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廣受關注的中國工程院前院士、中國農業大學教授李寧涉嫌貪污一案作出宣判,被告人李寧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專家認為,該案在科研人員群體中將引發巨大反響,或成為影響性訴訟案件,甚至成為最高司法機關指導性案例的來源。
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08年7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李寧利用所擔任的中國農業大學教授、中國農業大學農業生物技術國家重點實驗室主任等職務便利,同被告人張磊採取侵吞、虛開發票、虛列勞務支出等手段,貪污課題科研經費共計人民幣3756萬餘元,其中貪污課題組其他成員負責的課題經費人民幣2092萬餘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寧同張磊利用李寧職務上的便利,侵吞、騙取科研經費,數額特別巨大,李寧、張磊的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同時,法院對被告人張磊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8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教授高銘暄認為,“李寧貪污科研經費案”是當前科技領域、教育領域腐敗的現象之一。本案的審理與認定彰顯了重要的法治理念,增強了法律權威,對科技領域、教育領域腐敗案件的偵辦,以及科研活動中合理合法使用科研經費等都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本案是對科技領域、教育領域腐敗犯罪零容忍的具體體現。”高銘暄認為,國家下撥科研經費的主要目的是為科研活動的順利開展提供資金保障,進而促進科學技術的進步與發展。因此,科研經費的用途具有明確的專屬性,不允許任何人、任何單位,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予以截留、套取,歸個人所有。同時,需要指出的是,科研經費管理機制的不完善,並不能成為行為人逃避刑事處罰的依據。
“科研創新特質就在於不確定性,無法設計、不可預測,科研思路可能發生改變,這些特點要求國家管理政策制度更加靈活、效率更高,更重要的是要將科研人員從簡單繁複的事務性工作中解放出來,在被充分信任的條件下開展創造性的工作。”吉林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徐岱認為,有些科研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性,採取虛報冒領騙取科研經費,中飽私囊,構成犯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無論身份多麼特殊,貢獻多大,不因身份特殊就搞法外開恩。
徐岱表示,該案將在科研人員群體中引發巨大反響,所以案結事不能了。一方面在國家實施科技創新驅動的發展戰略、鼓勵研發人員創新勞動同其利益收入對接的今天,處理科研人員套取科研經費的類案時應當遵循刑法謙抑理念,強調刑事制裁的最後性和不得已性,能夠用其他責任方式處理的不能用刑事制裁手段;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一些科研人員規則意識、法律意識淡薄問題,由此,預防永遠優於事後處罰,規範科研經費管理,降低科研人員刑事風險則是重中之重。(經濟日報記者李萬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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