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青島國林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林環保”)首發申請上會。國林環保擬於深交所創業板上市,保薦機構為華福證券。國林環保計劃發行不超過不超過1335萬股,擬募集資金為1.70億元,用於基於臭氧-活性炭技術的生活飲用水提標改造項目和補充流動資金。
2015年7月28日國林環保掛牌新三板、2016年3月29日起進入IPO輔導階段。據中國網報道,2016年10月27日,全國股轉系統發佈公告稱,華福證券和北京市海潤律師事務所(簡稱“海潤律所”)對推薦掛牌的國林環保未履行勤勉盡責業務,對華福證券和海潤律所採取提交書面承諾的自律監管措施。
發審委在2018年1月5日發佈的反饋意見中指出:2015年2月,擔任公司副總經理的丁香財、擔任董事的房玉萍因個人資金週轉需要,分別轉讓股份,轉讓股份數量佔其當時所持公司股份總數75萬股的40%。發審委要求國林環保説明丁香財、房玉萍超比例轉讓股份是否構成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2014年至2018年,國林環保實現營業收入分別為1.42億元、1.60億元、1.69億元、2.13億元、3.35億元,實現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分別為1890.18萬元、2944.41萬元、3348.93萬元、4503.06萬元、6090.62萬元。
國林環保經營活動産生的現金流量凈額連續五年低於凈利潤。2014年至2018年,國林環保實現經營活動産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分別為1724.38萬元、1977.26萬元、-513.74萬元、4028.98萬元、1499.09萬元。
2014年至2018年,國林環保應收賬款各期末餘額分別為1.06億元、1.22億元、1.52億元、1.39億元、1.67億元,應收賬款餘額與營業收入佔比分別為74.84%、75.87%、90.26%、65.20%、49.85%。最新招股書披露,截至2017年上半年,國林環保應收賬款餘額1.50億元,佔營業收入的比例一度達到175.42%。
2014年至2018年,國林環保存貨金額分別為4860.61萬元、5981.64萬元、7745.86萬元、1.42億元、1.89億元,佔總資産的比例分別為14.62%、15.15%、18.40%、27.38%、30.84%。
投資有道在報道中稱,國林環保庫存商品均有訂單支援明顯是虛假陳述。以2016年末為例,截至2016年12月31日,國林環保1年以上庫齡的庫存商品為217.00萬元,其中曾經有訂單支援的庫存商品為107.14萬元,而其餘的庫存商品金額為109.86萬元,則應屬於沒有訂單支援的庫存,兩者差別不大,近乎一半對一半。由此可見,報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庫存商品中都包含著以展廳展覽展示用樣機為主的無訂單支援庫存。
報道還指出,銷售員工薪酬的陳述也前後衝突。2015年和2016年,國林環保的銷售人員人數分別為30人和25人,同比下降5人,降幅為16.67%。同期,銷售費用中的職工薪酬分別為522.28萬元和584.75萬元,同比上漲了11.96%。可是,對於上述2016年的銷售員工人數及其平均工資的變動,在國林環保的同一本招股書上是這樣描述的:“2016年較2015年銷售人員人數增加而平均工資降低的原因為提高售後服務品質及加強銷售管理,增加銷售內勤人員,相對普通銷售業務人員,這部分人員工資較低,整體拉低了銷售人員平均工資水準。”
據中國資本觀察報道,記者現場詢問多位國林環保工作人員有關該企業員工待遇問題。有關工作人員則表示,公司目前並沒有按照法定標準,即以工資為基數為員工繳納五險。但是,隨著社保政策的改革,2019年將實行新的社保繳納標準。自2018年7月1日期起,當地職工住房公積金繳納基數調整為2017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社保部門則明確表示,企業不按照工資基數或員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為基數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屬於違法行為。
國林環保毛利率連續三年下滑。2014年至2018年,國林環保綜合毛利率分別為40.71%、46.27%、45.37%、42.37%、40.72%。
