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32號)顯示,經查,當事人蔡小如作為福州達華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華智慧”,002512.SZ)控股股東,于2018年9月7日至11月26日累計質押了所持有的“達華智慧”6756萬股,佔蔡小如本人所持有達華智慧股份的26.23%,佔公司總股本的6.17%。上述質押情況遲至2018年12月6日才對外披露。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以下簡稱《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根據《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對蔡小如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警示蔡小如加強對有關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切實提高資訊披露意識,嚴格按照規定配合上市公司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
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截至2019年3月3日,當事人蔡小如共計持有達華智慧2.58億股,持股比例為23.51%,為第一大股東,是達華智慧實際控制人。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四十六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以下事件時,應當主動告知上市公司董事會,並配合上市公司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二)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
(三)擬對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産或者業務重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應當披露的資訊依法披露前,相關資訊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交易異常情況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向上市公司作出書面報告,並配合上市公司及時、準確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其股東權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內幕資訊。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蔡小如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蔡小如:
經查,你作為福州達華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華智慧或公司,股票簡稱“達華智慧”)控股股東,于2018年9月7日至11月26日累計質押了所持有的“達華智慧”6,756萬股,佔你本人所持有達華智慧股份的26.23%,佔公司總股本的6.17%。上述質押情況遲至2018年12月6日才對外披露。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以下簡稱《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根據《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警示你加強對有關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切實提高資訊披露意識,嚴格按照規定配合上市公司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福建證監局
2019年7月31日
(責任編輯:張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