存在分歧,雙方終止談判。
2016年7月9日,劉某電話聯繫陳某忠,希望重啟重大資産重組談判,陳某忠表示同意。其後,陳某忠頻繁赴上海與劉某見面磋商。2016年7月末,雙方就收購方式、收購期限等資産重組的主要內容及停牌時間達成一致意見。
2016年9月5日,天沃科技發佈重大資産重組停牌公告。
2016年10月31日,天沃科技公告《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決議》以及《蘇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産購買報告書》,事項涉及公司以支付現金的方式收購中機電力80%股權,收購金額28.96億元,佔天沃科技2015年度經審計凈資産100%。
2016年11月14日,天沃科技發佈復牌公告,復牌當日及之後連續2個交易日漲停。
天沃科技以現金方式收購中機電力80%股權的資訊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所述“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産的決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所述內幕資訊。該資訊的形成不晚于2016年7月9日,公開時間為2016年10月31日。陳某忠為內幕資訊知情人。
二、卞忠元交易“天沃科技”股票情況
(一)卞忠元控制並使用“劉某1”“陸某蘭”證券賬戶交易“天沃科技”的情況
卞忠元因工作關係結識客戶邵某雄的下屬姜某原。2016年8月上旬,卞忠元直接或間接通過姜某原、邵某雄、羅某等人借用了託管在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萬宏源證券)衢州縣西街營業部的“劉某1”“陸某蘭”證券賬戶用於交易“天沃科技”。上述兩證券賬戶出借時均具備開戶時間長、無資産、與天沃科技無關等特徵。
2016年8月17日,卞忠元使用前妻“宋某霞”銀行賬戶轉賬600萬元至“劉某康”銀行賬戶,同日,該600萬元從“劉某康”銀行賬戶轉出至“陸某蘭”銀行賬戶隨即又轉入“劉某1”銀行賬戶,此後“劉某1”銀行賬戶陸續轉回部分資金到“陸某蘭”銀行賬戶。卞忠元利用上述資金交易“天沃科技”。
2016年8月18日,卞忠元借用“劉某1”“陸某蘭”證券賬戶首日即大量買入“天沃科技”。其中,“劉某1”證券賬戶于2018年8月18日、25日買入“天沃科技”;“陸某蘭”證券賬戶于2016年8月19日買入“天沃科技”,其中用於買入“天沃科技”的資金佔該賬戶全部資金的86.57%。
除上述交易外,在2016年9月5日“天沃科技”停牌前,上述兩賬戶未再進行其他任何股票交易。兩賬戶分別累計買入“天沃科技”388,300股和319,900股,金額分別為2,910,397元和2,423,390元。
2016年11月14日“天沃科技”復牌,2016年11月30日,“劉某1”和“陸某蘭”證券賬戶中的“天沃科技”被全部賣出,獲利分別為792,925.54元和629,027.10元。
卞忠元在詢問筆錄中承認上述交易係其通過1862××××263和1364××××666的手機委託下單完成。
2016年12月1日,卞忠元將“劉某1”銀行賬戶中全部資金轉出至“陸某蘭”銀行賬戶,隨後,又將“陸某蘭”銀行賬戶全部資金轉出至“宋某霞”銀行賬戶。該事實表明,“劉某1”“陸某蘭”證券賬戶資金來源去向均為“宋某霞”銀行賬戶,資金由卞忠元實際支配。
(二)卞忠元與內幕資訊知情人陳某忠的關係及聯絡情況
2010年5月8日至2017年4月29日,卞忠元在天沃科技工作。2011年7月7日至2012年5月29日,卞忠元曾擔任天沃科技副總經理,卸任副總經理後改任銷售經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卞忠元曾使用天沃科技配發的臺式機電腦操作“宋某霞”證券賬戶進行股票交易。卞忠元還曾向陳某忠推薦天沃科技重大資産重組的潛在對手方。
2016年8月4日至14日,卞忠元使用電話號碼1364××××666的手機主叫陳某忠5次,發送短信2次。2016年8月18日至25日,卞忠元使用“劉某1”“陸某蘭”證券賬戶集中買入“天沃科技”,通信時間與交易時點高度吻合。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通訊記錄、天沃科技相關公告、相關證券賬戶交易記錄、銀行賬戶流水等證據在案證明,足以認定。
卞忠元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公開前,買賣該證券”的行為。
在聽證過程中,卞忠元提出如下申辯意見:
第一,證監會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卞忠元有內幕交易行為。證明卞忠元構成內幕交易的舉證責任在證監會,對於卞忠元是否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內幕資訊的認定不能使用推定的證明方法。