和訊網在報道中指出,國林環保主營業務成本與毛利增長不一致。國林環保主營業務成本隨著營收增長逐年上升,但公司毛利潤卻不降反升。2014年至2017年上半年,國林環保主營業務成本分別為8376.32萬元、8612.51萬元、9188.87萬元、4686.85萬元,主營毛利率分別為40.49%、46.01%、45.03%、43.25%。
2014年至2018年,國林環保負債總額分別為1.36億元、1.24億元、1.20億元、1.76億元、2.11億元,資産負債率為(母公司)分別為41.05%、32.02%、29.23%、34.84%、35.24%。
2018年年報顯示,公司4塊土地或房産被抵押:萊西市姜山鎮規劃局四號路北鑫山集團東土地、萊西市姜山鎮規劃局四號路北鑫山集團東廠房、萊西市姜山鎮規劃路一號路南土地、萊西市姜山鎮規劃路一號路南房産;因訴訟1項銀行資産凍結,賬面價值500萬元。上述被被抵押或凍結的資産賬面價值合計9083.77萬元,佔總資産的比例為14.82%。
2014年至2017年上半年,根據招股書披露,國林環保合計股利分配金額為1214.01萬元。
2016年12月16日,裁判文書網發佈的一份民事判決書顯示,國林環保所售南京凈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凈達”)的臭氧發生器轉售山西華晉紡織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西華晉”)後出現電源故障。
中國經濟網記者向國林環保董事會辦公室發去採訪函,截至發稿,未收到回復。
臭氧發生器製造企業擬創業板上市
國林環保專業從事臭氧産生機理研究、臭氧設備設計與製造、臭氧應用工程方案設計與臭氧系統設備安裝、調試、運作及維護。公司産品以大型臭氧發生器為主,涵蓋全系列臭氧發生器及臭氧系統整合設備。
截至2017年12月21日,招股説明書籤署日,丁香鵬持有公司股份1835.60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45.83%,為公司的控股股東。丁香鵬自國林環保成立以來一直擔任公司的董事長,丁香鵬通過其持股以及在董事會中的任職能夠對公司的戰略發展規劃、生産經營、財務政策以及董事選任等重大決策産生重大影響,因此,丁香鵬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丁香鵬,男,1958年12月出生,中國國籍,無永久境外居留權,主要工作經歷為:1979年12月至1983年12月,解放軍後勤學院服役;1984年1月至1987年6月,在青島公路客運公司工作;1987年7月至1994年12月,在青島長途汽車站工作;1994年12月至今,歷任國林環保總經理、董事長。現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朗科電子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國林海産執行董事。
國林環保擬於深交所創業板上市,保薦機構為華福證券。國林環保計劃發行不超過不超過1335萬股,擬募集資金為1.70億元,其中1億元用於基於臭氧-活性炭技術的生活飲用水提標改造項目,7000萬元用於補充流動資金。
國林環保掛牌推薦材料違規 華福證券及律所遭處罰
據中國網報道,2016年10月27日,全國股轉系統發佈公告稱,華福證券和海潤律所對推薦掛牌的國林環保未履行勤勉盡責業務,對華福證券和海潤律所採取提交書面承諾的自律監管措施。
公告顯示,華福證券、海潤律所均未按規定對其推薦掛牌的國林環保董事和高管人員超過公司規定25%的限額轉讓其所持股份事項發表專項審核意見,華福證券和海潤律所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違反監管規定。
全國股轉系統要求華福證券、海潤律所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五個轉讓日內提交書面承諾。書面承諾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對違規事實和和性質的深刻認識、對相關規則的正確理解、整改措施和行為保證。
據了解,國林環保2015年7月28日掛牌新三板、2016年3月29日起進入IPO輔導階段。
中國經濟網記者注意到,發審委在2018年1月5日發佈的反饋意見中指出:2015年2月,擔任公司副總經理的丁香財、擔任董事的房玉萍因個人資金週轉需要,分別轉讓股份,轉讓股份數量佔其當時所持公司股份總數75萬股的40%。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股份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請發行人補充説明:(1)丁香財、房玉萍超比例轉讓股份的法律效力,是否存在法律風險。(2)丁香財、房玉萍超比例轉讓股份是否構成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是否構成本次發行上市的法律障礙。(3)丁香財、房玉萍的誠信情況和履職能力,是否知悉《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任職規定。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核查併發表意見。
