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1號)顯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福建證監局對何新海涉嫌超比例持有“東宏股份”(股票代碼:603856)“金禾實業”(股票代碼:002597)股票未按規定報告及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東宏股份”“金禾實業”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何新海違法事實如下:
何新海實際控制使用“何新海”“江某媒”“陳某春”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何新海”“陳某春”證券賬戶資金均來自何新海,“江某媒”證券賬戶資金大部分來源於何新海。
何新海控制賬戶組于2018年7月10日至11月20日持續交易“東宏股份”股票。在賬戶組合計持有“東宏股份”股票的比例首次達5%(2018年7月10日增至約5.14%)、後續持股達到5%(2018年11月20日減至約4.68%)和持股比例變動5%(2018年10月17日增至約10.08%、11月16日減至約5.04%)時,何新海未向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未通知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並繼續交易“東宏股份”股票。
何新海控制賬戶組于2019年3月4日至7月10日持續交易“金禾實業”股票。在賬戶組合計持有“金禾實業”股票的比例首次達5%(2019年3月4日增至約5.12%)和後續持股達5%(2019年3月6日減至約4.92%、3月22日增至約5.22%、4月10日減至約4.73%、4月12日增至約5.15%)時,何新海未向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未通知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並繼續交易“金禾實業”股票。
何新海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所述及《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所述的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福建證監局作出以下處罰決定:
一、對何新海超比例持有“東宏股份”股票未按規定報告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對何新海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東宏股份”股票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80萬元罰款。
二、對何新海超比例持有“金禾實業”股票未按規定報告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對何新海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金禾實業”股票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綜上,對何新海上述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共處以220萬元罰款。
東宏股份為山東東宏管業股份有限公司,山東東宏管業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01月21日在濟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倪立營,公司經營範圍包括開發、製造、銷售鋼絲網骨架塑膠(聚乙烯)類複合管材管件等。截至2019年11月14日,山東東宏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51.56%。截至2018年6月30日,當事人何新海為第五大股東,持股2.43%。至當年9月30日,當事人何新海為第五大股東,持股4.33%。
金禾實業為安徽金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金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專業生産香精香料、食品添加劑、化肥、基礎化工産品的股份制企業。截至2019年9月30日,安徽金瑞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44.83%。當事人何新海為第二大股東,持股3.93%。
《證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
《證券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或者所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1號(何新海)
當事人:何新海,男,1969年4月出生,住址:福建省政和縣。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福建證監局對何新海涉嫌超比例持有“東宏股份”(股票代碼:603856)“金禾實業”(股票代碼:002597)股票未按規定報告及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東宏股份”“金禾實業”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何新海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何新海未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何新海違法事實如下:
何新海實際控制使用“何新海”“江某媒”“陳某春”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何新海”證券賬戶由何新海本人控制使用;“江某媒”證券賬戶實際由何新海控制使用,江某媒按照何新海的指示進行交易;“陳某春”證券賬戶于2015年下半年開始由陳某春借給何新海,由何新海控制使用。“何新海”“陳某春”證券賬戶資金均來自於何新海,“江某媒”證券賬戶資金大部分來源於何新海。
何新海控制賬戶組于2018年7月10日至11月20日持續交易“東宏股份”股票。在賬戶組合計持有“東宏股份”股票的比例首次達5%(2018年7月10日增至約5.14%)、後續持股達到5%(2018年11月20日減至約4.68%)和持股比例變動5%(2018年10月17日增至約10.08%、11月16日減至約5.04%)時,何新海未向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未通知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並繼續交易“東宏股份”股票。
何新海控制賬戶組于2019年3月4日至7月10日持續交易“金禾實業”股票。在賬戶組合計持有“金禾實業”股票的比例首次達5%(2019年3月4日增至約5.12%)和後續持股達5%(2019年3月6日減至約4.92%、3月22日增至約5.22%、4月10日減至約4.73%、4月12日增至約5.15%)時,何新海未向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未通知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並繼續交易“金禾實業”股票。
上述違法事實,有證券賬戶開戶資料、證券賬戶交易記錄、銀行賬戶資金往來記錄、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何新海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及《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所述“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福建證監局作出以下處罰決定:
一、對何新海超比例持有“東宏股份”股票未按規定報告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對何新海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東宏股份”股票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80萬元罰款。
二、對何新海超比例持有“金禾實業”股票未按規定報告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對何新海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金禾實業”股票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綜上,對何新海上述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共處以220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監會稽查局和福建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福建證監局
2019年12月23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