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104號)顯示,經查,北京天相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簡稱“天相財富”)在開展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中,在業務推廣和客戶招攬環節存在行銷人員進行虛假、誇大、誤導性宣傳和承諾收益的情形。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按照《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責令天相投顧改正,暫停新增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客戶3個月。天相財富應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立即開展全面整改工作,嚴格落實《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相關規定,切實提高合規管理水準,按月向北京監管局報送整改進度情況,于3個月內完成整改並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天相財富為天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北京天相管理諮詢有限公司則持有天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51%股份。天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董事長林義相直接持有天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20.9%股份,並全資持有北京天相管理諮詢有限公司。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應當規範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和客戶招攬行為,禁止對服務能力和過往業績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的行銷宣傳,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及其人員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清理違規業務、責令暫停新增客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北京天相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2019〕104號
關於對北京天相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暫停新增客戶措施的決定
北京天相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開展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中,在業務推廣和客戶招攬環節存在行銷人員進行虛假、誇大、誤導性宣傳和承諾收益的情形。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按照《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改正,暫停新增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客戶3個月。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立即開展全面整改工作,嚴格落實《暫行規定》相關規定,切實提高合規管理水準,按月向我局報送整改進度情況,于3個月內完成整改並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19年10月14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