經營性現金流凈額連續5年低於凈利潤
2014年至2018年,國林環保實現營業收入分別為1.42億元、1.60億元、1.69億元、2.13億元、3.35億元,實現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分別為1890.18萬元、2944.41萬元、3348.93萬元、4503.06萬元、6090.62萬元。
上圖來源:招股書(2017年12月21日報送)
上圖來源:2018年年報
國林環保經營活動産生的現金流量凈額連續五年低於凈利潤。
2014年至2018年,國林環保實現經營活動産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分別為1724.38萬元、1977.26萬元、-513.74萬元、4028.98萬元、1499.09萬元。
上圖來源:招股書(2017年12月21日報送)
上圖來源:2018年年報
對於經營活動産生的現金流量凈額與凈利潤的差異,國林環保稱,主要係經營性應收項目、經營性應付項目和存貨的變動導致。
2018年應收賬款佔營業收入一半
2014年至2018年,國林環保應收賬款各期末餘額分別為1.06億元、1.22億元、1.52億元、1.39億元、1.67億元,應收賬款餘額與營業收入佔比分別為74.84%、75.87%、90.26%、65.20%、49.85%。
最新招股書披露,截至2017年上半年,國林環保應收賬款餘額1.50億元,佔營業收入的比例一度達到175.42%。
報告期內,國林環保應收賬款週轉率分別為 1.54、1.41、1.23、1.46、2.19。
國林環保表示,報告期內,公司應收賬款規模保持在較高水準,且佔公司營業收入的比例較高。隨著公司業務規模的擴大,應收賬款賬面價值可能保持在較高水準,並影響公司的資金週轉速度和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
2014年至2018年,國林環保應收票據和應收賬款餘額合計1.13億元、1.34億元、1.64億元、1.71億元、2.17億元,與當期營業收入的比例分別為79.56%、83.20%、97.14%、80.28%、64.78%。
上圖來源:招股書(2017年12月21日報送)
上圖來源:2018年年報
上圖來源:2017年年報
存貨逐年上升 2018年末存貨1.89億元
2014年至2018年,國林環保存貨金額分別為4860.61萬元、5981.64萬元、7745.86萬元、1.42億元、1.89億元,佔總資産的比例分別為14.62%、15.15%、18.40%、27.38%、30.84%。
報告期內,國林環保存貨週轉率分別為1.93、1.59、1.34、1.11、1.19。
國林環保存貨主要為原材料、庫存商品及在産品。截至2017年6月30日,原材料餘額為3073.37萬元,佔存貨比例為27.60%;在産品餘額4881.14萬元,佔存貨比例為43.84%;庫存商品餘額為3176.15萬元,佔存貨比例為28.53%。
國林環保稱,公司的存貨餘額較大且逐年增長,這與公司所處行業以及公司的經營模式相聯繫。公司生産的臭氧設備系統需根據客戶需求定制,臭氧設備生産的每一個環節都涉及相應的專有技術,其放電管、變壓器、控制系統、曝氣裝置等重要組件都需要企業儲備相應庫存。因此公司需要自備的原材料品類較多,總量較大;另外,公司的採購模式、生産模式、銷售模式綜合導致存貨佔比較大。
投資有道:庫存商品均有訂單支援明顯是虛假陳述 銷售員工薪酬的陳述前後衝突
據投資有道,國林環保的生産模式是以“以銷定産”來主導,按理説,報告期各期末庫存商品都應有相應的訂單支援,可是招股書對此卻有兩種自相矛盾的説法,真叫人莫衷一是。
據招股書披露,2014年至2017年6月30日,國林環保存貨中的庫存商品金額分別為1112.51萬元、1903.16萬元、1868.85萬元和3176.15萬元。
據招股書披露,從2014年末到2016年末,按庫齡分析,國林環保一年以上高庫齡的庫存商品佔各期末庫存商品餘額之比分別為18.91%、10.84%和11.61%,佔比全部超過10%,都不算低。在上述高庫齡的庫存商品中,除了因原合同變更,在期後已經實現銷售併發貨的庫存商品,算是曾經有訂單支援之外,還包括公司展廳展覽展示用樣機,常用放電體庫備和臭氧發生室等庫存商品,這可能就沒有訂單支援了。
那麼在報告期各期末的1年以上高庫齡庫存商品中,有訂單支援和無訂單支援的庫存商品比例大約是多少呢?
