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網站昨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吉證監決〔2020〕3號)顯示,經查,立信中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立信中聯”)在執業金鴻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鴻控股”,000669.SZ)2018年內部控制審計報告項目及財務報告審計項目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 內部控制審計報告項目存在的問題
貸款使用用途監控控制測試執行不到位。立信中聯將公司短期融入資金用於長期資産投資的事項列為內控審計報告強調事項,但未見了解公司對貸款使用用途監控的控制執行情況,未執行其他與強調事項段相關的控制測試程式。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第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二、 財務報告審計項目存在的問題
(一)利用專家工作不到位。立信中聯將公司固定資産、在建工程及商譽的減值列為關鍵審計事項,利用了公司聘請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但未見充分復核評估機構職業判斷的合理性與恰當性,包括資産組的劃分、減值測試方法和模型的確定、關鍵參數(如預測期增長率、穩定期增長率、利潤率)的選取、減值損失的分攤等內容,僅對收益法折現率進行了復核;亦未見復核評估機構採用的關鍵假設與歷史數據的相關性、完整性和準確性。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二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審計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二)未充分關注減值的依據和合理性。公司依據評估機構出具的諮詢報告,將張家口中油金鴻天然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油金鴻”)的在建工程——中低壓管網工程、洋河新區全額計提減值準備1.76億元、固定資産——城市管網計提減值準備9870.70萬元,評估機構認為減值原因一是公司債務危機,為改善流動性對不能快速産生效益的資産停止投資,二是政府規劃變更以及徵地拆遷困難,三是無轉讓市場,但未見項目組獲取公司停止投資決策、政府規劃變更等相關證據,未見關注評估機構評估有效金額為0元的合理性;中油金鴻其餘在建工程、固定資産(主要是長輸管線、其他管網)賬面凈值分別為1126.02萬元、1.96億元,未計提減值準備,未見項目組對中油金鴻該部分在建工程、固定資産是否存在減值跡象進行復核。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二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審計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三)未關注減值測試計算過程的合理性。懷來中油金鴻燃氣有限公司2018年分別計提固定資産和在建工程減值1523.14萬元、4895.14萬元。審計報告顯示,懷來中油金鴻燃氣有限公司在建工程減值主要原因為“因支線管線需要穿越鐵路6處,同時周邊賠償要求較高,施工難度大。由於資金緊張,公司目前無力投資”,評估機構將固定資産與在建工程作為一個資産組計算可收回金額。評估機構未考慮在建工程未來可能恢復建設預計發生的資本性支出和帶來的收入增長,僅依據固定資産歷史收益情況及未來市場發展預測收入,資産組減值原因與資産組劃分、收益預測與減值損失的分攤存在矛盾,未見立信中聯關注並説明原因。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四)商譽減值審計工作不到位。未充分獲取商譽減值審計證據。蘇州天泓燃氣資産組可收回金額為擬出售價格,但在計算商譽減值金額時運用的可收回金額與股權轉讓協議中股權轉讓價款、評估報告評估金額,均不一致,未見立信中聯充分獲取相關可收回金額的審計證據。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五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審計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第十八條的規定。
重新計算程式不到位。金鴻控股享有蘇州天泓燃氣有限公司80%股權,公司在計算蘇州天泓資産組商譽減值過程中,資産組賬面價值中包含了歸屬於少數股東的商譽價值,測算整體商譽減值準備為2621.10萬元,歸屬金鴻控股的商譽減值準備也為2621.10萬元,未扣除歸屬於少數股東減值準備,未見立信中聯關注計提金額的準確性。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審計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綜上,立信中聯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吉林證監局決定對立信中聯及簽字註冊會計師高凱、周赫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立信中聯成立於2013年10月31日,鄧超等人為大股東,各持股5.07%,在全國共13家分支機構。當事人高凱就職于立信中聯,在所內無職務,于2008年6月20日獲得批准註冊;周赫然,就職于立信中聯,在所內無職務,大專學歷,于2016年12月21日獲得批准註冊。
金鴻控股成立於1985年2月11日,註冊資本6.8億元,于1996年12月10日在深交所掛牌,王議農為法定代表人,截至2019年9月30日,新能國際投資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1.59億股,持股比例23.41%。
《中國註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以職業懷疑態度計劃和執行鑒證業務,獲取有關鑒證對象資訊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的充分、適當的證據。
註冊會計師應當及時對制定的計劃、實施的程式、獲取的相關證據以及得出的結論作出記錄。
《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第四條規定:註冊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審計工作,應當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為發表內部控制審計意見提供合理保證。
註冊會計師應當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審計意見,並對內部控制審計過程中注意到的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增加“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
《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第十五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與內部控制相關的風險,確定擬實施審計程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範圍,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與內部控制相關的風險越高,註冊會計師需要獲取的證據應越多。
《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第十八條規定:註冊會計師對於內部控制運作偏離設計的情況(即控制偏差),應當確定該偏差對相關風險評估、需要獲取的證據以及控制運作有效性結論的影響。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設計和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二條規定:如果用作審計證據的資訊在編制時利用了管理層的專家的工作,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管理層的專家的工作對實現註冊會計師目的的重要性,並在必要的範圍內實施下列程式:
(一)評價管理層的專家的勝任能力、專業素質和客觀性;
(二)了解管理層的專家的工作;
(三)評價將管理層的專家的工作用作相關認定的審計證據的適當性。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審計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第十八條規定:當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的規定應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會計估計的性質,並實施下列一項或多項程式:
(一)確定臨近審計報告日發生的事項是否提供了與會計估計相關的審計證據;
(二)測試管理層如何作出會計估計以及作出會計估計的依據;在這種情況下,註冊會計師應當評價採用的計量方法在特定情況下是否恰當,以及根據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確定的計量目標,管理層使用的假設是否合理;
(三)測試與管理層如何作出會計估計相關的控制的運作有效性,並實施恰當的實質性程式;
(四)作出註冊會計師的點估計或區間估計,以評價管理層的點估計。
在執行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時,註冊會計師應當:
(一)如果使用有別於管理層的假設或方法,充分了解管理層的假設或方法,以確定在形成點估計或區間估計時已考慮了相關變數,並評價與管理層的點估計存在的任何重大差異;
(二)如果認為使用區間估計是恰當的,基於可獲得的審計證據來縮小區間,直至該區間範圍內的所有結果均可被視為合理。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審計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第二十三條規定:
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獲取的審計證據,評價財務報表中的會計估計在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下,是合理的還是存在錯報。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五條規定: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註冊會計師應當確定需要修改或追加哪些審計程式予以解決,並考慮存在的情形對審計其他方面的影響:
(一)從某一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與從另一來源獲取的不一致;
(二)註冊會計師對用作審計證據的資訊的可靠性存有疑慮。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秉承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嚴格執行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相關規定,完善鑒證程式,科學選用鑒證方法和技術,充分了解被鑒證單位及其環境,審慎關注重大錯報風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合理髮表鑒證結論。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立信中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高凱、周赫然的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吉證監決〔2020〕3號
立信中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高凱、周赫然:
我局對你們執行的金鴻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鴻控股”或“公司”)2018年內部控制審計報告項目(立信中聯專審字[2019]C-0038號)及財務報告審計項目(立信中聯審字[2019]C-0022號)進行了專項檢查。經查,發現你們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內部控制審計報告項目存在的問題
貸款使用用途監控控制測試執行不到位。你們將公司短期融入資金用於長期資産投資的事項列為內控審計報告強調事項,但未見了解公司對貸款使用用途監控的控制執行情況,未執行其他與強調事項段相關的控制測試程式。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第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二、財務報告審計項目存在的問題
(一)利用專家工作不到位
你們將公司固定資産、在建工程及商譽的減值列為關鍵審計事項,利用了公司聘請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但未見充分復核評估機構職業判斷的合理性與恰當性,包括資産組的劃分、減值測試方法和模型的確定、關鍵參數(如預測期增長率、穩定期增長率、利潤率)的選取、減值損失的分攤等內容,僅對收益法折現率進行了復核;亦未見復核評估機構採用的關鍵假設與歷史數據的相關性、完整性和準確性。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二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審計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二)未充分關注減值的依據和合理性
公司依據評估機構出具的諮詢報告,將張家口中油金鴻天然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油金鴻”)的在建工程——中低壓管網工程、洋河新區全額計提減值準備17,615.79萬元、固定資産——城市管網計提減值準備9,870.70萬元,評估機構認為減值原因一是公司債務危機,為改善流動性對不能快速産生效益的資産停止投資,二是政府規劃變更以及徵地拆遷困難,三是無轉讓市場,但未見項目組獲取公司停止投資決策、政府規劃變更等相關證據,未見關注評估機構評估有效金額為0元的合理性;中油金鴻其餘在建工程、固定資産(主要是長輸管線、其他管網)賬面凈值分別為1,126.02萬元、19,623.68萬元,未計提減值準備,未見項目組對中油金鴻該部分在建工程、固定資産是否存在減值跡象進行復核。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二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審計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三)未關注減值測試計算過程的合理性
懷來中油金鴻燃氣有限公司2018年分別計提固定資産和在建工程減值1,523.14萬元、4,895.14萬元。審計報告顯示,懷來中油金鴻燃氣有限公司在建工程減值主要原因為“因支線管線需要穿越鐵路6處,同時周邊賠償要求較高,施工難度大。由於資金緊張,公司目前無力投資”,評估機構將固定資産與在建工程作為一個資産組計算可收回金額。評估機構未考慮在建工程未來可能恢復建設預計發生的資本性支出和帶來的收入增長,僅依據固定資産歷史收益情況及未來市場發展預測收入,資産組減值原因與資産組劃分、收益預測與減值損失的分攤存在矛盾,未見你們關注並説明原因。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四)商譽減值審計工作不到位
1.未充分獲取商譽減值審計證據。蘇州天泓燃氣資産組可收回金額為擬出售價格,但在計算商譽減值金額時運用的可收回金額與股權轉讓協議中股權轉讓價款、評估報告評估金額,均不一致,未見你們充分獲取相關可收回金額的審計證據。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五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審計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第十八條的規定。
2.重新計算程式不到位。金鴻控股享有蘇州天泓燃氣有限公司80%股權,公司在計算蘇州天泓資産組商譽減值過程中,資産組賬面價值中包含了歸屬於少數股東的商譽價值,測算整體商譽減值準備為2,621.10萬元,歸屬金鴻控股的商譽減值準備也為2,621.10萬元,未扣除歸屬於少數股東減值準備,未見你們關注計提金額的準確性。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審計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綜上,你們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所及簽字註冊會計師高凱、周赫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提醒你們加強對證券期貨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勤勉盡責履行審計工作義務。同時,採取有效措施提高執業品質,防止類似情況再次發生。請你們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吉林證監局
2020年1月19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