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4月10日訊 陜西證監局近日發佈關於對萬裕文化産業有限公司(簡稱“萬裕文化”)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萬裕文化作為陜西金葉科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陜西金葉,證券代碼:000812)大股東,自2020年3月3日起發生平倉減持,但于3月4日才由陜西金葉發佈減持相關的預披露公告。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四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根據該規定第十四條,陜西證監局決定對萬裕文化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四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賣出,也可以通過協議轉讓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減持股份。
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交換債換股、股票權益互換等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第一款: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 15 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十二條:上市公司大股東的股權被質押的,該股東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 2 日內通知上市公司,並予公告。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當統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東場內場外股權質押登記要素標準,並負責採集相關資訊。證券交易所應當明確上市公司大股東辦理股權質押登記、發生平倉風險、解除股權質押等資訊披露內容。
因執行股權質押協議導致上市公司大股東股份被出售的,應當執行本規定。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十四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規定採取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萬裕文化産業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萬裕文化産業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作為陜西金葉科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陜西金葉)大股東,自2020年3月3日起發生平倉減持,但于3月4日才由陜西金葉發佈減持相關的預披露公告。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四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根據該規定第十四條,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2020年4月3日
(責任編輯:張紫祎)