據招股書披露,以2016年末為例,截至2016年12月31日,國林環保1年以上庫齡的庫存商品為217.00萬元,其中曾經有訂單支援的庫存商品為107.14萬元,而其餘的庫存商品金額為109.86萬元,則應屬於沒有訂單支援的庫存,兩者差別不大,近乎一半對一半。由此可見,報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庫存商品中都包含著以展廳展覽展示用樣機為主的無訂單支援庫存。
可是,如上所述,在整個報告期內,國林環保都未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為了解釋為何沒有計提,招股書又搬出了“以銷定産”的生産模式。據招股書披露,“由於公司‘以銷定産’的生産模式,公司報告期內每期期末的在産品和庫存商品均有對應的訂單。期末在産品和庫存商品未出現可變現凈值低於賬面金額的跡象,因此無需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如果我們沒有理解錯誤的話,“庫存商品均有對應的訂單”的意思就是全部庫存商品都是有對應的訂單的,那麼2016年末的國林環保1年以上庫齡的庫存商品中又為什麼只有一半左右的庫存商品曾經有訂單支援了?這不是互相矛盾嗎?
據招股書披露,2015年和2016年,國林環保的銷售人員人數分別為30人和25人,同比下降5人,降幅為16.67%。同期,銷售費用中的職工薪酬分別為522.28萬元和584.75萬元,同比上漲了11.96%。
員工人數下滑,總薪酬增長,勢必帶動每人平均薪酬同比顯著上漲。經簡單計算,2015年和2016年,國林環保的銷售人員每人平均薪酬分別為17.41萬元和23.39萬元,同比增長了34.35%,漲幅相當明顯。
可是,對於上述2016年的銷售員工人數及其平均工資的變動,在國林環保的同一本招股書上是這樣描述的:“2016年較2015年銷售人員人數增加而平均工資降低的原因為提高售後服務品質及加強銷售管理,增加銷售內勤人員,相對普通銷售業務人員,這部分人員工資較低,整體拉低了銷售人員平均工資水準。”這樣的描述直接有兩處矛盾:第一是銷售人員人數沒有增加,從招股書披露的數據來看反而是下降了5人;第二是銷售人員平均工資水準沒有拉低,反倒提高了3成以上。
中國資本觀察:員工薪酬合理性存疑
據中國資本觀察報道,在證監會給出的反饋意見中指出,請發行人説明報告期內生産人員逐年下降的原因和合理性,與産能、産量是否匹配,是否存在勞務派遣或勞務外包用工情況。請發行人説明報告期內生産人員平均薪酬和薪酬總額變動情況和合理性。
該反饋意見同時指出,要求國林環保結合銷售人員和管理人員人數及薪酬的變化情況,補充披露報告期內銷售費用和管理費用中職工薪酬變動的原因及合理性;與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相比並結合當地收入水準説明管理人員工資是否存在低估情況。
就此,記者現場詢問多位國林環保工作人員有關該企業員工待遇問題。據有關工作人員介紹,萊西生産基地員工超過400人,中等職位工資在5000元左右。技術人員的工資偏高,達到6000-7000元。
涉及員工基本福利保障方面的五險一金,有關工作人員則表示,公司目前並沒有按照法定標準,即以工資為基數為員工繳納五險。但是,隨著社保政策的改革,2019年將實行新的社保繳納標準。
據進出國林環保的工作人員介紹,他們月收入在3000元左右的員工,公積金一項僅有80多元。記者諮詢當地公積金管理有關部門,其表示,如果公積金繳納80多元,則屬於按照當地上一年度用人單位月平均最低工資標準(萊西市1602.5元)並按照5%這一最低比例繳納得出的金額。
記者查閱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當地有關規定,自2018年7月1日期起,當地職工住房公積金繳納基數調整為2017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社保部門則明確表示,企業不按照工資基數或員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為基數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屬於違法行為。
