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4月15日訊 浙江證監局近日發佈了關於對巴士線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巴士股份”或“ST巴士” 證券代碼:002188)及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查明,巴士股份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巴士股份全資子公司巴士科技違反《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定,在收入確認依據不充分的情況下,對其部分經營業務確認收入,累計虛增2017年1月至9月營業收入43,936,446.57元。巴士科技納入巴士股份合併報表範圍後,導致巴士股份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披露的資訊存在虛假記載。其中: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虛增1月至3月營業收入13,299,201.43元、凈利潤10,721,960.12元,佔當期披露凈利潤的比例為268.87%,使巴士股份當期凈利潤由虧損變為盈利;2017年半年度報告虛增1月至6月營業收入33,983,987.48元、凈利潤27,061,114.67元,佔當期披露凈利潤的比例為127.17%,使巴士股份當期凈利潤由虧損變為盈利;2017年第三季度報告虛增1月至9月營業收入43,936,446.57元、凈利潤34,938,845.85元,佔當期披露凈利潤的比例為33.45%。2018年7月4日,巴士股份對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進行了更正並公告。
巴士股份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均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簽字董事均為周鑫、王獻蜀、金一棟、趙斌、蔣中瀚、吳旻、金洪飛、陳信勇、陳銀華等9人;亦經監事會審議通過,簽字監事均為孫浩初、樓亦雄、莊嚴、錢紀林、鄧歡等5人。同時,巴士股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關於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的書面確認意見,簽字董事均為周鑫、王獻蜀、金一棟、趙斌、蔣中瀚、吳旻、金洪飛、陳信勇、陳銀華等9人;簽字高級管理人員均為王獻蜀、金一棟、蔣中瀚、吳旻、夏秋紅等5人。林盼東時任巴士科技財務總監。
巴士股份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的虛假記載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笫六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資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或者所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對巴士股份的上述違法行為,巴士股份時任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王獻蜀(兼任巴士科技董事長、總經理)、周鑫、蔣中瀚、林盼東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金一棟、趙斌、吳旻、夏秋紅,陳信勇、陳銀華、金洪飛、孫浩初、樓亦雄、莊嚴、錢紀林、鄧歡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中,王獻蜀無法直接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浙江證監局對其公告送達,待送達生效後另案處理。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
一、對巴士股份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
二、對周鑫、蔣中瀚、林盼東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三、對金一棟、吳旻、趙斌、夏秋紅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四、對陳信勇、陳銀華、金洪飛、孫浩初、樓亦雄、莊嚴、錢紀林、鄧歡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資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或者所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以下為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 2號
當事人:巴士線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巴士股份”),住所:浙江省嘉善縣,法定代表人周鑫。
周鑫,男,1978年12月出生,巴士股份董事長,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
蔣中瀚,男,1977年9月出生,時任巴士股份財務總監兼董事會秘書,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
林盼東,男,1977年4月出生,時任巴士線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巴士科技”)財務總監,住址:上海市徐匯區。
金一棟,男,1967年10月出生,時任巴士股份董事、常務副總經理,住址:浙江省海鹽縣。
吳旻,男,1978年11月出生,時任巴士股份董事、副總經理,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趙斌,男,1981年1月出生,巴士股份董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
夏秋紅,女,1968年9月出生,時任巴士股份副總經理,住址:上海市閔行區。
陳信勇,男,1963年6月出生,巴士股份獨立董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
陳銀華,男,1963年2月出生,巴士股份獨立董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
金洪飛,男,1970年8月出生,巴士股份獨立董事,住址:上海市楊浦區。
孫浩初,男,1953年5月出生,時任巴士股份監事會主席,住址:浙江省嘉善縣。
