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證監會網站發佈公告稱,對上海東方財富證券研究所有限公司(簡稱“上海東方財富證券研究所”)採取責令改正監督管理措施。
經查,上海東方財富證券研究所在開展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一是未對部分投資者進行適當性評估並提出適當性匹配意見;二是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前未與個別客戶簽訂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三是對客戶進行不實、誤導性行銷宣傳;四是內部控制不健全。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第三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決定對東方財富證券研究所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上海東方財富證券研究所應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要求落實整改,完善內部控制,切實提高合規管理水準。上海東方財富證券研究所應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整改並向上海監管局提交書面整改情況報告,上海監管局將在日常監管中持續關注並視情況進行檢查。
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上海東方財富證券研究所是東方財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持股100%,母公司于2010年3月19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簡稱“東方財富”,股票代碼為:300059。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期貨産品或者提供證券期貨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在銷售産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勤勉盡責,審慎履職,全面了解投資者情況,深入調查分析産品或者服務資訊,科學有效評估,充分揭示風險,基於投資者的不同風險承受能力以及産品或者服務的不同風險等級等因素,提出明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將適當的産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投資者,並對違法違規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經營機構應當制定適當性內部管理制度,明確投資者分類、産品或者服務分級、適當性匹配的具體依據、方法、流程等,嚴格按照內部管理制度進行分類、分級,定期匯總分類、分級結果,並對每名投資者提出匹配意見。
經營機構應當制定並嚴格落實與適當性內部管理有關的限制不匹配銷售行為、客戶回訪檢查、評估與銷售隔離等風控制度,以及培訓考核、執業規範、監督問責等制度機制,不得採取鼓勵不適當銷售的考核激勵措施,確保從業人員切實履行適當性義務。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等監督管理措施。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合規管理,健全內部控制,防範利益衝突,切實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式和要求,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産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投資需求與風險偏好,評估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並以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予以記載、保存。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與客戶簽訂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並對協議實行編號管理。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二)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內容和方式;
(三)證券投資顧問的職責和禁止行為;
(四)收費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爭議或者糾紛解決方式;
(六)終止或者解除協議的條件和方式。
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應當約定,自簽訂協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客戶可以書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協議。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收到客戶解除協議書面通知時,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解除。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應當規範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和客戶招攬行為,禁止對服務能力和過往業績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的行銷宣傳,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及其人員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清理違規業務、責令暫停新增客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上海東方財富證券研究所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
上海東方財富證券研究所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開展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一是未對部分投資者進行適當性評估並提出適當性匹配意見;二是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前未與個別客戶簽訂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三是對客戶進行不實、誤導性行銷宣傳;四是內部控制不健全。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第三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公司應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要求落實整改,完善內部控制,切實提高合規管理水準。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整改並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情況報告,我局將在日常監管中持續關注並視情況進行檢查。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0年1月23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