假設,國林環保員工每人平均工資4000元,公司員工合計400人,僅公積金一項,如果公司按照法定最低比例為員工繳納,將需要多交120*400*12=57,6000元/年。
毛利率連續三年下滑 重返四年前水準
2014年至2018年,國林環保綜合毛利率分別為40.71%、46.27%、45.37%、42.37%、40.72%。
2014年至2017年1-6月,國林環保主營業務毛利率分別為40.49%、46.01%、45.03%、43.25%。
國林環保主營業務臭氧系統設備沒有同行業國內上市公司,公司選取環能科技、德創環保、碧水源為同行業公司的依據主要為下列公司都服務於環保領域,與公司産品的主要應用領域相同,同時,下列公司都有從事環保設備製造、銷售的業務,與公司屬於的環保專用設備行業類似。
2014年、2015年,國林環保綜合毛利率低於環能科技毛利率,高於德創環保、津膜科技、碧水源毛利率;2016年,國林環保綜合毛利率高於環能科技德創環保、津膜科技、碧水源毛利率。
和訊網:主營業務成本上升 毛利率不降反升遭質疑
據和訊網報道,國林環保成本的構成包括直接材料、人工成本、製造費用等,其中直接材料成本佔比最高。公司産品主要原材料為不銹鋼、硅鋼、銅材等金屬材料。
2014年至2017年上半年,國林環保直接材料成本佔公司主營業務成本的比重分別為 80.01%、75.63%、80.48%和 81.52%。
同時,國林環保主營業務成本也隨著營收增長逐年上升,但公司毛利潤卻不降反升。
報告期內,國林環保主營業務成本分別為8376.32萬元、8612.51萬元、9188.87萬元、4686.85萬元,佔營業成本的比例分別為99.79%、99.88%、99.64%、99.43%;公司主營業務毛利分別為5698.77萬元、7340.68萬元、7526.43萬元、3572.31萬元,主營毛利率分別為40.49%、46.01%、45.03%、43.25%。
此外,國林環保的人工費用也逐年上升,其中主要包括職工薪酬、差旅招待費和運費。2015年、2016年銷售費用增長率分別為20.20%、4.63%,而銷售費用連續增長的主要由於職工薪酬的提高。
對此,發審委要求國林環保2015年生産人員大幅減少而直接人工反而增加的原因,要求説明人員減少對公司報告期內經營成果的影響。
2018年末負債2.11億元 4塊土地或房産被抵押
2014年至2018年,國林環保負債總額分別為1.36億元、1.24億元、1.20億元、1.76億元、2.11億元,資産負債率為(母公司)分別為41.05%、32.02%、29.23%、34.84%、35.24%。
國林環保在招股書中稱,報告期內,受融資渠道的限制,銀行借款一直是公司籌集資金的重要渠道。公司銀行借款以短期借款為主,流動負債比例較高。長期借款係公司建設臭氧系統設備擴産及應用系統整合項目和研發中心項目工程産生的項目借款。
報告期內,國林環保短期借款金額分別為3500.00萬元、2500.00萬元、5000.00萬元、5000.00萬元、5500.00萬元,佔流動負債的33.07%、21.90%、43.03%、28.37%、26.31%。
2018年年報顯示,公司4塊土地或房産被抵押:萊西市姜山鎮規劃局四號路北鑫山集團東土地、萊西市姜山鎮規劃局四號路北鑫山集團東廠房、萊西市姜山鎮規劃路一號路南土地、萊西市姜山鎮規劃路一號路南房産;因訴訟1項銀行資産凍結,賬面價值500萬元。上述被被抵押或凍結的資産賬面價值合計9083.77萬元,佔總資産的比例為14.82%。
四年現金分紅1214萬元
2014年至2017年上半年,根據招股書披露,國林環保合計股利分配金額為1214.01萬元。
2014年3月13日,公司召開2013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了2013年度分紅方案,以2013年末的總股本3600萬股為基數,每10股向股東派發現金股利0.57元,共計派發205.20萬元。
2015年10月8日,公司召開2015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了分紅方案,以2015年8月31日的總股本3600萬股為基數,每10股向股東派發現金股利1.00元,共計派發360.00萬元。
