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6月25日消息,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日前印發《關於實施設備更新貸款財政貼息政策的通知》,明確中央財政會同有關方面實施設備更新貸款財政貼息政策。
《通知》指出,經營主體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要求實施設備更新行動,納入相關部門確定的備選項目清單,且銀行向其發放的貸款獲得中國人民銀行設備更新相關再貸款支援的,中央財政對經營主體的銀行貸款給予貼息。備選項目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等部門協商確定。
在貼息標準方面,銀行向經營主體發放的貸款符合再貸款報銷條件的,中央財政對經營主體的銀行貸款本金貼息1個百分點。按照相關貸款資金劃付供應商賬戶之日起予以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2年。
期限條件方面,在《國務院關於印發〈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印發之日(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經營主體簽訂貸款合同、設備購置或更新改造服務採購合同,且相關貸款資金髮放至經營主體並劃付供應商賬戶的,可享受貼息政策。結合中國人民銀行設備更新相關再貸款額度使用情況,可視情延長政策實施期限。
《通知》明確了貸款和貼息流程。在貸款申請方面,經營主體實施設備更新,凡納入相關部門確定的備選項目清單的,可向所在地的相關經辦銀行提出設備更新貸款申請,並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貸款審核和發放方面,經辦銀行參考相關部門確定的備選項目清單,按照市場化原則審核、審批經營主體的貸款申請,自主決策是否發放貸款及發放貸款條件,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及時審批放款。
在貼息資金申請方面,經辦銀行的省級分支機構按季度匯總已發放貸款,向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提出貼息資金申請。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經辦銀行貼息資金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按一個季度貼息資金需求的80%撥付至相關經辦銀行省級分支機構。
為強化監督管理,《通知》要求,確保專款專用。經營主體要確保將貸款資金專項用於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嚴禁虛報、冒領、套取、截留、擠佔、挪用貸款資金,嚴禁將貸款資金用於償還企業其他債務或投資、理財等套利活動。對於未用於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的,一經發現,取消享受優惠政策支援資格,追回中央財政貼息資金,並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專家認為,實施設備更新貸款財政貼息政策有助於發揮好財政資金“四兩撥千斤”撬動作用,助力投資和消費,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
(責任編輯:朱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