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11月26日訊(記者安然 朱玲)日前,銀保監會出臺了《關於規範銀行服務市場調節價管理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以下稱“意見稿”),從服務項目定價、定價校準機制、服務外包與服務合作價格管理、市場調節價定價管理等方面向社會徵求意見,最終意見稿于2022年實施。
《意見稿》明確指出,經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批准設立的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貨幣經紀公司均適用本指導意見。
零壹研究院院長于百程接受中國網財經記者採訪時表示,在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過程中,價格是體現金融機構服務水準的重要因素之一,價格的規範與合理也是服務質效的體現。這次《意見稿》中強化定價約束、規範服務合作管理等相關要點備受關注。
未提供實質性服務不得收取費用
根據《意見稿》,對於融資類業務,不得未提供實質性服務而收取費用;不得在設置價格區間時,過度擴大區間上下限間隔,規避價格管理要求;不得在基於外部成本定價時,收取顯著高於外部服務價格標準的費用;不得對服務項目重復收取費用,或以降價為由降低服務品質或數量。
易觀高級分析師蘇筱芮接受中國網財經記者採訪時表示,就消費金融而言,相關業務的利率定價既需要遵循市場化原則,同時也不應當採取過高的利率加重金融消費者負擔,更不應當通過各類名目的“捆綁收費”、“暗箱收費”來套路消費者,此次《意見稿》的相關規定,能夠督促機構就消金利率定價工作制定更為明確的規範。
要通過公開渠道公示服務項目價格
根據《意見稿》,銀行、消費金融公司要通過公開渠道公示服務項目與價格。標識或指示要清晰、可識別,展示內容要簡單、直觀。
蘇筱芮表示,這與央行此前金融行銷宣傳相關規範文件的精神一脈相承。今年3月31日,央行發佈公告,要求消費金融公司在內的從事貸款業務的機構,在網站、移動端應用程式、宣傳海報等渠道進行行銷時,應以明顯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
中國網財經記者注意到,目前通過各大持牌消費金融公司的官網、APP或者微信公眾號,部分公司僅可以獲得産品的利率區間,部分公司僅披露産品的最低日利率。而實際的貸款利率,需要客戶完成申請後才能在生成的貸款合同中看到。
禁止合作機構以銀行、消費金融公司名義收費
在消費金融長期發展的過程中,各類主體的加入使得消金生態內的機構類型不斷豐富,業務模式也變得更為複雜,逐步衍生出“助貸”、“聯合貸”等多樣化模式。
《意見稿》指出要規範服務合作管理。要求銀行、消費金融公司必須了解網際網路平臺等合作機構向客戶提供的服務內容和價格標準,在合作協議中約定服務價格資訊披露要求、三方爭議處理責任和義務等內容,禁止合作機構以銀行、消費金融公司名義向客戶收取任何費用。
于百程認為,對於銀行、消費金融公司渠道合作的監管,其實早已釋放信號。此前,銀保監會發佈《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就明確對銀行網際網路貸款的合作機構作出嚴格限制。
蘇筱芮表示,此舉有利於督促持牌消費金融機構加強對外包服務商的管理,厘清合作模式中的各方權責,從而更好地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金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