2016年5月4日,公司召開2015年年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了2015年度分紅方案,以2015年末的總股本4005萬股為基數,每10股向股東派發現金股利0.80元,共計派發320.40萬元。
2017年3月27日,公司召開2016年度股東大會,審議並通過《關於公司2016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的議案》;公司擬以2016年12月31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記的總股本4005.00萬股為基數,向全體東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82元(含稅),共計分配328.41萬元(含稅)。
國林環保與南京凈達因産品品質發生法律糾紛
2016年12月16日,裁判文書網發佈的一份民事判決書顯示,國林環保所售南京凈達公司的臭氧發生器轉售山西華晉後出現電源故障。
判決書顯示,2013年10月24日,國林環保公司與南京凈達公司簽訂《設備採購合同》一份,約定:雙方就山西華晉公司項目的設備採購事項簽訂本合同,南京凈達公司向國林環保公司採購空氣源5KG/H臭氧發生系統三套,總價為166萬元,此合同總價含17%增值稅發票;國林環保公司提供的設備(含零配件、隨機工具)必須是全新的,且必須嚴格按附件圖紙的參數標準執行;國林環保公司向南京凈達公司提供的貨物免費保修期為1年,終身質保,保修期、質保期均經國林環保公司正常調試合格、交付給南京凈達公司正常使用且簽署《驗收文件》之日起計算;合同價款支付與結算方式為,合同簽訂後7日內南京凈達公司付30%預付款49.8萬元給國林環保公司,國林環保公司立即發貨至南京凈達公司現場,國林環保公司開具本合同全額增值稅發票給南京凈達公司,南京凈達公司收到發票後,在貨到現場30個工作日內,支付30%款49.8萬元,在設備指導安裝調試完畢後30個工作日內付30%款49.8萬元,如因非國林環保公司原因貨到現場6個月不能安排調試,南京凈達公司也應在貨到現場6個月後7個工作日內付此款項,質保金10%款16.6萬元在1年後無品質問題,全部結清,質保期為1年,為系統設備調試完畢且經南京凈達公司驗收合格後12個月;交貨地點為山西省運城市臨猗縣華晉大道1688號;設備驗收及報告文件,在國林環保公司完成設備安裝調試完畢並通知南京凈達公司後的10天內,南京凈達公司應組織雙方共同對設備進行調試、驗收;國林環保公司交付設備的品質、性能、技術標準、品質要求不符合本合同附件《技術協議》約定的,南京凈達公司有權向國林環保公司提出更換設備、材料及索賠,國林環保公司應在南京凈達公司提出之日起的5天內免費更換合格的設備及材料,由此造成的時間延誤視為國林環保公司未按時交貨,按未按時交貨的違約責任處理。合同附件《技術協議》還約定:需方負責供方供貨範圍以外的貨物,負責所有土建、設備卸車、就位、保管、安裝及安裝材料;供方負責供貨範圍內的供貨,供方負責將設備運送至需方指定地點,負責供貨設備的指導安裝及調試,並對設備保修期內的設備品質負責。南京凈達公司的工作人員徐慧娟、陳岩在該份《技術協議》的南京凈達公司代表人一欄簽字。上述合同簽訂後,國林環保公司按照南京凈達公司指示,向工程地點交付了三套臭氧發生系統,並開具了金額為166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南京凈達公司則按約向國林環保公司支付了60%的價款共計99.6萬元。2014年2月24日,國林環保公司出具了《設備調試驗收單》一份,載明:國林環保公司向南京凈達公司供應的三套臭氧發生系統運作正常,驗收人為陳彥辰、陳岩。但南京凈達公司未蓋章確認,陳岩的簽名也與《技術協議》上陳岩的簽名明顯不一致。
