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證監會網站公佈了對蘇亞金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楊伯民、徐鵬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江蘇證監局對其執業的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東華能源”,002221.SZ)2017年度內部控制鑒證項目進行了檢查。經查,二人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關注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情況:二人未關注公司是否存在不相容崗位職責未分離的情況,未追查公司的採購、入庫和銷售流程實際流程,部分迴圈測試樣本中出現不相容崗位為同一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第3101號--歷史財務資訊審計或審閱以外的鑒證業務》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
二、獲取的鑒證證據不夠充分適當:二人在執行部分控制測試時,獲取的證據不夠充分適當,不能有效支援鑒證結論,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第3101號--歷史財務資訊審計或審閱以外的鑒證業務》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江蘇證監局認定,上述行為未嚴格遵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相關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要求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及相關執業規範的規定,及時採取措施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品質控制制度,提高執業品質。
《中國註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第3101號--歷史財務資訊審計或審閱以外的鑒證業務》第十三條規定:在計劃和執行其他鑒證業務時,註冊會計師應當保持職業懷疑態度,以識別可能導致鑒證對象資訊發生重大錯報的情況。
《中國註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第3101號--歷史財務資訊審計或審閱以外的鑒證業務》第十四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了解鑒證對象和其他的業務環境事項,以足夠識別和評估鑒證對象資訊發生重大錯報的風險,並設計和實施進一步的證據收集程式。
《中國註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第3101號--歷史財務資訊審計或審閱以外的鑒證業務》第三十四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據此形成鑒證結論。
證據的充分性是對證據數量的衡量。證據的適當性是對證據品質的衡量,即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
《中國註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第3101號--歷史財務資訊審計或審閱以外的鑒證業務》第三十六條規定:在評價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以支援鑒證結論時,註冊會計師應當運用職業判斷,並保持職業懷疑態度。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秉承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嚴格執行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相關規定,完善鑒證程式,科學選用鑒證方法和技術,充分了解被鑒證單位及其環境,審慎關注重大錯報風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合理髮表鑒證結論。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以下為原文:
江蘇證監局關於對蘇亞金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楊伯民、徐鵬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蘇亞金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楊伯民、徐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們執業的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內部控制鑒證項目進行了檢查。經查,你們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關注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情況
你們未關注公司是否存在不相容崗位職責未分離的情況,未追查公司的採購、入庫和銷售流程實際流程,部分迴圈測試樣本中出現不相容崗位為同一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第3101號--歷史財務資訊審計或審閱以外的鑒證業務》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
二、獲取的鑒證證據不夠充分適當
你們在執行部分控制測試時,獲取的證據不夠充分適當,不能有效支援鑒證結論,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第3101號--歷史財務資訊審計或審閱以外的鑒證業務》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我局認定,上述行為未嚴格遵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相關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請你們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及相關執業規範的規定,及時採取措施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品質控制制度,提高執業品質。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0年2月21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