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廣東證監局披露對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張莉萍、楊敢林、陳文鋒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廣東證監局對瑞華所、張莉萍、楊敢林、陳文鋒執業的松德智慧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慧松德(5.110, -0.56, -9.88%))2016年至2018年度與商譽相關的年報審計項目進行了檢查。經查,發現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對制定的審計應對措施執行不到位。對商譽減值設計了包括評價在財務報表中有關商譽減值準備計提的披露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的應對措施,但未執行該應對措施。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301 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二、未對管理層的專家的工作進行恰當評價。一是在對智慧松德的商譽科目執行審計程式時利用了智慧松德聘請的資産評估機構萬隆(上海)資産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萬隆)的評估工作。你們在評價管理層的專家的工作時,未對上海萬隆在評估過程中存在未完整地記錄或披露評估程式履行情況等問題予以關注和評價。二是在對智慧松德的2016年度年報商譽科目執行審計程式時利用了智慧松德聘請的資産評估機構廣東聯信資産評估土地房地産估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信評估)的評估工作。聯信評估在評估過程中存在未恰當評估所得稅支出和資産減值損失對未來現金流量的影響的問題。你們在評價管理層的專家的工作時,未對聯信評估上述問題予以關注和評價。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301 號——審計證據》第十二條的規定。
三、未記錄與管理層對重大事項的討論。在審計過程中與智慧松德管理層就智慧松德子公司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宇精雕)在預測期內CCD視覺定位觸摸屏玻璃精雕機銷量逐年下降、觸摸屏玻璃精雕機銷量逐年增加的合理性進行了溝通,但未形成相關記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131 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二條的規定。
四、未合理評價智慧松德2018年財務報表中與商譽相關的資訊披露是否充分適當。智慧松德2018年商譽發生重大資産減值損失,未按企業會計準則要求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與商譽相關資産組的基本情況、資産組變化的原因以及前期和當期資産組組成情況等資訊。未評價智慧松德財務報表附注中關於與商譽相關資産組的披露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231 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五、審計工作底稿中存在記錄錯誤。一是在審計工作底稿中將“萬隆(上海)資産評估有限公司評估人員”錯誤記錄為“北京華信資産評估有限公司評估人員”;二是在審計工作底稿中將“智慧松德擬以財務報告為目的商譽減值測試涉及的合併大宇精雕後商譽所在的資産組可回收價值的資産評估”錯誤記錄為“利用萬隆(上海)資産評估有限公司對大宇精雕2018年12月31日的股東全部權益進行評估,據以確認收購大宇精雕形成的商譽是否存在減值”。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131 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的規定。
六、未執行充分審計程式識別公司對大宇精雕商譽減值測試使用的資産組賬面價值錯誤。在審計過程中未充分關注智慧松德對大宇精雕2016年商譽減值測試中直接使用了大宇精雕投資成本作為2016年商譽減值測試的資産組賬面價值,未考慮該賬面價值較購買日已調增的情況,未對商譽減值準備的準確性認定獲取充分恰當的審計證據。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301 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綜上,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張莉萍、陳文鋒作為智慧松德2018年年報審計項目的簽字註冊會計師,對上述第一、第三、第四、第五項和第二項第一點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楊敢林、陳文鋒作為智慧松德2016年年報審計項目的簽字註冊會計師,對上述第二項第二點和第六項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決定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責任編輯:李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