2014年1月15日,山西華晉公司向南京凈達公司發出《告知函》一份,載明:山西華晉公司污水處理改造合同,南京凈達公司所提供的臭氧發生設備不能達到山西華晉公司所要求的設計臭氧産量5KG/H,請南京凈達公司立即安排人員處理解決。2014年10月9日,山西華晉公司向南京凈達公司發出《告知函》,載明:山西華晉公司污水處理改造合同,南京凈達公司所提供的臭氧發生設備一直未進行合格的安裝調試,不能達到山西華晉公司所要求的設計臭氧産量5KG/H,設備于2014年6月7日、6月28日、8月5日分別發生電源故障,三台電源均已不能運轉,臭氧發生設備已無法使用,再次嚴正告知南京凈達公司,並請立即安排人員處理。山西華晉公司又聯繫國林環保公司,要求國林環保公司安排人員前往維修,但國林環保公司以南京凈達公司尚未付清餘款為由拒絕維修。2015年10月9日,山西華晉公司再次向南京凈達公司發出《告知函》一份,載明:山西華晉公司污水處理改造合同,由於南京凈達公司提供的臭氧發生設備一直沒能進行合格的安裝調試,不能達到山西華晉公司所要求的設計臭氧産量5KG/H的要求,設備多次發生電源故障,三台電源均不能運轉,臭氧發生設備無法使用;就此問題,山西華晉公司已多次向南京凈達公司致電發函,要求立即派員處理,修復設備,但南京凈達公司一直沒有處理;山西華晉公司也多次聯繫該臭氧發生設備的製造單位國林環保公司,但也未獲得任何處理,對此,山西華晉公司將根據合同約定扣減南京凈達公司合同款項並追究違約責任…山西華晉公司再次明確,南京凈達公司提供的由國林環保公司生産的臭氧發生設備一直沒能進行合格的安裝調試,根本無法達到山西華晉公司所要求的設計臭氧産量5KG/H的要求,設備多次發生電源故障,三台電源均不能運轉,臭氧發生設備早已無法使用,現再次要求南京凈達公司及時派員處理。
一審法院認為,按照上述約定,國林環保公司應當對其供應的安裝在山西華晉公司污水處理改造工程中的臭氧發生系統進行指導安裝及調試,經南京凈達公司驗收合格並簽署《驗收文件》後,國林環保公司才有權要求南京凈達公司支付剩餘價款。
首先,國林環保公司提供的2014年2月24日《設備調試驗收單》上並無南京凈達公司的蓋章確認,驗收人一欄陳岩的簽字也與《技術協議》上陳岩的簽字明顯不一致,可見國林環保公司提供的臭氧發生系統並未通過南京凈達公司的驗收。
其次,國林環保公司于2014年供應了臭氧發生系統後,山西華晉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10月9日、2015年10月9日、2016年4月28日、6月6日多次發函告知南京凈達公司,該臭氧發生系統多次出現故障,因為品質問題,無法正常使用,要求南京凈達公司和國林環保公司前來完成維修和調試工作。國林環保公司在庭審中也認可其在2014年下半年收到過山西華晉公司的報修,但其以南京凈達公司價款未付清為由拒絕維修。可見國林環保公司提供的臭氧發生系統自2014年供貨後至今一直存在品質問題,無法正常使用。
最後,國林環保公司提供的2016年4月6日《售後服務單》上並無南京凈達公司的蓋章確認,也無山西華晉公司的蓋章確認,更無山西華晉公司對臭氧發生系統已經修好並調試完畢的認可,而所謂山西華晉公司工作人員陳彥辰的簽字也未得到陳彥辰本人的確認。山西華晉公司還于2016年6月6日向南京凈達公司發出《告知函》,再次確認國林環保公司的臭氧發生系統未完成設備安裝、調試及合格的驗收,不能正常使用,山西華晉公司也否認授權任何人對臭氧發生系統進行全權負責,任何人未經授權的單方行為均不被山西華晉公司認可。可見國林環保公司向南京凈達公司供應的臭氧發生系統至今未能完成設備的調試及合格的驗收,也無法正常使用,雙方約定的付款條件未成就,國林環保公司無權要求南京凈達公司支付剩餘價款及利息。故對國林環保公司要求南京凈達公司向其支付剩餘價款66.4萬元及利息54889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國林環保公司二審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援國林環保公司一審全部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南京凈達公司負擔。
最終,該案判決如下:一、撤銷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2015)江寧開商初字第687號民事判決;二、南京凈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國林環保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貨款66.4萬元及利息49862.71元;三、駁回國林環保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責任編輯:張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