樓亦雄,男,1967年8月出生,巴士股份監事,住址:安徽省安慶市。
莊嚴,男,1970年6月出生,巴士股份監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
錢紀林,男,1957年10月出生,時任巴士股份職工監事,住址:浙江省嘉善縣。
鄧歡,女,1980年10月出生,時任巴士股份職工監事,住址:江西省南昌市。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巴士股份資訊披露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吳旻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聽證。其他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巴士股份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巴士股份全資子公司巴士科技違反《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定,在收入確認依據不充分的情況下,對其部分經營業務確認收入,累計虛增2017年1月至9月營業收入43,936,446.57元。巴士科技納入巴士股份合併報表範圍後,導致巴士股份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披露的資訊存在虛假記載。其中: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虛增1月至3月營業收入13,299,201.43元、凈利潤10,721,960.12元,佔當期披露凈利潤的比例為268.87%,使巴士股份當期凈利潤由虧損變為盈利;2017年半年度報告虛增1月至6月營業收入33,983,987.48元、凈利潤27,061,114.67元,佔當期披露凈利潤的比例為127.17%,使巴士股份當期凈利潤由虧損變為盈利;2017年第三季度報告虛增1月至9月營業收入43,936,446.57元、凈利潤34,938,845.85元,佔當期披露凈利潤的比例為33.45%。2018年7月4日,巴士股份對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進行了更正並公告。
巴士股份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均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簽字董事均為周鑫、王獻蜀、金一棟、趙斌、蔣中瀚、吳旻、金洪飛、陳信勇、陳銀華等9人;亦經監事會審議通過,簽字監事均為孫浩初、樓亦雄、莊嚴、錢紀林、鄧歡等5人。同時,巴士股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關於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的書面確認意見,簽字董事均為周鑫、王獻蜀、金一棟、趙斌、蔣中瀚、吳旻、金洪飛、陳信勇、陳銀華等9人;簽字高級管理人員均為王獻蜀、金一棟、蔣中瀚、吳旻、夏秋紅等5人。林盼東時任巴士科技財務總監。
以上違法事實清楚,有相關公告、會議紀錄、情況説明、會計憑證、相關人員談話筆錄等證據證明。
巴士股份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的虛假記載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笫六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資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或者所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對巴士股份的上述違法行為,巴士股份時任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王獻蜀(兼任巴士科技董事長、總經理)、周鑫、蔣中瀚、林盼東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金一棟、趙斌、吳旻、夏秋紅,陳信勇、陳銀華、金洪飛、孫浩初、樓亦雄、莊嚴、錢紀林、鄧歡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中,王獻蜀無法直接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我局對其公告送達,待送達生效後另案處理。
吳旻在其申辯材料中提出:一、其未負責財務工作和行銷工作,除參加上市公司例行董事會外沒有機會接觸財務報表,因此巴士股份涉嫌虛增收入等行為,不應由其承擔相應責任,或者不應被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承擔主要責任。二、在我局認定的上市公司涉嫌信披違法期間(2017年),其沒有在巴士科技擔任職務。告知書中認定其兼任巴士科技副總裁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綜上,要求免除或減輕其責任。
經復核,我局認為:吳旻本人于2018年8月8日在接受調查詢問工作經歷時明確表述到“2008年至2018年4月份,在巴士線上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即巴士科技),歷任法務部總監、行政副總裁”。巴士股份2017年8月15日公告的2017年半年度報告關於“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況”中表述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報告期沒有發生變動,具體可參見2016年年報”,2017年4月26日公告的2016年年度報告關於現任董事任職情況中表述到“吳旻先生:.....。2008年2月至今,巴士線上科技有限公司,現任副總裁。”因此,吳旻關於其涉案期間未在巴士科技任職的申辯意見與事實不符。我局對吳旻的陳述申辯意見予以部分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巴士股份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
二、對周鑫、蔣中瀚、林盼東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三、對金一棟、吳旻、趙斌、夏秋紅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四、對陳信勇、陳銀華、金洪飛、孫浩初、樓亦雄、莊嚴、錢紀林、鄧歡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
2020年4月7日
(責任編輯:張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