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3月17日公佈的深圳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經查,西藏東方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證券營業部存在未對開通科創板股票交易許可權的個人投資者適當性條件進行審慎核查的情況。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號)第三條相關規定。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深圳證監局決定對西藏東方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證券營業部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西藏東方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證券營業部應加強客戶適當性管理,提升主動合規意識,依法合規開展業務。
西藏東方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05年11月27日,註冊地位於西藏自治區拉薩市柳梧新區國際總部城10棟樓,法人代表為徐偉琴。經營範圍包括證券經紀;證券投資諮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自營;證券資産管理;證券投資基金代銷;代銷金融産品;融資融券業務、證券承銷與保薦。2020年3月5日,西藏東方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東方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東方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東方財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東方財富”,300059.SZ)全資子公司。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號)第三條規定: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期貨産品或者提供證券期貨服務的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在銷售産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勤勉盡責,審慎履職,全面了解投資者情況,深入調查分析産品或者服務資訊,科學有效評估,充分揭示風險,基於投資者的不同風險承受能力以及産品或者服務的不同風險等級等因素,提出明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將適當的産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投資者,並對違法違規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等監督管理措施。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西藏東方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證券營業部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西藏東方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證券營業部:
經查,你營業部存在未對開通科創板股票交易許可權的個人投資者適當性條件進行審慎核查的情況。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號)第三條相關規定。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我局決定對你營業部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營業部應加強客戶適當性管理,提升主動合規意識,依法合規開展業務。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0年3月13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