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確保執法檢查合法、公正、高效,財政部國庫司起草《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辦法(徵求意見稿)》,開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財政部介紹,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的執業能力和水準直接影響政府採購活動的品質和效率。自2014年8月起,財政部全面取消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行政許可事項,代理機構數量呈井噴式增長。與此同時,代理機構的發展呈現出“小、散、亂”的趨勢,部分代理機構存在從業人員專業能力不足、法律意識淡薄、違規操作等問題。《徵求意見稿》側重規範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既要順應政府採購改革發展方向,又要兼顧代理機構監管變化趨勢。
《徵求意見稿》共六章三十七條,除總則、附則外,包括監督檢查分級分類、重點內容、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處理處罰及結果運用等章節。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適用範圍和職責劃分。財政部負責組織、指導、統籌全國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建立健全部門協同、央地聯動、社會參與的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工作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開展本級政府採購業務的代理機構實施檢查。
(二)明確檢查原則和工作要求。代理機構監督檢查應當堅持依法依規、公正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落實“雙隨機、一公開”要求,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及時公開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
(三)明確監督檢查分級分類。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分為“一年一查”“三年一查”“重點檢查”“新登記機構檢查”“其他情況”等五類,財政部門按照分類情況,確定每類代理機構的檢查頻次和檢查數量。
(四)明確監督檢查重點內容。明確了涉及名錄登記資訊、採購文件編制情況、採購方式與程式、評審活動、採購結果等5類25項重點檢查的違法違規行為類型。
(五)規範檢查的實施步驟。結合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工作實踐,進一步梳理和細化了檢查實施步驟,主要分為下達檢查通知、選取項目、自行檢查、書面審查、現場檢查等環節。
(六)明確處理處罰及結果運用。財政部門按照統一口徑,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處理處罰,主動公開結果資訊,將處理處罰結果作為代理機構專業評價的參考依據,強化評價結果運用,引導採購人自主擇優選擇代理機構。(完)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