第二,本案在案證據無法推定卞忠元構成內幕交易。一是卞忠元與知情人陳某忠的聯絡是工作需要,且卞忠元與陳某忠的通話覆蓋了所有月份,並非局限于內幕資訊敏感期。二是其曾經交易過涉案股票,其交易行為具有連貫性。三是卞忠元炒股多年,購買涉案股票前了解到中植係重倉該股、國家社保高比例加倉、高管增持、股權激勵等資訊並參考股吧消息,因此具有買入信心。四是從炒股經歷看,其習慣於重倉買入一隻股票,其交易“天沃科技”並沒有背離交易習慣。
第三,卞忠元使用他人賬戶交易涉案股票的原因是單位領導不讓其炒股,認為其炒股影響工作。
綜上,卞忠元請求免於處罰。
我會認為:第一,我會能提供證據證明內幕資訊公開前被處罰人與內幕資訊知情人或者知曉該內幕資訊的人聯絡、接觸,其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資訊高度吻合,且被處罰人不能作出合理説明或者提供證據排除其存在利用內幕資訊從事相關證券交易活動的,即可認定內幕交易行為成立。2016年8月4日至14日,卞忠元使用電話號碼1364××××666的手機主叫陳某忠5次,發送短信2次。2016年8月17日,卞忠元使用宋某霞銀行賬戶轉賬600萬元至“劉某1”“陸某蘭”銀行賬戶,2016年8月18日至25日,卞忠元使用“劉某1”“陸某蘭”證券賬戶集中買入“天沃科技”,通信時間、劃款時間與交易時點高度吻合,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資訊來源。我會認為卞忠元交易“天沃科技”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
第二,卞忠元的解釋不具有合理性,交易行為明顯異常。
首先,卞忠元與知情人陳某忠在其他月份也有緊密的通話聯繫,證明二人關係的密切。卞忠元在給內幕資訊知情人打電話後建倉,通話聯絡異常。
其次,卞忠元稱其交易該股多年,並稱其兒子和宋某霞的證券賬戶亦受其實際控制,上述説法沒有證據支撐。即便上述證券賬戶為卞忠元控制,上述賬戶交易涉案股票的時間集中在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份,2015年6月15日、24日。本案交易行為發生在2016年8月18日、19日、25日。可見,交易涉案股票的行為並沒有呈現出連續性。
再次,中植係入股天沃科技的時間是2016年4月17日,社保基金入股天沃科技的時間是2016年4月25日,天沃科技高管增持發生在2016年4月26日、27日,股吧爆出看多天沃科技言論發生在2016年4月28日,上述事件均發生在內幕資訊形成(2016年7月9日)之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發生在2016年8月5日,而卞忠元並沒有立即建倉。其建倉發生在8月18日,該日期恰是卞忠元與內幕資訊知情人陳某忠在內幕資訊形成後、公開前最後一次聯絡接觸發生後的第四天。
最後,卞忠元的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一是卞忠元借用“劉某1”“陸某蘭”證券賬戶的時間與內幕資訊形成變化的時間一致。2016年8月上旬,卞忠元借用託管在申萬宏源證券衢州縣西街營業部的“劉某1”“陸某蘭”證券賬戶用於交易“天沃科技”。二是轉入資金時間與內幕資訊形成變化的時間一致。2016年8月17日,卞忠元使用宋某霞銀行賬戶轉賬600萬元至“劉某1”“陸某蘭”銀行賬戶。三是買入時間與內幕資訊形成變化的時間一致,2016年8月18日至25日,卞忠元使用“劉某1”“陸某蘭”證券賬戶集中買入“天沃科技”。四是通話聯絡異常,卞忠元在給內幕資訊知情人打電話後建倉,建倉結束後相當長時間內與內幕資訊知情人再無聯絡。
第三,證券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證券賬戶實行開戶交易實名制,單位領導不讓其炒股不能構成卞忠元借用他人證券賬戶交易涉案股票的合理解釋。卞忠元借用他人證券賬戶交易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律法規,規避監管意圖明顯,是典型的違法行為。
綜上,卞忠元在內幕資訊形成後、公開前與內幕資訊知情人陳某忠多次聯絡並借用他人賬戶從事與該內幕資訊相關的證券交易,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資訊來源。我會對卞忠元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
沒收卞忠元違法所得1,421,952.64元,並處以4,265,857.92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3月27日
(責任編輯:李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